XX煤矿运输供车管理办法
为了减少运输环节对生产过程中的影响,确保XX煤矿生产的正常进行,特制订本办法:
一、各采区掘进队必须在班前汇报时汇报本队所需的空车数,运转队必须按要求供足各采区掘进队的车辆,且供车的时间不得超过上半个班,凡少一辆空车考核运转队队长、书记各10元,考核值班队长20元,有特殊情况时必须及时通知值班队长,说明原因及供车的时间,值班队长接到通知后必须及时调整本班的生产,不得以此为借口出早班。
二、运转队必须掌握各采区斗口的存煤量,并妥善安排好拉煤的车次,杜绝满斗口的现象,凡满斗口影响生产一次,考核运转队队长、书记各50元/次,考核当班值班队长20元/次,以调度室汇报为准。
三、运转队必须加强对轨道的维护和整改,对不合要求的轨道及时整改好,对机车司机、绞车司机加强培训,尽量减少掉道事故的发生,万一掉道,必须处理及时,并确保安全。凡因掉道而影响各采掘头面的生产,考核运转队队长、书记、当班值班队长各100元/次。
四、运转队和矿考核员必须经常下井查车,确保足够数量的空车运转。如果没有足够数量的空车运转,又不下井查车的,影响生产考核运转队队长、书记和矿考核员各100元/次。
五、各队所运的材料、设备必须及时卸车,凡超过24小时未卸车的,每辆矿车考核20元,每顺延一日,考核队长、书记和运料工各20元/天。凡卸车后未将矿车及时挂运至运转队的责任范围,视为未卸车,按同等数额考核。
六、各掘进队每施工完一条巷道,或者临时调至其它地点施工,必须将巷道内的所有车辆挂运至运转队责任范围,不得将矿车积压在巷道内,否则按20元/辆/天考核队长、书记。
七、各掘进队的交班车不得超过12辆,每多一辆,按20元考核队长、书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