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屯煤矿运搬工区区长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运搬工区区长是本工区的安全第一责任者,负责本工区运输工作中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运搬工区区长必须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一条 保证在运搬作业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二条 协调好各运搬队(班、组)的工作,保证其能够按照运搬计划、运搬安全措施及有关规定组织运搬作业。
第三条 组织好班前会,在会上及时传达安全生产的规定、通知、会议精神,总结上一班的安全生产情况,下达当班工作任务,布置工作。
第四条 根据实际情况定期组织召开安全会议,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
第五条 按规定为操作人员配齐工具、安全用品等。
第六条 负责组织制定本工区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并按规定进行考核。
第七条 调配各工种操作人员,合理组织从业人员按照运输任务进行运搬操作,及时完成相关工作任务。
第八条 在批准进行大件设备、物资的运输计划时,应对有关具体安全措施严格把关,确保安全。
第九条 及时组织安全质量检查,排查和处理运输现场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第十条 组织好对运输安全设施的维护和定期检查,确保灵敏可.
第十一条 定期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学习,开展区队安全教育,组织好班组安全教育。
第十二条 及时参加有关安全生产办公会议,认真学习、贯彻上级的安全生产要求。
第十三条 督促、检查相关人员的责任制落实情况和业务保安的执行情况,定期组织进行评比活动。
第十四条 监督本区队运搬计划、运搬安全措施及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及时纠正“三违”现象。
第十五条 每班至少组织一次本工区隐患排查,及时排查生产中的安全隐患,并组织治理。
第十六条 组织好本工区新工人签订师徒合同,并监督执行。
第十七条 负责本工区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组织进行事故分析、“三违”分析,切实提高从业人员按章作业的意识。
第十九条 如实、及时汇报安全事故,协助、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处理,落实事故防范措施。
第二十条 组织落实运搬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
第二十一条 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
第二十二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运搬工区区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二十四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运搬工区区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二十五条 未及时组织进行运搬工区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二十六条 在本工区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运搬工区区长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本工区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七条 运搬工区区长对煤矿井下货物、设备等运输安全管理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运搬工区在运搬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运搬工区区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未及时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学习,开展区队安全教育,或未要求、组织好班组安全教育,运搬工区区长负主要责任。
第三十条 没有按照运搬计划、运搬安全措施及有关规定组织作业的,运搬工区区长应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三十一条 在批准进行大件设备、物资的运输计划时,未对有关具体安全措施严格把关,不能确保安全的,运搬工区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三十二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运搬工区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三十三条 不能保证工区各岗位操作人员齐全,或本工区有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运搬工区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未组织好本工区新工人签订师徒合同,或师徒合同执行不好的,运搬工区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三十五条 组织进行事故分析、“三违”分析不认真,工区接连发生同类事故或从业人员经常不按章作业的,运搬工区区长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运搬工区未有效落实事故防范措施的,运搬工区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三十七条 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运搬工区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三十八条 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运搬工区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三十九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运搬工区区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运搬工区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四十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