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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屯煤矿运搬工区技术主管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作者:煤矿安全网 2013-06-28 11:16 来源:煤矿安全网

  郭屯煤矿运搬工区技术主管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运搬工区技术主管是运搬工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的第一责任者,负责运搬技术管理工作。运搬工区主管技术员必须熟练掌握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相关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运搬工区主管技术员在工作中应尽职尽责,切实搞好本单位的技术管理工作。

  一、岗位职责

  第一条 积极配合区长开展技术管理工作,认真组织工区的生产,保证遵守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二条 编制的运搬计划、安全措施要内容齐全、符合有关规定和现场实际、具有可操作性,并负责报批、传达、贯彻、监督执行。

  第三条 负责运搬工区的岗前培训,从业人员考试合格后方可安排上岗操作。

  第四条 经常深入现场,对施工工艺和从业人员正规操作进行技术指导。

  第五条 经常检查运输安全设施,及时进行各类试验,确保灵敏可靠。

  第六条 定期组织对运搬工区生产系统的重大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对排查出来的安全隐患,要落实整改措施

  第七条 按时参加有关安全生产会议,并提出具体建议。

  第八条 组织好本工区的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

  第九条 组织好调查研究,及时总结本工区安全生产、技术万面的万法和经验,学习新知识,推广新技术和新经验。

  第十条 负责搜集本工区各种技术经济指标的资料,及时分析完成情况,采取各种有效的技术措施,完成各项技术经济指标。

  第十一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运搬工区主管技术员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十三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运搬工区主管技术员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十四条 未及时组织进行运搬工区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制定有效的治理措施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十五条 运搬工区主管技术员对运搬工区的技术管理负直接责任。

  第十六条 运搬工区在组织生产的过程中因为技术原因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运搬工区主管技术员应负直接责任。

  第十七条 在编制的运搬计划安全措施中出现明显技术失误的,运搬工区主管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十八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运搬工区主管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十九条 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运搬工区主管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条 不能够经常深入现场,对生产工艺和从业人员正规操作不能够及时进行技术指导的,运搬工区主管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一条 运输安全设施不灵敏可靠,运搬工区主管技术员负主要责任。未及时进行各类运输安全设施试验的,运搬工区主管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分、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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