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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煤厂事故责追究任制度

作者:煤矿安全网 2013-07-10 14:21 来源:煤矿安全网

洗煤厂事故责追究任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加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中瑞洗煤厂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凤翅山矿皮带队安全生产全过程。
第三条  生产安全事故定义
    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经营领域中发生的意外的突发事故,通常会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使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中断的事件。
第四条  事故分类
    (一)按事故性质分为:
    1、责任事故:由于人的失误、失职及管理原因造成的事故。
    2、自然灾害事故:人力不可抗拒的非人为因素造成的事故。
    3、破坏事故:有预谋的人为破坏事故、事件。
    (二)按事故内容分为:
    1、重大险情事故:发生事故的条件已经具备,或者虽然发生了事故,但因某种原因侥幸或者因处理及时得当而未造成财物损失和人员伤亡的事故。
    2、设备事故:机械、工艺、动力、运输等设备、设施及仪器、仪表、工具的非正常性损坏,造成财产损失或影响生产的事故。
    3、人身伤亡事故: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和生产有关的人身伤亡事故。
第二章    职责划分
第五条  皮带队
起草、修订、报批相关管理制度及流程;
组织本制度及有关流程的审核;
监督本制度的落实执行。
第六条  生产部
    严格按照本制度组织生产。
区队正职队干
    负责本制度及相关流程的审批。
第三章    管理办法
第八条  事故处理原则
    事故处理不论大小均应坚持“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和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职工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第九条  事故紧急处理
    事故发生时,当事人和现场工作人员应认真做好报告、抢救和保护现场等事项。
    (1)一旦发生事故,当事人及现场工作人员要立即向事故发生部门、平禹凤翅山矿安全管理部门或有关领导报告(发生火灾,应先报火警);同时立即设法控制事故蔓延和抢救伤员。
    (2)现场保护:事故发生后,要立即封锁保护现场,除抢救需要外,禁止无关人员入内,防止人为或自然因素破坏现场。因抢险救急防止事故扩大,必须移动现场物品的,要做出标记,并写出书面记录或进行现场录像拍照。未经安全管理部门或事故调查组现场勘查同意,不得以任何借口、理由擅自清理现场。
    (3)有关领导及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要立即组织抢救,重大事故要迅速组成临时抢救领导小组,统一指挥。
第十条  事故报告
    (1)当事人或现场人员应向事故部门负责人报告,部门负责人应向厂安全管理部门报告。
    (2)一般事故应在发生事故后当日内报告到有关部门,重大事故应立即报告。
    (3)需要向地方政府部门报告的,按国家有关规定,由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报告。
    (4)严禁谎报、瞒报事故。
第十一条  事故调查
    (1)设备事故由生产部门负责调查,人员伤亡及其他事故由厂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组织。
    (2)一般及较大事故由事故部门组织调查,安全管理部门可派人参加调查;重大事故由安全管理部门组织调查。
    (3)事故调查组及调查人员在事故调查中,有权向事故发生部门、人员了解相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各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4)调查组职责:负责搜集有关资料,证明材料,查明事故发生的过程、性质、原因、人员伤亡及经济损失情况,分析事故责任,确定主要责任者,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编写事故调查报告。
    (5)事故调查报告的内容:事故经过,基本事实,原因分析,结论,处理意见,改进措施及其他相关附件。
    (6)调查报告须经全体调查组人员签名,并提交事故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和主管领导。
第十二条  责任追究
    (一)下列情况造成的事故,首先追究直接领导者责任。
    (1)制度不健全,缺乏安全操作规程,管理混乱。
    (2)未经岗前培训上岗,因员工缺乏安全知识发生的事故。
    (3)设备有缺陷,不安规定检修,带病运行的。
    (4)作业环境不安全,安全保护装置不齐全或不采取保护措施。信号、标识、用具及个体防护用品缺乏或有缺陷。
    (5)施工中违反设计规定,消减安全设施。
    (6)建设项目未经竣工验收,擅自投产使用。
    (7)已列入安全技术措施项目不按期实施,又不采取应急措施。
    (8)发生事故后未汲取教训,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
    (二)下列情况造成事故,追究当事者责任。
    (1)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冒险作业
    (2)玩忽职守、违反操作规程及有关安全制度、违反劳动纪律。
    (3)发现事故隐患、险情不立即报告、不采取有效措施。
    (4)不按规定配备和使用劳动保护用品用具
    (5)擅自更改、拆卸、毁坏、挪用安全装置和设施。
    (6)其他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三条  事故统计分析
    安全管理部门要建立专门事故记录,事故登记要在接报当天进行。登记基本内容包括:事故部门、时间、地点、大致情况、报告人等。

第十四条  事故档案
     事故档案包括:
    (1)事故登记表。
    (2)现场调查纪录,图纸照片,物证、人证及事故责任者自述材料。
    (3)技术鉴定和试验报告,医疗部门对伤亡人员的诊断书。
    (4)发生事故时的工艺条件、操作情况。
    (5)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材料。
    (6)参加调查组的人员名单、职务、单位资料。
    (7)事故调查报告。
    (8)处分决定和受处分人员的检查材料,事故通报、简报及文件。

第十五条  罚则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视情节给与罚款、辞退等处罚。

2012年元月1日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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