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救器工操作规程(2013年修改版)
自救器工操作规程(2013年修改版)
一、一般规定
第1条 本规程适用于煤矿的自救器工。
第2条 自救器管理工应完成下列工作:负责自救器的收发、看管、检查和校验工作。
第3条 自救器管理工需要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4条 自救器管理工需要掌握以下知识:
1、了解入井人员的有关安全规定。
2、必须掌握自救器的性能及操作要领。
3、了解“一通三防”基本常识。
第5条 检查、维修自救器的工作场所应清洁,以避免粉尘、油脂等进入自救器。
第6条 自救器工不得把自救器和易燃易爆品放置在一起。不得把自救器置于有腐蚀性气体、水蒸气、日光直射或其他热源直接辐射的地方。自救器工必须把自救器置于通风良好,整洁干燥的地点。
二、操作
(一)操作准备:
第7条 本工种操作应遵照下列顺序进行:
1、自救器的收发管理:发放一收回一整理。
2、使用刁型气密仪检查自救器的操作:检查气密仪一放入自救器一加压观察一填写自救器检查记录表。
(二)操作顺序
本工种操作应遵照下列顺序进行:
自救器的收放管理:发放----回收----整理
自救器的检查与验收:验货----检查----入库
(三)操 作:
第8条 自救器的收发管理。
1、按牌发放自救器,发放前要进行封条的检查,保证符合要求。发完后将自救器牌挂到相应位置。不得借故不发。
2、收发自救器时,要轻拿轻放,严禁碰撞;收回的自救器要擦干净,并进行外观、封条检查,放回原处。
3、交回自救器时,发放人员应将其自救器牌还给使用人。
4、对收回的自救器,应检查、维护,使其符合规定的要求。即:自救器要擦干净,外观完好、结构完整。
5、对当班使用、交回的自救器进行登记。对当班使用未交回的自救器要及时汇报。
6、对在用的自救器应逐台建账、登卡,即记录自救器的出厂日期、编号、检查日期、检查内容、检查结果、使用者的姓名、开启原因等。
7、交接班时,要把自救器使用情况、损坏程度交接清楚。分管的自救器账、卡、物必须相符。
第9条 自救器的校验。
1、自救器管理工应对新投入使用的自救器进行外观(包括铭牌、出厂日期和标重)、气密性和称重检查,发现产品不符合标准时,拒绝接收和发放。
2、过滤式自救器的称重检查,应使用经过校正误差不超过±lg的天平,增重超过l0g的自救器应予报废。
3、使用ZJ型气密检查仪检查自救器气密性,按照“使用ZJ型气密仪检查自救器的操作”规定进行,经过检查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使用ZJ型气密检查仪检查过滤式自救器气密性时,要求在15s内压力计水柱下降不得大于8mm;用60~65℃温水检查时,不得有冒泡漏气现象。否则要更换胶圈或进行维修,以保证气密合格。
4、在60~65℃温水中进行隔绝式自救器气密性检查时,自救器浸入水中出现连续冒泡,或浸入水中lmin内(10s后开始计数)断续冒泡超过8个的,要及时进行维修。1年内,经检查低于8个泡的,可不进行气密性维修;期满l年时,都要及时维修。
5、用温水检查自救器后,必须把自救器擦拭干净。
第10条 气密仪的工作压力范围为(480~520)×9、81Pa,检查自救器时,可将压力计水柱提高到540mm。封压后10s,水柱保持不动时,则认为气密仪调试合格。
第11条 将被试自救器放入气密仪的工作室中。如果检查过滤式自救器,须预先在工作室里放置随机附带的L形填块。
第l2条 盖上气密仪封盖,扣上封压钩,同时按秒表计时,第lOs时,记下压力计水柱高度;第25s时,再次记下压力计水柱高度。对于过滤式自救器,如果在最后的l5s内压力计水柱下降不超过8mm,则认为气密合格;超过8mm或压力计水柱高度未达到470mm的,则认为气密不合格。
对于隔离式自救器,如果在最后的15s内压力计水柱下降不超过30mm,则认为气密合格;超过30mm或压力计水柱高度未达450mm,则认为气密不合格。
为提高检查速度,封压lOs后,若压力计水柱停留在480mm以上某一高度不动,则认为自救器气密合格,不必再观察后l5s。
第13条 气密合格的自救器可以继续使用;气密不合格的自救器不能继续使用。
第14条 被检查的自救器应处于气密仪检查场所2h后,才能开始检查,检查时环境温度的波动不应超过2℃。
第l5条 被检查的自救器及气密仪应避免日光直射或靠近暖气等热源,检查场所应尽可能避免有过堂风或受抽、排气设备影响。
第16条 被检自救器上的煤粉和脏物应擦掉,不允许煤粉和脏物等落到密封环和托盘上,以保证气密仪系统的可靠密封。,
第17条 使用气密仪时,加压(扣封压钩)、卸压(松开封压钩)均应缓慢地进行,切不可猛扣、快放,以防止水溅到工作室里,使机件受损。
第18条 自救器检查完后,应立即取出,不可长时间放在气密仪工作室里加压。
第19条 若扣上封压钩后,压力计水柱很快下降到400mm以下,说明自救器大漏气;如怀疑气密仪系统本身的气密性,可换用库存不漏气的自救器作对比试验,不可贸然调整气密仪。
第20条 检查自救器时,若发现压力计水柱有上升现象,说明橡胶密封环质量不好;如在后15s内压力计水柱上升高度超过4mm,则橡胶密封环应予更换。
第21条 对气密处于不合格边缘的自救器,应进行复查。
第22条 对气密不合格的过滤式自救器,应在经校正误差不超过±lg的天平上称重,增重不超过l0g的,密封后可继续使用。
第23条 为了寻找漏气部位,可用直观方法寻找,也可用毛笔沾浓度适当的肥皂水在自救器被加压30~60s后涂抹于可能漏气的部位进行检查,冒泡处即是漏气处。此法同样适用于隔离式自救器。
第24条 使用气密仪检查隔离式自救器时,如果在后15s内压力计水柱高度下降15~30mm,属小漏气,仍属气密合格,但应将漏气处用锡焊封闭;如在最后l5s内压力计水柱下降30~50mm,属中等漏气,经试验还未失效的,补漏维修后可继续使用。
三、收尾工作:
第25条 检查、收回自救器后,必须把自救器擦拭干净。
第26条 详细记录校验的自救器的损坏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