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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身工操作规程(2013年修改版)

作者:煤矿安全网 2013-07-30 14:28 来源:煤矿安全网

    检身工操作规程(2013年修改版)
一、上岗条件
    第1条  检身工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2条  检身工需要掌握以下知识:
    1、熟悉入井人员的有关安全规定。
    2、掌握每班的入井、出井人员数量。
    3、了解火工品的运送常识。
    4、掌握《煤矿安全规程》对入井人员的有关规定。
二、安全规定
    第3条  上岗时要带齐并使用矿井规定佩带的仪器。
    第4条  检身工要严守职责、严格检身,时刻注意入、出井人员。
    第5条  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对入井人员的有关规定,入井人员携带的物品、工具、配备满足要求。
    第6条  无证(未经过入井培训)人员不得入井。
    第7条  禁止在距井口20米范围内抽烟和用明火装置。
三、正常操作
    第8条  操作期间要严格按检身要求操作。
    第9条  要求对入、出井人员依次进行检身,不得拥挤。
    第10条  检身应首先对入井人员必须佩带的仪器、装备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要求其改正。
    第11条  对可能携带的违禁品进行仔细检查,发现问题除了要求其立即改正外,还要汇报矿上。
    第12条  随时检查距井口20米范围内抽烟和用明火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劝其离开或责令立即改正。
    第13条  操作期间的信号发送,可以参照“运输信号工”的操作规范执行。不得随意发送信号。
    第14条  发现不符合规定的一律不准入井,并向安全部门汇报,作出处理(入井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矿灯和自救器,严禁携带烟草、点火物品、穿着化纤衣服,严禁携带无措施的喷灯、焊机入井,饮酒者不得入井和其他规定)。
    第15条  发现升井人员盗窃国家财产和炸药雷管者,要立即汇报煤矿和公安部门进行处理。
    第16条  外单位人员参观学习人员必须要有矿派专人带领,并遵守有关规定。
    第17条  如果检身工兼职担任把钩工,还需要按照“把钩工”的操作规范执行。
四、特殊操作
    第18条  遇到紧急情况,必须及时汇报,采取停止绞车等应急措施
五、收尾工作
    第19条  交接班要交代清楚上下井人员的数量和有关事项。
第20条  不得脱岗,必须现场交接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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