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爆电气设备管理办法
作者:煤矿安全网
2013-08-14 15:04
来源:煤矿安全网
防爆电气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条 矿井机电科成立防爆检查组、配备防爆管理人员,负责井下电气设备的防爆管理工作,消除电气设备失爆现象。
第二条 采购的防爆电气设备必须有“生产许可证”、“防爆合格证”、“产品合格证”、和“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出库时,应按照防爆标准进行检查,符合防爆要求方可出库,不合格的严禁出库。
第三条 防爆电气设备在入井前,防爆设备检查组必须检查其“产品合格证”、“防爆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和防爆性能,并做好记录,性能符合防爆要求贴防爆合格证,才可入井使用。
第四条 使用单位的防爆设备管理员应每日对所使用防爆电气设备进行防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五条 防爆检查组人员应每周不少于一次对各级使用单位的防爆电气设备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通知并下发整改通知单,要求使用单位立即进行整改,杜绝防爆电气设备失爆。
第六条 防爆电气设备的主要防爆性能及检查严格按照《河南省煤矿防爆电气性能检查细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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