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教育与培训管理制度
作者:煤矿安全网
2013-08-15 14:41
来源:煤矿安全网
煤矿安全教育与培训管理制度
1、所有入矿职工必须按规定学时参加安全知识和技能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2、瓦斯检查员、安全检查员、爆破员、爆破材料库管员、主要提升司机、绞车司机、胶带运输机司机、电机车司机、防突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安全资格和岗位技能培训,并取得有效证件,否则,不准上岗。
3、安全生产系统副总工程师、正副科长、正副队长等管理人员必须按规定学时参加相关机构组织的安全知识和技能培训,并取得安全资格证,否则不得从事本岗位工作。
4、“五职矿长”必须取得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每年必须复训一次,每三年换发新资格证。
5、培训工作由安质科组织,并明确1名管理人员具体负责,建立专门培训档案。
6、经二级、三级培训机构培训后回矿的人员,安质科按照培训内容重新考试,考试成绩不及格的,重新进行培训,并不予计发培训工资。
上一篇:煤矿安全隐患排查制度
下一篇:煤矿事故统计报告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