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事故分析与处理制度
煤矿事故分析与处理制度
(一)事故分析制度
1、矿井发生重伤或一级非伤亡事故,由总经理或总经理委托相关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和当事人员进行事故分析和责任追究处理。矿井发生轻伤或二级非伤亡事故,由安全副总经理或系统副总经理组织有关部门和当事人员进行事故分析和责任追究处理。矿井发生三级非伤亡事故,由安质科长或相关部门负责人组织有关部门和当事人员进行事故分析和责任追究处理。
2、事故分析必须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和“四不放过”的原则,查清事故发生的过程、原因,提出防范措施和处理意见。
3、凡1年内重复发生重伤或一级非伤亡事故、半年内重复发生轻伤或二级非伤亡事故、季度内重复发生三级非伤亡事故的区队,将加倍处罚。
4、安质科要建立事故档案,定期分析事故动态,总结事故发生的特点,提出进一步改进意见。
(二)事故处理制度
1、重伤事故及一级非伤亡事故,经组织分析后
(1)对责任区队处罚1万元;
(2)对主管业务部门科长、业务分管副科长按事故责任给予撤职、降职和罚款等处分;
(3)对主要责任区队队长、安全副队长给予撤职、降职等处分,并罚款500元;
(4)对主要责任人、直接责任人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并给予100~500元罚款等处分;
(5)对当班跟班队长、班长给予撤职处分,并罚款100~300元;
(6)董事长、总经理、系统总经理按集团公司事故责任追究进行处理。
2、、轻伤事故及二级非伤亡事故
(1)对责任单位罚款5000元;
(2)对分管系统矿领导罚款300元,对主管业务部门科长罚200元、分管副科长罚100元,责任队队长罚300元、并作公开检查;
(3)对当班跟班队长、班组长各罚款500元,值班队长有责任者同罚;
(4)对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各罚款200元;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解除劳动合同;
(5)三个月内连续出现两次以上(含两次)重伤事故、重大侥幸事故的,免去责任单位队长职务。
3、三级非伤亡事故
(1)对责任区队罚款1000元;
(2)对责任区队队长,罚款200元;
(3)对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各罚款100元。
附录一:事故性质分类
按伤亡事故的性质分为8类:
1、顶板:指矿井冒顶、片帮、煤炮、顶底板掉矸。
2、瓦斯:指瓦斯(煤尘)爆炸(燃烧)、煤(岩)与瓦斯突出、瓦斯窒息(中毒)。
3、机电:指触电、机械故障伤人,竖井蹲罐。
4、运输:指运输工具造成的伤害,车辆撞、挤、轧人,斜巷跑车,竖井蹲罐,溜子,皮带伤人。
5火药放炮:指放炮崩人,打响瞎炮伤人,火药、雷管爆炸。
6、水灾:指老空水、地质水、洪水灌入井下,井下冒顶透地面水,巷道或工作面积水伤人,冒顶后透黄泥、流砂等。
7、火灾:指煤层自然发火和外因火灾、直接使人致死或产生的有害气体使人中毒(煤层自然发火未见明火,逸出有害气体中毒,应算作瓦斯事故);地面火灾。
8、其它:以上七类以外事故。
附录二:一级、二 级、三级非伤亡事故概念
非伤亡事故分类:
非伤亡事故划分为一级非伤亡事故、二级非伤亡事故和三级非伤亡事故三类。
1、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级非伤亡事故:
(1)发生的事故使全矿井停工8h以上或采区停工3昼夜以上;
(2)瓦斯煤尘燃烧、爆炸;
(3)煤与瓦斯突出,其突出煤量超过50t(含50t);
(4)井下发火封闭采区或影响安全生产;
(5)水灾使矿井全部或一翼停止生产;
(6)采区通风不良,风流中瓦斯超限或瓦斯积聚,造成停产;
(7)采煤工作面冒顶长10m(含10m)以上;
(8)掘进工作面冒顶长度5m(含5m)以上;
(9)其它巷道冒顶长度10m(含10m)以上。
2、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二级非伤亡事故:
(1)发生的事故使全矿井停工2h以上,但不足8h或采区停工8h以上,但不足3昼夜;
(2)井下发火封闭采掘工作面;
(3)煤与瓦斯突出,其突出煤量超过10t(含10t);
(4)因水灾使采区停产;
(5)采掘工作面通风不良,风流中瓦斯超限或瓦斯积聚,造成停产;
(6)采煤工作面冒顶长度超过5m(含5m);
(7)掘进工作面冒顶长度超过3m(含3m);
(8)其它巷道冒顶长度超过5m(含5m)。
3、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三级非伤亡事故:
(1)凡所发生的事故使全矿井停工30min至2h或使采区停工2~8h;
(2)通风不良或局扇无计划停电,使风流中局部瓦斯聚集,瓦斯浓度超过3%;
(3)煤与瓦斯突出,其突出煤量在10t以下;
(4)范围不大的井下发火;
(5)因水灾使一个采掘面停止生产;
(6)采煤工作面冒顶长度超过3m(含3m),但不足5m。
(7)掘进工作面冒顶3m以下;
(8)巷道冒顶长度5m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