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部坑下煤场管理细则
销售部坑下煤场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为加强销售过程控制,使安全生产的原则切实贯彻到整个生产过程,特制订《坑下煤场管理细则》,所有煤场管理人员、客户以及相关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本管理细则执行。
本细则解释权归公司销售部。
第二章 安全管理细则
第一节 对于客户的规范要求
第一条 :外来拉煤车辆必须持有户主(与销售部签署拉煤合同的客户)的派车单,方可入矿拉煤。
第二条 :进入我矿业公司的外来车辆必须遵守道路行驶的相关规定—左侧行驶。则必须按矿山规定速度(空车50km /h、重车30km/h)。
第三条 :外来拉煤车辆必须服从管理人员的管理,必须按到达的先后顺序依次排队等候装车。
第四条 :遇到生产车辆,须等待让其先行通过,避免事故发生。
第五条 :客户车辆进入坑下,必须到现场管理处签字,管理人员要对票据进行核对,核对票据无误之后方可到相应煤垛拉煤,防止拉错煤。
第六条 :对影响生产安全、秩序及矿业公司声誉者,按公司的相关规定将给予重罚。
第七条 :现场所有的生产设备,不得随意挪动,以免造成安全事故。
第八条 :外来拉煤车辆的司机,进入煤场不得随意下车。
走动,夜间不得下车,以防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九条 :严禁在坑下煤场吸烟、使用明火。
第十条 :严禁拉车司机酒后驾驶进入矿区。
第十一条 :严禁摩托车、出租车进入到现场。
第十二条 :对超载、缺吨的车辆,要到指定的地点卸煤、装车。
第二节 对于现场管理人员的规范要求
第十三条 : 管理人员、外包作业人员进入矿坑要佩戴安全帽。
第十四条 :管理人员在坑下行走必须结伴而行,相互监护。
第十五条 :生产指挥车、外包作业车辆要配备警灯、高杆旗,遇到生产车辆要绕行,不得在作业范围内停车。
第十六条 :我矿人员、外包单位人员,夜间作业时须穿反光背心或带有反光条的衣服。
第十七条 :现场管理人员严格自律,不得有“走后门”、收受好处等行为。
第十八条 :进入到生产岗位(坑下人员)、现场人员,必须注意安全措施,不得有吸烟、使用明火等行为。
第十九条 :严禁管理人员在上班时间喝酒、赌博、传播淫秽物品。
第二十条 :坑下现场管理处要把安防设施配备好,灭火器要定期检查其有效期,过期的要及时更换。
第二十一条 :坑下电器设备、外包单位的电气设施要经常性的查其安全性,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设施要及时检查、整改,以防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二条 :加大对外包单位的监管力度,排查一切安全隐患,监督其及时整改。
第二十三条 :管理人员不得无故旷工,有事要及时请假方便提早作出工作调整,保证销售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二十四条 :管理人员对票据要严格核对,坚决避免因煤质问题而引起与客户的纠纷。
第二十五条 :生产管理人员对现场管理有及时向上级领导汇报安全隐患的义务。
第三章 考核细则
第一节、对违反规定的客户的考核细则
第二十六条 :对无派车单进入现场的外来车辆,经管理人员劝阻不服从的,严重影响销售工作的,处200—300元罚款,影响恶劣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罚。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矿业公司道路行驶规定的车辆处以50元罚款。
第二十八条 :对拒不服从车辆排队管理的外来拉煤客户处以50—100元罚款。
第二十九条 :对于进入矿区的拉煤车辆,因无视道路行驶规定,而造成重大安全隐患的,将被列入磅房黑名单以后永不允许再来我矿拉煤。
第三十条 :外来车辆必须根据票据到相应的装煤地点装车,对故意扰乱装车秩序的客户处以100—200元罚款。
第三十一条 :对影响安全生产、秩序及损坏我矿业公司声誉者,按公司规定将给予重罚。
第三十二条 :生产现场的设备、设施不得随意挪动、破坏,对故意挪动、搬运、破坏者将处以100—1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三条 :外来拉煤车司机进入煤场不得随意下车走动,拒不服从者处50—100元罚款。
第三十四条 :生产现场吸烟、使用明火等严重违反安全生产原则者,处以50—100元罚款。
第三十五条 :对于酒后驾驶车辆进入矿区的拉煤车司机将处以200---300元罚款。
第三十六条 :对于进入现场的摩托车、出租车司机将处以200---500元罚款。
第三十七条 :外来车辆须到指定地点平煤,对违反规定的,处以100—300元罚款。
第二节 对违反规定的现场管理人员的考核细则
第三十八条 :管理人员、外包作业人员进入矿坑要佩戴安全帽,违者处50元罚款。
第三十九条 :管理人员在坑下行走必须结伴而行,相互监护,违者处班组长50元罚款。
第四十条 :生产指挥车、外包作业车辆要配备警灯、高杆旗,遇到生产车辆要绕行,不得在作业范围内停车,违者对司机处以50—100元罚款。
第四十一条 :我矿人员、外包单位人员,夜间作业时须穿反光背心或带有反光条的衣服,对违者处100—200元罚款。
第四十二条 :现场管理人员严格自律,不得有“走后”、收受好处等行为,对违者处500—1000元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进入到生产岗位(坑下管理人员)、现场工作人员,必须注意安全措施,不得有吸烟、使用明火等行为,违者处50—100元罚款。
第四十四条 :严禁管理人员在上班时间喝酒、赌博、传播淫秽物品,违者处300—500元罚款。
第四十五条 :坑下现场管理处要把安防设施配备好,灭火器要定期检查其有效期,过期的要及时更换,违者处100—200元罚款。
第四十六条 :坑下电器设备、外包单位的电气设施要经常查其安全性,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设施、设备要及时检查、整改,以防事故的发生,对没有及时排查、整改的处100—200元罚款。
第四十七条 :加大对外包单位的监管力度,排查一切安全隐患,监督其及时整改,对不整改者处500—1000元罚款。
第四十八条 :管理人员不得无故旷工,有事要提前请假方便提早作出工作调整,保证销售工作的正常进行,违者处50—100元罚款。
第四十九条 :因对票据核对错误而引起煤质纠纷的,考核管理人员50—100元。
第五十条 :生产管理人员对于现场管理要及时向上级领导汇报安全隐患,对无视安全隐患而造成事故的,处100—200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