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郊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管理制度(试用)
为确保我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人员定位系统)稳定可靠运行,及时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统计、定位、查询及考勤,特制定本制度,望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章 组织机构
第一条 成立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管理领导小组
组 长:矿长、党委书记
副组长:总工程师
成 员:生产副矿长 安全副矿长 机电副矿长 经营副矿长 工会主席 纪委书记 副总工程师
领导小组下设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管理办公室,调度室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调度室负责监控中心的主任兼办公室副主任。
工作人员:调度室安全监测监控工、机修厂灯房人员
第二章 职责划分
第二条 调度室职责
1、负责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的管理、设备完好及维护工作。
2、负责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分站及接收器的安装、调整及撤除工作。
3、负责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软件的维护工作。
4、根据矿井的实际需要,对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的功能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
5、负责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数据的网络发布工作。
6、负责制定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的相关规章制度。
7、在矿井反风演习、灾害救治等情况下,调度室监控中心接到矿调度室通知后,及时向矿有关部门提供相关出入井人员信息。
第三条 机电科职责
1、负责对入井和井下在用的作业人员管理系统设备进行防爆性能检查。
2、负责对巷道内的电缆进行统一规划,以保证《煤矿安全规程》、《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管理规范》、《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等有关规定的有效实施。
3、与监控中心共同确定新增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设备的安设位置。
第四条 机修厂职责
1、负责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无线编码发射器与矿灯号、矿灯号与灯架号的严格对应以及无线编码器和电池更换等工作,并建立相关台账。
2、根据劳资科出具的人员调动证明,负责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无线编码发射器的安装、更换、调整、撤除工作,并负责及时将人员信息的数据进行更改,保证人员信息的准确性。
3、负责外来人员入井的矿灯发放工作,建立《外来人员入井矿灯发放记录》台账,将矿灯上的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无线编码发射器号与外来人员的姓名对应进行记录,并将外来入井人员姓名、发射器号、矿灯号核对后报调度室。
4、负责巡回检查无线编码发射器的完好情况,发现有损坏、拆卸、丢失、借用等情况的及时向调度室汇报,并根据相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五条 劳资科职责
1、对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的人员信息的录入、修改、维护工作。
2、负责按照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的考勤报表对全矿职工进行入井考勤。
3、各单位人员变动及调整时,必须将人员变动及调整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机修厂,以保证人员信息的准确性。
4、建立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的人员信息管理档案,确保人员信息实时性和准确性。
第六条 安检科职责
检查和管理所有入井人员的无线编码发射器佩戴及安装使用情况。
第三章 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责任区划分
第七条 机电一队负责变电所、绞车房、泵房内及通道内的分站、基站、电源箱、无线接收器等人员定位设备及线缆的管理维护。安装、维修好的设备经监控中心与变电所人员共同验收,合格后办理交接手续,由机电一队负责管理。设备的完好、防爆标记、设备管理牌、日常维护等工作由机电一队负责。设备或线路出现故障确属机电一队无法处理时,机电一队要及时通知调度室监控中心,并派人配合监控中心对设备、线路进行检修或更换。
第八条 轨道运输大巷、采区轨道集中巷等主要巷道内的人员定位线路、设备由运输队负责日常管理。设备或线路出现故障确属运输队无法处理时,运输队要及时通知调度室监控中心,并派人配合监控中心对设备、线路进行检修或更换。
第九条 胶带运输大巷、大巷的联络巷、回风改造巷、总回风巷、井下煤仓所需安装的无线接收器及其它定位设备由机电二队负责日常的管理、维护。设备或线路出现故障确属机电二队无法处理时,机电二队要及时通知调度室监控中心,并派人配合监控中心对设备、线路进行检修或更换。
第十条 各开拓、掘进工作面安装的人员定位设备、电缆由使用单位负责安装、拆除,设备的完好、防爆标记、设备管理牌、日常维护等工作由使用单位负责,设备出现故障时由监控中心负责维修和更换。开拓掘进巷道及采煤工作面(自大巷电缆拐点以内含跨越巷道处)的人员定位线路、设备由在此区域施工的单位负责管理与日常维护。
第四章 无线编码发射器使用、管理、维护
第十一条 无线编码发射器上的“紧急呼叫”按钮是在工作地点出现异常情况时使用,长按10秒后系统上会有报警提示,地面监控值班人员应及时通知调度室,由调度室根据紧急呼叫人员及所在的地点通知相关单位采取措施进行有效的救助。正常情况下严禁使用该功能。
第十二条 无线编码发射器跟人员是一一对应的,入井工作时必须随矿灯携带,否则不得入井。无线编码发射器一人一卡,不得一人携带多只或携带别人的无线编码发射器。如有发现,安检科、调度室、劳资科将组织追查,并按严重“三违”进行处理;另外无线编码发射器持有人一并按“三违”进行处理并罚款。
第十三条 人员出入井时要在副井口把罐处验卡。在副井口把罐处查看电视机上显示的个人信息是否正确,个人信息的内容包括姓名、部门、照片、无线编码发射器号、灯架号等,看信息是否属实,如有部门与实际不一致应与劳资科联系,其它信息不属实应与灯房联系。信息属实后方可入井。
第十四条 无线编码发射器内的电池为一次性电池,当无线编码发射器出现“欠电”报警后,调度室监控中心要及时通知灯房工作人员做好“欠电”报警无线编码发射器的回收、登记,待回收的“欠电”报警无线编码发射器数量达到备用量的三分之一后,灯房工作人员要及时通知调度室监控中心,由监控中心人员配合灯房工作人员进行更换,更换结束,灯房工作人员要做好记录。
第十五条 使用人在发现固定无线编码发射器的螺丝松动后应及时与灯房工作人员联系进行紧固。若出现固定螺丝两个及以上松动或丢失时视为个人私自拆卸无线编码发射器,一经查出,按照严重“三违”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员工升井后必须擦拭无线编码发射器,保持无线编码发射器清洁、完好、干燥。无线编码发射器及固定螺丝不能被水泥等物糊住,不能用水冲洗无线编码发射器。
第十七条 各单位要宣传教育职工高度重视无线编码发射器的使用,杜绝磕碰摔打。
第十八条 入井员工由于调入、调出或变更工作单位,必须持劳资科出具的人员调动证明,到矿灯房变更本人在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中的数据信息。机修厂矿灯超市必须保证灯、架、无线编码发射器相对应,必须建立《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无线编码发射器巡检记录》并备案。出现换灯、调架及安装、更换、撤除无线编码发射器的情况,必须及时记录备案。对无法正常使用,需维修的无线编码发射器,矿灯超市将信息提供给调度室监控中心,由监控中心予以维修或返厂。矿灯超市在对矿灯进行维护、维修时,要保护好无线编码发射器,不得造成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无线编码发射器的损坏,避免因各种原因造成无线编码发射器的数据传输中断。
第十九条 劳资科安排人员负责对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的数据信息进行处理,包括人员的增加、注销、职务及工种变更、统计打印等。该项工作应及时跟进,以免出现数据不全、错误。
第二十条 机修厂和服务公司对矿副总以上领导的矿灯要固定发放,不得随意更换。
第二十一条 为加强对外来人员入井的管理,机修厂要建立《外来人员入井无线编码发射器发放记录》,外来人员在矿有关科室的带领下,并出具调度室证明到灯房办理无线编码发射器登记,填写《外来人员入井无线编码发射器发放记录》,记录内容包括外来入井人员姓名、灯架号、日期、无线编码发射器号、回收时间等,方可领取带有无线编码发射器的矿灯入井。交灯后及时在发放记录上填写注销信息。灯房工作人员要及时将外来入井人员信息送交调度室,以便调度室能及时查询外来人员入井信息。
第五章 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的其它设备管理、维护
第二十二条 调度室监控中心为保证系统正常运行,每天查看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运行情况。如发现线路不通、分站损坏、大屏显示不正常等问题及时处理。
第二十三条 系统必须保证24小时正常工作。出现软硬件问题监控中心人员必须处理。监控中心定期对监控数据进行备份,并对系统的传输接口、工控机、服务器等进行除尘,该系统所有设备的USB端口未经允许严禁使用。
第二十四条 为保证系统的稳定运行,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照明综保及线路严禁私自、无计划停电。若照明综保及线路存在故障或有计划检修时,责任单位必须持停电工作票办理相关手续,在规定时间(两小时内)完成检修任务,及时送电,以保证分站正常工作,并在送电后电话汇报调度室。
第二十五条 各责任单位必须保证分管范围内的照明综保及线路正常运行。若发生故障必须及时安排人员处理,并保证两小时内恢复正常供电。超出规定时间,导致该分站不能正常工作的,按事故进行追查。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要教育职工,加强对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设备的管理和爱护,未经调度室许可,任何人不得对其进行改动。严禁私自移动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设备、电缆。
第二十七条 当拆除或改变对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影响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正常运行时,施工单位必须提前三天向调度室写出书面申请,经调度室允许后方可作业。
第二十八条 根据矿井采掘变化,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设备设立点的移动、增减、设备线路延长、回收及相应调整,责任单位必须报请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分管矿领导,由调度室监控中心维护人员组织实施安装。设备入井前必须经过检测、校验,确保设备完好,否则严禁入井。
第二十九条 监控室值班人员必须随时观察设备运行情况,发生故障应及时通知维修人员处理,在处理井下故障时应严格执行规程有关规定,并填写故障记录,故障设备在井下无法处理时,应在24小时内更换。
第三十条 监控中心每月对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的所有设备必须进行全面检查一次,并做好检查记录。
第六章 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考勤管理
第三十一条 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的人员入井考勤时间是从罐笼下到副井底人员走出罐笼开始计时,升井考勤时间是从罐笼提到副井口人员走出罐笼开始计时。
第三十二条 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具有考勤功能。三八制职工的入井时间为8个小时,8小时以下不计工数;早班入井时间为13:00以前,中班入井时间为22:30以前,夜班为6:00以前。实行“二九一六制”的职工入井时间为9(早班6)个小时,9(早班6)小时以下不计工数;早班入井时间为9:00以前,中班入井时间为13:30以前,夜班为6:00以前。
第三十三条 各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入井人员在井下工作时的信息统计和查询,对查询到本单位人员出现超、欠时工作或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提示事故嫌疑时,要立即查明原因,落实责任,并将原因报调度室、机修厂。
第三十四条 矿属所有入井人员的部门和单位每月要安排专人负责把本单位人员当月入井考勤记录与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的考勤报表进行校对(上旬一次,中旬一次,下旬一次)。两者不符时及时上报调度室与机修厂灯房,共同查明原因并立即处理。
第三十五条 确属系统原因造成入井员工无法正常考勤的,由员工所在单位出具出入井证明,调度室进行核对签字后及时送交劳资科。
第三十六条 调度室设专人负责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的日常管理和数据维护。
第七章 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奖罚细则
第三十七条 每月对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进行全面检查一次,对参与检查人员每次每人补助100元。井下检查包括缆线吊挂,基站、分站、接收器的功能及环境卫生。地面包括灯房无线编码发射器台账、检修台账、外来人员入井台账。机房包括系统运行状况、卫生及填写的各种记录。
第三十八条 擅自切断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供电电源或因检修等原因停电,在检修完毕后未及时恢复送电导致分站不能正常工作的,给予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并追究检修电工、电工班组长、机电副队长、技术负责人的责任。
第三十九条 一人携带多个无线编码发射器,造成人员名不符实,发现一次给予无线编码发射器携带者及无线编码发射器使用人各500元罚款,并追究相关单位领导的责任。
第四十条 无故按“紧急呼叫”按钮者,给予使用人200元罚款。
第四十一条 无线编码发射器丢失或损坏者,除照原价300元/只赔偿外,并给予责任人200元罚款。
第四十二条 矿灯上安装的无线编码发射器严禁私自拆卸,一经发现对使用人处200元罚款,同时视为让他人携带无线编码发射器入井,按照“三违”进行处理。
第四十三条 无线编码发射器表面不洁净、有进水、表面有损坏的视情节轻重罚当事人100~300元。
第四十四条 使用单位区域内的定位线路损坏,定位仪器丢失或破坏定位设备的,罚责任区队2000元,队长、书记、责任人各500元。
第四十五条 对于严重破坏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并导致其无法使用的一经发现立即上报调度室监控中心,由调度室监控中心上报矿有关领导根据情况对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四十六条 没有按照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管理制度执行或影响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正常运行的单位或个人,将严格追究相关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