潞安集团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建议)工作制度及流程
潞安集团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建议)工作制度及流程
第一条 职工代表大会提案是职工代表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参与民主管理的具体体现。为提高提案质量,规范提案管理,使提案工作顺利开展,取得实效,制定本制度流程。
第二条 提案工作包括:征集、受理登记、审议处理、落实办理、督促检查、回复等各个阶段。
上述各阶段工作由职代会提案工作委员会(集团工会办公室为常设机构)在职代会主席团领导下、闭会期间在工会主持下负责协同各有关方面开展工作。
第三条 提案的征集
1.职代会议题确定后,由提案工作委员会在职代会召开前一个月内、召开前半个月前,向职工代表发出提案征集通知,并将提案表分发给职工代表。
2.职工代表应在职工群众中广泛宣传,收集职工的具体意见和要求。并根据职工的意见和要求,进行调查研究,弄清情况,按照提案的依据(事实依据和政策法规依据),产生问题的基本原因,以及提出的具体要求和建议(包括实现的意义和实施的具体设想)提出提案。
3.案由应合理合法,有说服力,建议具体明确,措施有力且可行,实施后对各方面的工作具有推动作用。
第四条 提案(建议)的受理
1.提案内容可以广泛,事由可大可小,但须一事一案一表。
2.提案表由标题,正文,签名三大部分组成。标题为事由(案名);正文由案由,理由,办法措施组成,案由要写明提案人的具体意见或建议,理由主要陈述所提的意见或建议的理由,办法措施是拟出为实现建议中的要求目的应采取的具体措施和办法;由提案人和附议人签名,并注明提出的时间。(详见提案表)
3. 提案必须为联名形式,由一名正式代表提议,十名以上正式代表附议(均须本人签字方为有效)。
4.符合上述要求的提案,由提案工作委员会受理并编号登记。
5.建议由代表个人提出,属一般性,提案工作委员会依据类别汇总分类进入交办程序。
第五条 提案(建议)的审议和处理
1.提案工作委员会负责职工代表提出的提案审议工作。由提案工作委员会以提案工作委员会全体成员会议形式,集体对受理的提案逐案进行审议,并就提案是否符合(满足)立案条件或是否为特别重要的提案等不同情况形成审议意见。
2.对提案工作委员会难以确定是否符合(满足)立案条件的提案,提案工作委员会可会同职代会其他相关专门小组、相关职能部门和领导,或邀请熟悉情况的相关人员召开联席会议进行审议,并形成审议意见。
3.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提案,作为意见、建议由提案工作委员会,或由提案工作委员会汇总分类送交有关部门,针对提案内容书面答复提案工作委员会,由提案工作委员会将建议连同回复部门处理意见回复提案人。
4.对确定立案的提案,由提案工作委员会送交有关部门或领导处理(以提案交办会形式),可同时抄送职代会其他相关专门小组。
5.对确定为特别重要的提案,由提案工作委员会提请大会主席团审查决定提案处理方案。
第六条 提案的落实办理
1.提案承办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制定办理方案,由主管领导批准后部署办理工作,同时书面答复提案组,并由提案工作委员会回复提案人。
2.承办部门如认为不是本部门办理的提案,应在十天内提出意见,由部门负责人签章后连同交办件一并退回提案工作委员会,由提案工作委员会重新确定承办部门,承办部门不得自行转送其他部门。
3.提案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由提案组指定有关部门分别办理,或指定一个部门主办,其他部门协办,被指定的主办部门若有异议,可向提案工作委员会提出,但在提案工作委员会未作出更改决定前,不得拒办。
4.办理提案要讲求质量,求真务实,提高效率,认真解决实际问题,对提案中提出的问题,凡有条件解决的要及时解决;应该解决但因条件限制一时不能解决的,要纳入规划,创造条件逐步解决;涉及上级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积极向上级机关反映情况。
5.在办理过程中,承办部门应加强与提案者沟通联系,尽可能听取代表的意见由来,与他们共同商量解决办法。
第七条 提案的督促检查
在提案办理期间,职代会提案工作委员会应做好督促检查工作,可听取承办部门办理进度和结果的汇报,必要时采取提案跟踪单形式予以督促。
第八条 提案的答复、回复和报告
1.有关部门收到提案工作委员会交办的提案后,应按要求及时研究处理,并逐件书面答复提案工作委员会。答复要求格式规范,态度诚恳,方案精炼,解释清晰。然后由提案工作委员会回复提案人。
2.提案人对回复有异议的,可向提案工作委员会请求复议。
3.提案工作委员会要将提案处理情况向下一次职代会予以报告。
第九条 建立提案档案
做好每次职代会提案工作过程中征集、受理登记、审议处理、落实办理、督促检查、回复等各个阶段原始文件、材料、表格以及相关汇总材料等的收集整理工作,并以每一次职代会的提案材料立卷归档。
第十条 该制度由集团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职工代表提案(建议)处理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