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技术作业规程管理的规定
关于技术作业规程管理的规定
为了贯彻执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保障煤矿职工的安全和健康,保护国家资源和财产不受损失,保证煤矿生产建设的顺利进行,促进煤炭工业的发展。根据2001年版的《煤矿安全规程》及公司1994年下发的《煤矿生产技术管理若干规定》,对沛城煤矿技术作业规程的管理作如下规定,希望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一、编制范围:
全矿采、掘、机、运、通等工程。
二、编制依据:
作业规程必须根据批准的采区设计或施工设计,批准的地质资料编制,并且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操作规程》、《工种安全生产责任制》、《煤矿生产技术管理基础工作若干规定》以及煤矿质量标准化标准等有关规定。
三、编制要求:
1、作业规程编制,必须按照符合实际、指导作业、技术先进、效益显著、安全可靠的原则编写,要积极推广、采用行之有效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和先进的管理技术。要以图表为主,清晰准确,文字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各参数选择,设备选型要有计算基础,但其计算过程可省略。
2、作业规程编制,由技术科通知,按设计部门提供的设计资料及开窝通知单,地质部门编写的地质说明书,由作业单位技术员或技术负责人编写,签字上报。
3、编制者要广泛征求单位意见,要有针对性、可操作性,并按照样本编制。
四、作业规程修改:
因地质或生产技术条件变化,与原作业规程不符时,或作业规程不适应现场作业时,由作业单位技术员及时补充修改技术作业规程。
五、作业规程的审批:
1、作业规程编制完毕后,先提交到技术科主任工程师进行初审,审查是否漏项,是否按样本编制,是否符合技术设计原则,不符合要求重新编制,然后报请总工程师决定传阅或会审。
2、一般由矿总工程师或技术科长组织有关部门集体会审,如需传阅审批,必须由矿总工程师批准。
3、当班应急临时作业规程,工期不超过1天的作业规程,由安监站及矿值大班审批即可。
4、采掘作业规程参加会审人员为:区长、技术员、生产科长、技术科长、技术科分管主任工程师、通风(科)工区工程师或区(科)长、机电科工程师或科长、安监站站长或技术负责人、生产矿长、总工、矿长。逐级签字的作业规程按样本执行。
5、机、运、通作业规程会审人员为:区(科、队)长、单位技术负责人、生产科长、技术科长、生产科、技术科专业分管、安监站长或技术负责人、机电矿长、分管副总、矿总工。
六、作业规程的贯彻、考试。
1、开工前两日(特殊情况下由矿值班干部签发的临时性措施,不在此限)由区、队、科长组织,区队技术员向本区队全体干部工人传达贯彻作业规程。同时学习《煤矿安全规程》以及有关规程规定条文,时间不少于6小时,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考试不及格和轮休请假的职工必须补课,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考试成绩要存档备查。
2、当班应急或临时措施,工前会上必须由工区带班干部传达到每个职工。
七、采掘作业规程的监督、检查及落实。
1、矿总工程师组织技术、安全等部门每月对全矿作业规程审查一次,并检查作业规程的贯彻执行情况,做好记录,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及补充。
2、作业规程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按照执行,任何人无权修改。
3、矿每旬组织的安全质量检查,必须对作业规程的落实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内容汇报。
八、作业规程的上报。
凡上级要求报批及备案的作业规程,经总工同意后,必须严格上报。
九、采掘作业规程中对《煤矿安全规程》、《操作规程》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应遵守如下规定:
1、《煤矿安全规程》中明文要求在采掘作业规程中规定的内容及要求制定的安全措施内容,都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2、《煤矿安全规程》等没有规定,但要作业规程中必须明确的内容,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3、凡属《煤矿安全规程》等中已明文规定,且又属作业规程中必须贯彻执行的条文,不需照抄,只需写上该规程的条项号,在传达贯彻作业规程的同时贯彻其条文内容。
十、作业规程必须打印、装订成册,由矿总工程师签发。
十一、特殊条件下的采掘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管理。
1、硐室及碙岔三、四角门施工,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技术安全措施上报。
2、开采三角煤、断层带、残留煤柱或地质构造及为复杂的煤层,不能采用正规采煤方法回采的工作面,确实不能保持两个安全出口时,必须制定专门安全措施,报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3、回采工作面改变采煤方法或回采工艺时,必须重新编制回采作业规程。
4、同一回采工作面中,不得使用不同类型或不同性能的支柱,在地质条件复杂的回采工作面中必须使用不同类型或不同性能的支柱时,必须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5、回采工作面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制定专门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⑴工作面遇顶底板松软或破碎时。
⑵工作面过断层(岩石)老空(老硐)火侵时。
⑶工作面过原有煤柱时。
⑷工作面过冒顶区时。
⑸工作面托伪顶和留顶煤开采时。
⑹工作面安装、刷面、初次放顶、最后收尾结束面时。
⑺工作面调面、延长或缩短面时。
⑻工作面过局部破碎带时。
⑼工作面过陷落柱时。
⑽工作面改变支护形式时。
⑾工作面取消或减少特殊支护时。
⑿工作面老塘悬顶超过规定时。
⒀工作面两道出口超前替棚时。
⒁工作面遇可能含水的勘探钻孔时。
⒂工作面煤层变薄,需要挑顶或卧底时。
⒃用刮板机运送支架物料时。
⒄在检查煤仓、溜煤眼或处理堵塞时。
⒅放顶煤开采时。
⒆有煤层突出及冲击地压时。
6、掘进头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制定专门安全技术措施。
⑴改变支护方式时。
⑵改变断面形状时。
⑶过断层时。
⑷过火成岩时。
⑸过陷落柱时。
⑹过老塘老空时。
⑺岩性改变时。
⑻过破碎带时。
⑼可能遇含水钻孔或接近含水层时。
⑽改变运输方式时。
7、机、电、运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制定专门安全技术措施。
⑴使用刮板机运送物料时。
⑵立井下放大型、加长和超重物料时。
⑶井口及井下动用电气焊时(如果必须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巷和井口房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每次都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经矿长批准,并由矿长指定专人在现场检查和监督,还必须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⑷高低压电器设备,供电线路检修时。
⑸立井、斜井(主付下山)大型设备安装检修时。
⑹各种提升运输设备、高压电器设备测定试验时。
⑺超过25度以上斜巷运送机电、运输设备时。
8、通修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制定通修安全技术措施。
⑴排放积聚瓦斯时。
⑵起封老区、老塘时。
⑶调整通风系统时。
⑷封闭采空区、老塘时。
⑸煤层注水时。
⑹串联通风时。
⑺采面下行风时。
⑻强行通风回采时。
⑼老区复采时。
⑽瓦斯异常区域作业时。
⑾高冒点处管理。
⑿煤层自然防灭火时。
⒀重点区域浮尘的灭除。
十二、管理制度。
1、井下所有工程作业前,必须有经过批准的作业规程,严禁无作业规程施工,无作业规程作业的按“三违”处理,并罚款100—500元。
2、要严格执行“一工程一措施”,套用的按无措施处理。
3、生产科或矿领导在布置工程施工或作业的同时,要布置编制作业规程,一般要提前6天通知单位编制作业规程,单位要提前4天编制完毕,提前2天组织工程参加人员贯彻学习考试,推迟一天罚款20-50元,影响生产谁影响谁负责,无作业规程强行施工按“三违”处理,造成后果追究违章指挥者责任。
4、传批的作业规程严格按程序审批,审批者当天必须审批完,不准压着不批。会审的作业规程,会审单位人员必须准时到会,不得迟到,不得缺席。第一审批人不在时,由单位技术负责人代替。
5、作业规程审批完毕后,要立即打印下发到有关单位或个人。一般下发到:生产科长、技术科长、技术分管主任、标办主任、安监站及站长、通风工区、定额组、供应科、生产矿长、机电矿长、分管副总、矿长、总工、矿档案室,份数不少于20份。办公室接到后要及时打印,一般不超过3天,推迟一天罚款10元。
6、需报公司审批的要按规定时间上报公司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