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运部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处罚规定
机运部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处罚规定
根据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处罚办法》([2006]2号),的精神,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第3条的要求,结合我部安全生产工作的实际情况,为了增强各级管理人员的责任感,将事故防范于未然,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矿井健康发展,我部特制定《机运部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处罚规定》。
10.1总则
1、本规定立足于安全生产“谁主管,谁负责”和“安全生产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对安全职责落实不到位,造成职工生命和财产损失的机段和个人,追究其安全生产责任。
2、本规定适用于机运部副科以下的管理人员和职工。
3、机运部技术员以上成立安全生产责任考核领导小组;
组长:部长书记
成员:副部长技术主管
4、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处罚的种类有如下:
1)警告;2)罚款;3)降职;4)降级;5)解聘;
6)调离工作岗位;7)留用查看。
10.2安全生产责任追处罚
有下列行为之一,而受到国家或政府安全监察部门行政处罚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警告处分或处以1000元罚款:
1、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安全管理部门和区(科、车间)行政正职的责任。
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各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不健全,追究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生产过程中,缺少作业规程、安技措施或编写不及时以及不按照规程、措施施工的,追究施工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技术负责人、主管业务保安部门的责任。
3、不按规定提取安技措资金或不按期完成资金计划,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及项目实施负责人的责任。
4、未按规定定期组织安全检查或隐患排查,或对安全检查、隐患排查出的问题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追究单位主要领导、主管安全或本专业的领导、隐患整改负责人的责任。
5、未按规定组织制订并实施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重大灾害预防处理计划的,追究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6、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保证其正常运转的,追究单位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和主管部门领导的责任。
7、生产经营单位与承包单位之间未签订专门的、规范合法的安全管理协议,或未在承包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或为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实施统一协调管理的,追究单位主管领导与业务管理部门的责任。
8、对上级主管部门隐瞒存在的重大安全问题或拒不执行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指令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及单位主管领导责任。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主要领导或其他主要管理人员行政警告处分,并处1000元罚款:
1、违章指挥或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2、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以制止的;
3、对重大事故预兆或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4、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5、发生事故隐瞒不报或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有下列行为之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进行1000元罚款:
1、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及从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上岗作业的;
2、单位不重视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无安全质量标准和考核办法,车间、班组未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现场脏、乱、差的;
其他处罚规定:
1、发生事故接到通知后,没有及时赶到现场,影响矿井安全生产的给予本人100元罚款。
2、发生事故隐瞒不报或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的,给予责任人200元罚款,队长给予100元罚款。
3、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以制止的,给予队长100元罚款,班组长和网员50元罚款。
4、身为队长、班组长和网员的进行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给予警告或100元罚款。
5、对重大事故预兆或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给予该队队长和班组长100元罚款。
6、本班组工人出现“三违”的,给予该班组班长50元罚款。
7、对于网员和岗员,不能在本岗位发挥出安全监督作用的,取消其资格。
8、对设备组查出的重要安全隐患,下令整改超过3天的,队长给予100~200元罚款,并对该岗位主要负责人给予50~100元罚款。
10.3责任事故追究处罚
伤亡事故类:
1、年度内发生工亡一人事故的,视事故性质,对事故单位区、队长(科长、主任)、给予降级、降职或解聘处分;对事故直接责任者给予开除留用或者开除;对其他负有一定责任的有关人员,视责任大小给予500~1000元罚款、降级等处分,并免去该机段长职务。
2、年度内发生一次重伤事故,对事故单位区、队长(科长、主任)、给予降级或降职处分,对造成事故的直接责任者给予500~1000元罚款或者降级;对其他负有一定责任的有关人员,视责任大小给予警告或者300~500元罚款;将该机段长待遇降为班组长待遇,在机段长岗位留用查看一年,并撤销该班组班长职务,取消该班组当班网员资格。
3、所在班组发生轻伤事故的,该机段长给予100元罚款,视责任大小对该班组组长给予100~300元罚款,对其他负有一定有关人员,视责任大小给予警告或者50~100元罚款。
非伤亡事故类:
1、对发生一级重大非伤亡事故的,对该队队长给予降级留用处分,主管科长给予1000元罚款,班组长视事故性质,给予撤销职务或300~500元罚款,该班组网员给予100~200元罚款,事故的主要责任者给予调离工作岗位。
2、对发生二级以上重大非伤亡事故的,对有关管理人员给予以下处分:
(1)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给予行政记大过或行政记过处分,并处1000元罚款;
(2)对事故负有间接责任的,给予行政记过或行政警告处分,并处500元罚款;
(3)对事故负有安全教育不到位或领导责任的,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并处500元罚款;
(4)该队队长给予300元罚款,当班班组长视事故性质,给予警告或100~200元罚款,该班组网员给予50~100元罚款,事故的主要责任者给予警告或200元罚款。
3、对发生三级重大非伤亡事故的,对该队队长给予100元罚款,主管科长给予100元罚款,班组长给予50元罚款,该班组网员给予50元罚款,事故的主要责任者给予警告或100元罚款。
10.4事故的等级的划分
1、伤亡事故分为:死亡、重伤、轻伤
2、非伤亡事故一级
(1)经济损失价值2万元以上者(有形损失如电机烧坏等)
(2)因事故造成整个矿井原煤生产中断8小时以上者或使采区生产中断3个昼夜以上者。
(3)泵房设备运转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者。
(4)主提升设备断油、过卷、断绳、卡罐、井筒掉车。
(5)斜井跑车(包括井下主要轨道坡、地面矸石山)
(6)主要扇风机停止运转30min以上者
(7)主要配电设备、主要电机绝缘击穿着火、油箱爆炸等造成停电达(2)项规定时间者。
3、非伤亡事故二级:
(1)经济损失价值5000以上不足2万元者。
(2)事故造成整个矿井原煤生产中断2~8小时或使采区停工8小时至3昼夜。
(3)主扇风机停止运转10~30min。
(4)主绞车制动闸断拉杆、滚筒裂纹、底座裂纹。
(5)排水管道破裂。
(6)主要配电设备、主要电机绝缘击穿着火、油箱爆炸等造成停电达(2)项规定时间者。
4、非伤亡事故三级:
(1)经济损失价值500~5000元者。
(2)事故造成整个矿井原煤生产中断30min至2小时或使采区停工2~8小时。
(3)主要扇风机停止运转10min以内。
(4)事故造成整个矿井原煤生产中断30min至2小时或使采区停工2~8小时。
10.5奖励办法
实行季度考核的办法,考核得分在96分以上的,给予该队队长奖励,对在本季度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职工和管理人员给予一定奖励。
凡是生产中发生的各类事故,都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即:找不出事故原因不放过,找不出事故责任者不放过,没有制定防范措施不放过,广大员工没有吸取教训不放过。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本规定与国家、政府、公司、矿有关法律、法规有抵触时,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