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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煤矿工资管理办法

作者:煤矿安全网 2014-01-05 20:05 来源:煤矿安全网

  某某煤矿工资管理办法

  为了充分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建立现代企业管理体系,完善员工的薪酬管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家最低工资规定》以及其他劳动政策法规性文件,参照《华亭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岗位绩效工资管理办法(试行)》,特制定本办法。

  一、工资总额管理

  工资总额的构成:基本工资(岗位工资+保障工资)+绩效工资+年功工资+加班工资+特殊津补贴+其他工资`

  华亭煤业某某煤矿有限公司根据本公司年度基本建设任务和目标,年初测定年度工资总额使用计划,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按月考核结算。

  二、基本工资管理

  基本工资=岗位工资+保障工资

  日标准工资=基本工资÷20.92天

  (一)在本公司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经济师、董事会秘书等)属兼职的,薪酬由原任职单位支付,本公司不再另行支付。属专职的高级管理人员,按照本公司的岗位绩效工资划分对照表对应的工资额支付。

  (二)公司中层及以下管理人员、工人、服务人员等实行按岗定薪。

  1.公司员工除政策另有规定的人员外,其余员工一律实行同岗同绩同薪。同时担任管理职务和专业技术职务的,以及一身多岗作业的,按照就高的原则确定工资标准

  2.专业技术人员按聘任结果确定工资待遇。在专业技术岗位工作,具有任职资格未被聘任的,按一般管理人员支付待遇。

  3.在国家规定的技师评聘工种范围内,员工取得技师任职资格,并受聘在原考工种工作的,待遇在本岗级上提高一岗执行。高级技师在本岗级上提高二岗执行。

  4.严格执行“按岗定薪,岗变薪变”的原则。凡员工岗位变动的,从变动的当日起按新的岗位执行工资待遇,并填写工种变动表,归入本人档案。

  5.优秀员工在本岗次上提高一岗执行工资待遇,特别优秀的员工在本岗次上提高二岗执行工资待遇,并将本人单行材料、基层单位推荐意见和公示征求群众意见的情况一并报华亭煤业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提岗人员只享受一年提高的岗级工资待遇。

  三、保障工资管理:

  参照华亭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有关规定,按360元/月·人支付。

  四、年功工资管理

  年功工资为年功工资标准乘以职工在原华亭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合并前的原三户企业)的工龄与本公司的工龄之和。每年元月逐人确定本人当年工龄。其办法为:当年的年份减去在原华亭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合并前的原三户企业)参加工作时的年份再加一年确定。对于工龄中断,如转劳保、服刑等均按规定扣减工龄。

  年功工资标准:1~5年,1元/年;6~10年,2元/年;11~15年,4元/年;16~20年,6元/年;21~25年,8元/年;26~30年,10元/年;31~35年,12元/年;36~42年,14元/年。

  五、绩效工资管理

  绩效工资以公司《岗位绩效工资岗级标准对照表》规定的绩效工资标准为基数,与公司经营成果和员工工作业绩挂钩考核,按月计发。计发办法为:

  月绩效工资=绩效工资标准×计发比例×员工工作业绩量化考核得分比例×出勤率

  计发比例=月绩效工资总额÷绩效工资标准之和

  月绩效工资总额=月结算工资总额-基本工资总额-年功工资总额-特殊津补贴总额-保留工资总额

  暂无经营成果和员工工作业绩挂钩考核办法的,参照华亭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考核结果执行。

  六、特殊津补贴管理

  津补贴包括夜班津贴(按有关规定执行)、救护津贴(0.5~2.0元/班)、流动施工津贴(2.0、4.0、6.0元/班)、信访津贴(40元/月)、计生专干津贴(30元/月)、纪检人员办案补贴(2元/月)、回民小灶补贴(6元/月)和井下津贴(15、10元/班)。

  七、加班工资的管理

  以日标准工资为计发基数,按实际加班工日及劳部发(1994)489号文《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八、井下班中餐和误餐补助管理

  按照华亭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相关规定执行,其中井下班中餐为15元/班·人,误餐补助为12元/天·人。

  九、其他工资管理

  (一)职业病和工伤期间工资的支付

  1.患一期矽肺病的员工治疗期间,按基本工资加年功工资加保留工资支付待遇;治疗结束,另行安排工作的按所在岗位执行工资待遇。患二、三期矽肺病(包括一期矽肺合并活动性肺结核)的员工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享受退休待遇。

  2.员工因工负伤在医疗期内,按本人基本工资加年功工资加保留工资支付待遇。

  3.员工因工负伤医疗终结,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一至四级办理退休手续的,按规定享受退休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六级的,单位安排本人到适当的岗位工作,执行所在岗位工资待遇。办理内部退养手续的,享受内部退养待遇。

  4.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至十级的人员回原岗位工作,工资待遇按所在岗位标准执行。本人愿意自谋职业或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合同另行择业、解除劳动关系的,按甘劳发(1997)175号文第五条规定发给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5.因工伤残职工医疗期满不参加劳动能力鉴定,无正当理由不上班者,停发一切待遇。

  (二)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工资的支付

  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以本人保障工资加年功工资加保留工资为基数,按以下比例计发,非工会会员减半发给。

  工龄不满2年按60%计发;满2年不满4年按70%计发;满4年不满6年按80%计发;满6年不满8年按90%计发;满8年以上按100%计发。

  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经劳动能力鉴定为一至四级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安排上岗工作的,按所在岗位执行工资待遇。不参加劳动能力鉴定和不按期上岗工作的,停发一切待遇,按劳动管理规定处理。

  (三)员工带薪假期工资的支付

  员工依法享受探亲假、婚假、产假、计划生育假、丧假期间,按本人基本工资加年功工资加保留工资支付待遇。

  (四)员工脱产学习期间工资的支付

  1.属单位委托培训的人员,6个月以内的按基本工资加年功工资加保留工资执行,从第7个月起按保障工资加年功工资加保留工资发给。

  2.经组织同意接受学历教育,参加函授的,听课期间按基本工资加年功工资加保留工资发给。工龄满三年脱产上学的,按保障工资标准发给生活费;工龄不满三年的只保留在册。

  (五)哺乳假期间的工资支付

  女员工按照计划生育政策规定享受哺乳假,按保障工资加年功工资支付待遇。

  (六)长期假工资的支付

  女员工因身体状况等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经单位研究批准请长假的,按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给生活费。

  (七)各类兑现奖和综合奖金另行规定。

  十、特殊人员的工资支付

  (一)学徒工、熟练工、普工初期工资的支付

  1.新招收工人分配到学徒工岗位的,其学徒期限为二年,第一年学徒工资在本岗级上降低二岗执行,一年期满经考核合格后,转正工资在本岗级上降低一岗执行,满一年后经考核合格,定级工资执行本岗位工资标准。考核不合格的,仍执行转正工资标准。

  2.新招收的工人分配到熟练制岗位的,其熟练期限为一年,熟练期间工资在本岗级上降低一岗执行,期满经考核合格后,执行本岗位工资标准;考核不合格的,仍执行熟练期工资标准。

  3.新招收的工人分配到普工岗位工作,在半年的试用期间,工资在本岗级上降低一岗执行(分配在一岗的按一岗待遇的80%执行),期满经考核合格后,执行本岗位工资标准;考核不合格的,仍执行试用期工资标准。

  (二)新分配的技校毕业生的工资待遇

  新分配的技校毕业生,在一年的实习期间,工资在本岗级上降低一岗执行(分配在一岗的按一岗待遇的80%执行),实习期满经考核合格后执行本岗位工资标准,考核不合格的,仍执行实习期工资标准。

  (三)新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的工资待遇

  新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实行一年的实习期,实习期间的工资待遇:中专、大专、本科毕业生实习期间分配在管理(专业技术)岗位的分别执行三岗、四岗和六岗的工资标准,实习期满按工作岗位确定工资标准;分配在工人岗位的按所在岗位工资标准执行。

  (四)高级专业人才上岗后在未明确职务之前,获得双学士学位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按八岗工资标准执行;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按十岗工资标准执行;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按十二岗工资标准执行。明确职务之后按岗定薪。

  (五)军队转业干部及复员军人的工资待遇

  军队转业干部及复员军人按所在岗位执行工资待遇。

  (六)借用人员的工资支付

  公司确因工作需要借用的人员,按岗定薪。

  (七)待岗人员的工资支付

  待岗人员在待岗期间按时参加培训的,按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给生活费。不参加培训和待岗期满的停发生活费。

  (八)员工受处分后的工资支付

  员工受行政处分后仍在原单位工作,降级的按处分决定办理;留用察看的在本岗级工资标准上降低两岗执行(一、二岗的职工按保障工资标准发给生活费);受刑事处分后重新就业的,按新参加工作人员的规定执行;缓刑、监外执行从事地面工作的,按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给生活费;从事井下工作的,在本岗级上降低两岗,按该岗级的岗位工资标准发给工资。

  十一、员工调动工资处理

  (一)在本公司内部调动工资处理

  1.普工、熟练工调到学徒工岗位工作的,其学徒期限为一年,学徒期间工资在本岗级上降低一岗执行,一年期满后经考核合格,执行本岗级工资标准。考核不合格的执行学徒期工资标准。

  2.普工、学徒工调到熟练工岗位工作的,其熟练期限为半年,熟练期间工资在本岗级上降低一岗执行,期满经考核合格后,执行本岗级工资标准;考核不合格的,执行熟练期工资标准。

  3.员工在公司内部其他岗位之间调动的,按照“易岗易薪”的原则确定工资标准。

  4.下岗、待岗、停薪留职及请长假员工上岗后,按新岗位工资标准执行。

  (二)公司员工外调工资处理

  员工从公司调入其他单位的,人力资源部门只介绍年功工资,其工资待遇由调入单位重新确定。

  (三)公司外部职工调入工资处理

  公司外部职工调入本公司的,年功工资管理按照公司相关规定执行。安排在本人原工种岗位工作的,按照所在岗级标准执行工资待遇;岗种变动的,自上岗之日起实行三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间待遇在所在岗级工资标准上降一级执行;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后,执行所在岗位的工资待遇。安排在专业技术岗位上有本岗位职称的,经考核合格并聘用后,按聘用职称执行。未被聘用的,按本岗位一般管理人员执行;非专业技术人员,安排在专业技术岗位上的,按一般管理人员对待。

  十二、内部退养人员的待遇

  按有关规定执行。

  十三、工资统计

  (一)发给员工的劳动报酬,属于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总额组成范围的,均应纳入工资总额统计。

  (二)非工资支出和非工资渠道的其他支出,一律不得挤占工资总额,亦不得纳入工资总额统计。

  (三)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年功工资、保留工资及津补贴分项单列统计。

  十四、岗位定级原则

  1.同岗不同级,合理拉开档次。

  2.副队级以上管理人员以任职年限和工作业绩作为定级依据。

  3.专业技术人员、技师聘用后以任职年限和工作业绩为定级依据。

  4.一般管理人员按工龄和工作业绩为定级依据。

  5.根据年度考核实行动态管理,岗级随考核上下浮动。

  十五、关于高定岗级

  1.对工作中表现特别优秀的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经本部门推荐,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公示征求群众意见,可在原岗次上提高一岗执行。

  2.在国家规定的技师评聘范围内,员工取得技师任职资格并受聘在原工种的,可按上述第1条程序办理,可在本岗次上提高一岗执行。

  3.在公司任职的副总工程师、副总会计师、副总经济师,是科级职务的,可在本岗次上提高一岗执行。

  十六、具体定级条件

  (一)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为C级:

  (二)正副部室长、正副队级:

  1.任职2年(包括2年)以上为C级。

  2.任职2年以下为B级。

  (三)具有高、中、助理、员级专业职称人员:

  1.任职5年(包括5年)以上为C级;

  2.任职3年(包括3年)以上为B级;

  3.任职3年以下为A级。

  (四)、工勤人员:

  1.汽车司机:

  (1)驾龄不满10年定为5岗的:

  ①驾龄在10年(不包括10年)以下定为5岗C;

  ②驾龄在8年(不包括8年)以下定为5岗B;

  ③驾龄在5年(不包括5年)以下定为5岗A。

  (2)驾龄10年以上定为6岗的:

  ①驾龄满20年的定为6岗C;

  ②驾龄15年以上20年(不包括20年)以下定为6岗B;

  ③驾龄10年以上15年(不包括15年)以下为6岗A。

  2.其他工勤人员:

  ①工龄在5年(包括5年)以上定为C;

  ②工龄在3年(包括3年)以上定为B;

  ③工龄在3年以下定为A。

  (五)一般管理人员:

  1.工龄在5年(包括5年)以上定为C;

  2.工龄在3年(包括3年)以上定为B;

  3.工龄在3年以下定为A。

  (六)协议工被聘用在正副队长岗位上的,按同岗次低一岗执行。

  (七)协议工在公司工作3年(包括3年)以下的按同岗次低二岗执行,在公司工作3年以上的按同岗次低一岗执行。

  (八)几点说明:

  1.各类岗级每年初按工龄(驾龄)由综合办公室审核一次,在同岗中凡达到上一级条件者,可按新的工龄(驾龄)晋升一级。

  2.凡是按职称确定工资岗级的,必须先按有关聘任的规定和程序,被正式发文聘任后,根据本人实际聘任技术职称等级确定工资岗级。凡未被聘任者,按一般管理人员确定岗级。

  十七、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施行。

  十八、本办法由综合办公室解释执行。

  附件:1.岗位绩效工资岗级标准对照表;

  2.管理、专业技术岗位划归表;

  3.员工岗位绩效工资标准对照表;

  4.工人岗位划归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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