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煤矿车辆管理办法
1目的和范围
为加强华亭煤业某某煤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务车辆(包括通勤车)管理,合理调派和使用公务车辆,严格控制车辆费用支出,规范车辆使用、车辆维修和养护、驾驶员管理、车辆安全管理等相关事宜,制定本办法。
2管理内容
2.1用车管理
2.1.1公司的公务车辆由综合办公室统一管理。
2.1.2在本县境内公务车辆的使用由综合办公室统一安排。在本县以外其它地方需要公务用车的,由主管后勤的副总经理签批《派车单》,综合办公室根据《派车单》派车。
2.1.3为方便车辆调度和管理,原则上同时到达共同目的地出差出行人员,在车辆搭载人数范围内必须同乘一辆车。
2.1.4 通勤车除上下班接送员工外,亦可供各单位执行公务使用
2.1.5部门用车仅限于特殊等情或在华亭县内办理紧急公务和工地检查工作等。
2.1.6公司举行的各类活动需要用车时,活动组织部门必须提前一天向综合办公室提出用车计划,说明用车事由、时间、地点,综合办公室方可安排车辆。
2.1.7综合办公室负责建立车辆行驶记录,负责记录车辆里程数、耗油以及修理情况,月末对单车费用进行核算。
2.2车辆维护
2.2.1驾驶员要对所驾驶的车辆认真执行各级技术保养规定,经常保持车辆整洁、润滑充分、紧固可靠。对无法排除的故障,办理相关手续,及时送修理厂进行临时维修。
2.2.2车辆维修由驾驶员提出书面申请,经综合办公室审核,呈主管后勤副总经理同意后,由综合办公室指定修理厂修理,并做好车辆维修记录。在外地出差需要维修时应电话告知综合办公室,返回公司后及时补办维修计划。报销异地车辆维修发票时,乘车人必须签署情况是否属实的意见。
2.2.3在指定地点进行车辆维修时,要按照维修计划单确定的维修项目对车辆进行修理。未按照计划修理、对不应修理的部位进行修理,费用由驾驶员负担。对应修理的部位未修理的,一经发现,调离驾驶员岗位。
2.2.4驾驶员不得擅自拆除车辆配置的零部件,若有发生,经查实,驾驶员除恢复配置外,并在科务会上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处罚。
2.2.5车辆每行驶5000Km须到指定保养厂保养一次。
2.2.6车辆长期闲置时,驾驶员应按规定定期发动一次车辆,温车5-10分钟。
2.3油料管理
2.3.1油料实行定点专人管理制,单车加油时,驾驶员报告已行驶里程后,由油料专管人员进行登记并随车加油。
2.3.2油料实行单位统一购买或自备油库,在本县内驾驶员不得自行购买油料,否则,自购油料票据不予报销。
2.3.3为控制车辆异地加油,车辆外出时驾驶员必须计算往返里程,往返在600公里之内不得异地加油。报销异地油票时乘车人必须签署情况是否属实的意见,否则不予以报销。
2.3.4履行购买、发放油料的登记手续,油料由专人负责购买及保管,发放油料
时,由驾驶员到综合办公室领取加油料单,并由驾驶员本人签字,油料管理人员
方可随车加油。任何人不得擅自将油票转送他人。
2.3.5由车辆管理人员将本月单车耗油量、过境费、维修费、行驶里程及公务用
车情况登记造册后,每月向公司各位领导和有关部门通报一次。
2.3.6驾驶员员务必遵守车辆管理制度,否则,所造成的各项费用由驾驶员自负。
2.4驾驶员管理
2.4.1驾驶员出发前,先检查车况,如车证、水箱、刹车系统、轮胎、油等,核对登记簿记载的里程数,如发现不符及损坏等情形,应向综合办公室报告,并在登记簿上注明。
2.4.2车辆返回公司时,必须把登记簿交回综合办公室,同时检查车辆性能是否良好。
2.4.3驾驶员要严格遵守《派车单》制度,服从领导及综合办公室的安排调度,凭综合办公室出具的《派车单》出车,特殊情况应电话报告综合办公室,车辆返回时及时补办派车手续。
2.4.4驾驶员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观念,自觉遵守交通规则,服从交通管理人员指挥,严格按操作规程驾车,不开“英雄”车,不开呕气车,禁止酒后驾车。否则,发生意外事故,驾驶员调离本岗位,并赔偿所有经济损失。
2.4.5驾驶员行车途中不得将车辆交给他人驾驶,一经发现,调离驾驶员岗位,由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由驾驶员承担。
2.4.6驾驶员每日完成出车任务后,应将车辆及时入库或放置在安全位置,未经领导允许私自将车辆开回家或在外放置过夜,发生事故由驾驶员负担一切损失。
2.5车辆安全管理
2.5.1因超速、超载、任意停车等各种违反交通规则被处罚,罚款由驾驶员本人承担。驾驶员把车辆随便交由他人驾驶发生违规、车损或罚款,由驾驶员承担。
2.5.2车辆在行驶过程中,遇到不可抗拒事故发生时,应先急救伤患人员,向附近交管部门报案,并立即报告综合办公室。
2.5.3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损失在1000—5000元者,负同等责任时,驾驶员个人承担损失额的15%,负主要责任时,驾驶员个人承担损失额的20%;损失在5000—10000元者,负同等责任时,驾驶员个人承担损失额的6%,负主要责任时,驾驶员个人承担损失额的10%;经济损失在10000—50000元者,负同等责任时,驾驶员个人承担损失额的2%,负主要责任时,驾驶员个人承担损失额的3%;经济损失在50000元以上者,负同等责任时,驾驶员个人承担损失额的3%,负主要责任时,驾驶员个人承担损失的4%;凡发生各类事故,负次要责任者不受处罚。
3其他要求
3.1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施行。
3.2本办法由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