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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煤矿档案管理办法

作者:煤矿安全网 2014-01-05 20:08 来源:煤矿安全网

  某某煤矿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企业管理和改善档案工作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企业档案工作,更好地为公司改革发展和项目建设保存优质、完备的原始档案资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档案是公司在各项生产活动中形成的全部档案的总和。其构成是以科学技术档案为主体,包括计划统计、经营管理、物资供应、财务管理、劳动工资、人事、教育卫生和党、政、工、团工作等方面档案。

  第三条 公司档案管理工作是公司管理基础工作的组成部分,是维护公司经济利益、合法权益和历史真实面貌的一项重要工作。

  第四条 公司档案工作要坚持集中统一的管理原则。

  第二章 文件材料的形成与归档

  第五条 公司根据国家法规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文件材料形成、积累、整理和归档的制度

  文件材料的运转要遵循计划、生产(施工)、技术、经营等项工作(以下简称生产活动)和文书处理的程序。

  第六条 公司生产(施工)经营活动中形成的科技文件材料(含照片,录音、录像和光盘、软盘、磁带等,以下同),由技术项目负责人指定有关人员负责积累、整理后归档。

  各项管理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由各职能部门按其业务范围,指定有关人员负责积累、整理后归档。

  第七条 文件材料归档的基本要求。

  1、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完整。

  2、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准确地反映企业生产、基建和经营管理等各项活动的真实内容和历史过程。

  3、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层次分明,符合其形成规律。

  第八条 公司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

  公司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基本建设方面。有工程设计、施工工艺、安装图样和技术文件,工程项目验收和生产调度工作中形成的各种文件材料等。

  2、经营管理方面。有企业经营决策管理的各种记录、文件、合同、协议等文件材料。

  3、设备仪器方面。有设备仪器的图样和技术文件,设备仪器安装、调试和验收过程中的技术性、凭证性文件材料,设备仪器的运行、维修记录,设备改进、改装和报废的文件材料等。

  4、技术管理方面。有质量管理、科技创新、技术改造和标准、计量、能源、环保、科技情报、科技档案等管理中形成的各种文件材料。

  5、计划统计方面。有各种计划、统计报表和计划管理、统计分析活动中形成的各种文件材料。

  6、物资供应方面。有物资、原材料采购、库存保管、供应和工具管理中形成的各种文件材料。

  7、劳动工资方面。有定额、定员和劳动调配以及劳动工资、劳动保护等工作中形成的各种文件材料。

  8、财务管理方面。有财务管理中的各种账册、报表、凭证和文件等。

  9、教育培训方面。有干部、职工教育和技术培训的文件、教材等。

  10、党、政、工、团工作方面。有企业党务工作以及组织、宣传、人事、保卫工作中的各种文件材料,企业行政工作、共青团工作和工会工作中的各种文件材料等。

  11、科学技术研究方面和工程建设方面,按有关规定执行。

  12、其他具有利用和保存价值的文件资料。

  第九条 归档时间

  1、基建工程或其他技术项目,在任务完成后或告一段落时,要将应归档的文件材料组成保管单位,由项目负责人审定后,移交档案管理部门归档。

  2、各项管理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在第二年上半年内,要将应归档的文件材料组成保管单位,由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审定后,移交档案管理部门归档。

  第十条 公司各类文件材料一般归档一式一份,比较重要的和利用频繁的文件材料要适当增加归档份数。

  第十一条 公司各种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和归档工作要列入生产、技术、经营等各项管理程序;列入生产、科技创新、基建和经营等各项活动的工作计划;列入有关部门的职责范围和有关人员岗位责任制。

  第十二条 公司基建工程竣工验收,必须有档案管理人员参加。文件材料不完整、不准确、不系统,不能进行鉴定、验收。

  第十三条 公司项目工程创优、科技创新成果评奖,归档的文件材料是否完整、准确、系统要作为一项考核内容,档案管理部门不签署意见不得申报成果。

  第十四条 公司新购重要设备仪器和引进项目的文件材料到货时,有关专业部门应会同档案管理部门检查验收文件材料,并及时归档。

  第十五条 公司工作人员因公外出参观学习、考察和参加各种会议,收集获得的文件材料要按照归档范围的规定,及时移交档案管理部门归档。

  第十六条 公司档案管理部门定期对公司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和归档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第三章 档案管理

  第十七条 公司档案管理列入企业的经济责任制体系。

  第十八条 档案分类

  1、根据国家和有关部门档案分类编号的规定,编制档案分类编号方法。

  2、分类编号要遵循文件材料的形成规律,并且要便于保管和提供利用。

  3、企业生产、技术等管理性文件要按其文件内容分别归入生产、科研、基建、设备等类中统一编号。

  4、常用的分类方法有:

  (1)按产品型号分类;(2)按设备型号分类; (3)按科研课题分类;(4)按工程项目分类;(5)按专业性质分类;(6)按组织机构分类; (7)按时间分类。

  第十九条 档案编目与编制检索工具

  1、编制档案总目录、档案分类目录、底图目录和保管单位目录。

  2、根据需要编制档案检索工具,并且进行档案著录工作,著录方法按照国家标准GB3792.5一85《档案著录规则》执行。

  第二十条 档案保管

  1、接收档案必须认真验收,并办理接交手续。

  2、存放档案必须有专用柜、架,排架方法要科学和便于查找。

  3、底图除修改,送晒外,不得外借。修改后的底图入库,认真检查其修改、补充等情况。底图存放以平放为宜。

  4、缩微胶片、照片、磁带等的保管:

  (1)存放胶片、照片、磁带、光盘要用特制的密封盒、胶片页夹和影集等,按编号顺序排列在胶片柜或防火柜内。缩微母片和拷贝片应分别存放;

  (2)胶片库房应设置在没有臭氧、氧化氮、硫化氢,二氧化硫等有害气体和物理性污染地段,库房内应设有防火和空气调节设施,温度、湿度应符合规定的要求。

  5、要定期进行库藏档案的清理核对工作,做到账、物相符,对破损或载体变质的档案,要及时进行修补和复制,库藏档案因移交,作废、遗失等注销帐卡时,要查明原因,保存依据。

  6、档案库房的一般要求:

  (1)保存档案必须有专门的库房,并且具备良好的卫生环境和防盗、防火、防光、防潮、防尘、防有害生物和防污染等安全措施;

  (2)档案库房建设要列入企业基本建设计划,库房建筑设计按照《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执行。

  第二十一条 图纸的修改、补充

  1、修改已归档的图纸要有经过领导批准的图纸修改、补充通知单。

  2、修改内容较小时,可直接在图画“杠改”、“刮改”或者发送“变更通知单”,采用“杠改”、“刮改”时应在修改处 标注“修改标记”。

  3、修改内容较多时,应另出新图代替,原来图纸作废。新图列入原图纸目录,并且注明所代替的原图图号。作废的图纸应注明新图的编号,根据需要另行保管。

  4、整个保管单位内图纸作废,由新图代替时,应重新编制保管单位,并且注明原保管单位编号。原保管单位标注新保管单位的编号后,根据需要另行保管。

  第二十二条 档案鉴定

  1 、公司要根据国家或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编制档案保管期限表,档案保管期限分永久、长期、短期三种。确定保管期限的基本原则是:

  (1)对企业有长远利用价值的档案应永久保存:

  (2)对企业在一定时期内有利用价值的档案分别为长期或短期保存;

  (3)凡是介于两种保管期限之间的档案,其保管期限一律从长。

  2、鉴定工作要组织由公司领导、专业技术人员和档案人员参加的鉴定小组,直接对档案进行鉴定。每次鉴定要写出鉴定报告,在保管单位备考表中注明鉴定意见,由小组负责人签名,并且注明鉴定日期。

  3、鉴定工作应该定期进行,具体由公司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4、档案通过鉴定,要求达到划定保管期限准确,保管单位质量达到标准规定,鉴定中发现档案不准确、不完整,公司应及时责成有关部门和人员负责修改、补充。

  5、销毁档案必须严格掌握,慎重从事,销毁前要造具清册,提出销毁报告,经公司领导审批,并报送有关档案管理机关备案。销毁档案时要严格执行保密规定。

  第二十三条 档案统计

  1、公司档案管理统计数据以原始记录为依据,做到准确、可靠。

  2、档案统计主要有档案管理基本情况统计,档案数量统计,档案提供利用及其效果的统计等。

  第二十四条 档案管理现代化是公司现代化管理的组成部分,要列入公司现代化管理的整体计划中统筹考虑,逐步应用电子计算机为主,包括缩微技术和先进的监控装置、通讯设施和办公自动化等现代管理手段。

  第二十五条 档案管理经费按照财政部、国家档案局(1980)财企字第629号文《关于企业档案库房建设和购置设备所需费用如何列支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有关档案馆移交有关档案或复制件。

  第四章 档案管理体制

  第二十七条 公司档案管理涉及生产活动和党、政、群等各个部门,应由一位公司副总经理分工领导,并且列入公司领导议事日常,作为考核干部业绩的一部分。

  第二十八条 要加强和充实企业档案管理机构,集中统一管理公司档案工作。

  第二十九条 公司档案部门是公司档案、资料的贮存基地和利用中心,负责统筹、协调、组织、管理公司的档案、资料工作。

  第三十条 档案管理人员

  1、公司要配备适应档案、资料工作需要的专职档案人员,并且应有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

  2、企业档案管理人员享受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待遇,按工程技术专业或档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公司党、政、工、团档案管理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公司会计档案管理按照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制发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企业人事档案管理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公司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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