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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控设备、便携式瓦斯报警仪安装及使用管理办法

作者:煤矿安全网 2014-01-09 10:21 来源:煤矿安全网

  监控设备、便携式瓦斯报警仪安装及使用管理办法

  为加强我矿各类监控设备、便携式瓦斯报警仪的安装及使用管理,保证矿井监控系统正常运转,有效防范各类瓦斯事故的发生,特制订本办法,望各单位遵照执行。

  一、设备安装:

  1、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必须对安全监控设备的种类、数量和位置,信号电缆和电源电缆的敷设,控制区域等作出明确规定,并绘制布置图。

  2、安装监控设备前,使用单位必须根据已批准的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提出《安装申请单》,分别送通风和机电部门。《安装申请单》必须绘制该区域内的平面图,图上标明电器设备的具体位置,通防部门在图上绘制分站、探头、电源、断电器的位置,并说明断电范围。在安装监控设备时,使用单位和机电部门必须根据断电范围要求接通井下电源及控制线,在连接时必须有安全监测工在场监护。

  3、拆除或改变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的电源线及控制线、检修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器设备需停止系统运行时,有关单位必须报告矿调度室和通防部门,并制定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进行。

  4、通防部门为各施工区队进行系统设备的现场安装:①掘进工作面瓦斯传感器(T1)在工作面距迎头风筒另一侧5m范围内;瓦斯传感器(T2)在距工作面回风口10-15m范围内,瓦斯传感器布置在巷道的上方,垂直悬挂,距顶板不得大于300mm,距巷帮不得小于200mm,开停传感器在风机开关处,风筒传感器在距迎头40m范围内。②回采工作面瓦斯传感器(T1)在工作面上出口10米范围内,(T2)在工作面回风口以里10-15米范围内;CO传感器1台,在工作面回风巷回风口以里10-15米范围内;温度传感器1台,在工作面回风巷回风口以里10-15米范围内;馈电断电器2台,在工作面移便处。

  5、采掘工作面必须配备便携式瓦斯报警仪,采煤工作面悬挂在工作面的上(下)隅角、掘进工作面悬挂在工作面风筒的另一侧距迎头5m范围内,并处于常开状态。

  二、设备使用管理

  1、通防部门负责系统设备、电缆的现场安装、撤除等工作,各使用单位负责各施工区域内系统设备、电缆的使用与管理,并由专人负责系统设备、电缆井下现场交接工作,并建立交接记录。

  2、监控系统设备现场使用过程中必须采取防护措施,为防止爆破打坏传感器及进行冲刷巷道等工序时水湿传感器,爆破时必须将传感器放在掘进工作面距迎头40米(回采工作面25米以外)以外并有遮挡物的地点,爆破后再将传感器放在掘进工作面风筒对侧距离迎头5米范围内,采煤工作面上出口10米范围内,因防护措施不当造成损坏及丢失的,对现场责任班组长按规定进行处罚。

  3、井下在用监测电缆及设备都必须办理交接手续,由通防部门负责提前一天通知使用单位,使用单位派专人在现场交接,交接记录包括设备数量、电缆长度及接头数量等。

  4、相关人员需按规定佩戴便携式瓦斯报警仪,每班使用后应及时充电,通防部门每7天对瓦斯传感器及便携式瓦斯报警仪调校1次,确保仪器正常使用。

  三、考核

  1、使用单位不按规定悬挂传感器或监测线管理混乱,一次对责任班组长罚款50元。

  2、因使用单位不经通防部门、调度室同意,私自改变供电系统导致断电范围错误或不断电,或私自撤除、搬迁监测设备,对责任者罚款100元,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联责带班经理、班组长100元。

  3、正常使用过程中出现监测设备、电缆、便携式瓦斯报警仪人为损坏和丢失,对责任单位按设备、电缆、报警仪原价进行处罚,并联责单位经理100元。电缆增加断头一处罚当班班组长50元。

  4、通防部门安装完毕后,井下现场施工区队无人交接或不在交接单上签字,一次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5、监测电缆必须专用,任何单位不得盗用,否则,每发现一次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联责单位经理200元。

  6、人为造成监测线断线、传感器进水和喷浆堵塞传感器致使传感器无信号传输,一次对责任班组长罚款100元,联责区队技术员50元。

  7、因使用单位不按规定提《安装申请单》或不提供接线出口而影响生产,后果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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