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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0年4月23日顶板事故案例分析

作者:煤矿安全网 2014-01-19 20:44 来源:煤矿安全网

  1980年4月23日顶板事故案例分析
  事故经过:
   1980年4月23日20时35分,采煤一队在1105工作面发生了一起伪顶冒落致工人孙茂君死亡的重大事故
   四月二十三日中班,采煤一队工人孙茂君、徐健志二人被分配在1105工作面中上部工作,(从溜头往上数第41至第48颗柱子处),放炮后进入工作面。见该处伪顶完整便挂梁子出碳(改组上边、下边伪顶均已破裂,被放下了)。刚刚出完碳发觉顶板往下掉渣,紧接着“呼嘎”一声响,顶板往下落了约10厘米。该二人便到第四对地方躲着观察了一会(该二人为第六对),看到不再往下沉了,认为不要紧了,就开始移溜子。移溜子是用柱子顶的。顶溜子时顶倒了一棵柱子,顶活了一棵柱子(系上个循环的正规柱子)。移过溜子后,时间已近八点半了。该二人既没有把溜子顶倒、顶活的柱子支好,加固,也没有支上靠帮柱,便抓紧时间支正规柱子。正在刨柱子腿窝时,伪顶突然冒落,把上个循环的正规柱子推倒了六棵,将正在蹲着刨腿窝的孙茂君同志埋住,把徐健志同志推到并压住了腿。冒落伪顶距离约5米长,其中最大一块长约1.5米,宽1米,厚0.4米。当班班长、副区长一边组织本班工人抢救,一边向调度室汇报,待矿领导及救护队到达现场时,本班工人已将孙、徐二人扒出来了,(徐是八点四十五分扒出来的;孙是八点五十分扒出来的)。徐健志伤势不重,当场活动正常。孙茂君因正置大块伪顶石正中,且被埋时系蹲卧姿势,虽然抢救速度较快,但已停止呼吸,经卫生所急救半小时无效。
  事故原因:
   事故发生后,我们与技术、安全、调度部门负责人立即到现场进行了观察分析,当夜上井与工人一起分析了事故发生的原因,第二天上午采煤一队又组织当班工人进一步作了分析,二十九号上午我们又召集了各队长、工会、劳资、技术、安全、调度负责人,采掘技术员,各队安全员及该班部分工人共39人参加的剖析会。经过共同分析认为,此次事故完全是可以避免的。之所以发生了这次事故是由于现场管理不严,组织领导不得力,工程质量低劣,违章作业,思想麻痹等原因造成的。
1、现场领导不得力,管理不严。
   当班班长逄守作、跟班副队长赵胜合由于缺乏安全生产第一的观点,存有重生产轻安全的倾向。因此,对安全工作要求不严,抓的不具体,不扎实。当知道该处顶板下沉10厘米和移溜子顶到柱子后,本应定在现场督促工人立即处理好或亲自处理好,但班长逄守作只对孙茂君说:“你这个地方不好啊,注意啊”,就离开此处,本队专职安全员刘德举上中班竟不到五点半就上井回家了,逄守作、赵胜合二同志没能尽职尽责,把住安全关,使这次可以避免的事故发展成伤亡事故,对此应负现场管理的直接责任。本队专职安全检查员刘德举上中班,可是不到五点半就上井回家了,刘得举同志身为安全检查员,玩忽职守,虽然在离开时没有发现事故预兆,但应负有一定的责任。
2、工程质量低劣
   仅仅伪顶冒落就推到了六架正规棚,说明柱子的牢固力不够,支护质量不合格。这是事故发生的潜在因素。
3、思想麻痹。
   当班出完碳时间接近八点半,剩下的时间少工作多。从班长到工人情绪浮躁,思想麻痹,急于突击任务,忽视了“快下班了或工作不顺利等时候容易发生事故”的规律。
4、违章作业,随意蛮干。
   该面作业规程第五条第五款规定:“移溜头、尾和溜体时,必须随移随打上临时支柱-------严防空顶而引起冒顶”;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如果由于片帮造成空顶大,必须超前挂梁子,并打上临时支柱”;第十一条第七款规定:“不准使用其他物料代替移溜器来移溜子”。根据共同分析认为,如果该二人按照规程要求在出碳的同时就打上临时支柱;在发现顶板下沉10厘米后,立即支上临时支柱,加固第三排柱子;移溜子顶倒柱子后立即扶起加固,都完全可以避免这次事故的发生。但该二人在明显的事故预兆面前却无视作业规程,随意蛮干,就必然要发生事故,使完全可以避免的事故而没有避免,这是此次事故发生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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