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
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
瓦斯监控系统是对井下瓦斯涌出量情况进行实时监控,超限报警、断电、闭锁的数据采集监控系统。为更好的落实安全生产,有效提高安全管理,充分发挥监测系统功能,确保监测系统监测的连续性、准确性、特制定以下管理办法。
1、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各工种必须经培训合格并持证上岗。
2、矿井安全监测系统的监测日报表必须报矿长和技术负责人审阅。
3、该系统的使用由监测中心组统一管理。
4、监测中心主任负责全系统稳定运行的协调领导工作; 监测中心副主任负责组织各具体操作人员的组织和故障处理工作。
5、系统维护人员进行日常维护、检验工作。
6、值班人员负责当班故障报告与处理,运行日志记录、报表打印等工作。
7、当监测巡检工负责日常巡检,传感器位置调整,校验对比等日常工作。
8、矿井配备专业电工负责对井下传感器及各分站进行维修校正。
9、井下监测电缆、井口至监测室的线路维护由监测电工负责。
10、井下掘进工作面变动,监测设备及电缆的移动由监测电工、机电科、生技科共同完成,并确保传感器首先正常工作运行。
11、掘进工作面传感器要悬挂在距工作3-5m的地方,距顶板小于30cm,距巷帮大于20cm处,放炮时必须将探头移至放炮员躲避地点,炮后应立即挂回规定的位置。
12、掘进工作面回风流中的传感器应悬挂在距回风巷口10-15米的地方,维护由监测巡检人员完成工作。
13、进入被串工作面风流中设置的传感器应吊挂在局扇前3-5米的地方,标准同上。
14、当矿井进入试生产和正式投产时,回采工作面的传感器吊挂在回风顺槽,距工作面3-5的地方,距回风10-15米的地点,标准按以上方法同样进行。
15、监测巡检工每天必须对传感器灵敏情况进行校正、对比并做好对比记录。
16、监测巡检工每天对监测系统进行巡查,及时与瓦检员核对传感器显示的瓦斯浓度是否与光瓦检仪检测的一致,发现问题及时校正。
17、监测巡检工入井时要携带必要的工具和材料,对监测系统进行中出现的故障要在安全有效的时间内解决,解决不了的要在24小时内更换,并向地面监测室汇报具体情况和做好记录。
18、监测巡检工对传感器吊挂错误,强制送电,或者擅自甩掉系统不用的现象,有权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的有权停止作业,并向矿办汇报进行严肃处理。
19、瓦检员要对所辖区域内的监测系统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与维修工联系,如果维修校正工不在,要安全指挥中心或者监测中心汇报。
20、电工要确保监测系统在所辖区域内的正常运转,严禁强制送电和甩掉系统不用,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21、各队队长是本队辖区内监控系统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负责各类传感器的正常工作和安设位置的正确,发现问题要及时与地面监控中心联系。
22、矿办扩安全管理科每天要向监控室了解当日井下监测情况。
23、监控室人员发现异常要及时通知矿办安全指挥中心值班人员,并做好记录。
24、凡发生监测系统人为损坏和丢失现象的,由发生事故的在地的施工队、组负责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