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备案工作程序
一、受理。申办单位将申请材料向省安科中心提出申请,省安科中心根据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符合规定的,出具受理通知书。对材料不齐或不符合要求的予以一次性告之,并出具补正告知书。
二、流转。省安科中心受理申请材料后,填写抄报单,抄报监管一处。监管一处根据申请材料的具体内容,提出拟办意见,经局分管领导审批后,将抄报单反馈省安科中心,省安科中心负责落实抄报单上的办理意见。
三、初审(评审)。
1、《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以下简称《报告》)的评审工作,由监管一处提出专家组名单,报局分管领导审定后,监管一处负责监督指导,省安科中心具体实施。
2、省安科中心依据专家对《报告》评审意见,针对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的整改情况以及评价机构对《报告》的修改及复查情况,负责组织有关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并填写初步审查意见书(包括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要求、安全条件是否符合标准等)和《报告》评审意见书(《报告》质量是否符合要求,结论是否准确等),初步审查完毕后,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书报监管一处。
四、复审。监管一处对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进行复审,并填写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备案表(包括对申报材料和《报告》的审查意见),经办人提出是否备案意见,处长签署是否备案意见)。
五、办结。经处长同意备案的建设项目,加盖“三同时”专用章。省安科中心负责通知申办单位前来领取非煤矿矿山安全预评价报告备案表;对决定不予备案的建设项目,由监管一处出具以局名义不予备案告知书,省安科中心负责通知申办单位并定期将受理备案情况抄报局分管领导。
六、归档。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备案资料,要统一归档局办证中心。原则与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对应。
七、建设单位提出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备案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非煤矿矿山安全预评价报告备案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安全预评价报告(5份);
(三)工商业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四)采矿许可证;
(五)可行性研究报告;
(六)相关需要备案的其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