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川煤芙蓉公司委员会基层支部工作细则
中共川煤芙蓉公司委员会基层支部工作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芙蓉公司基层党支部建设,充分发挥基层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组织条例,结合芙蓉公司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基层党支部在所在单位的党委(总支)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章 党支部的设置
第三条 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单位成立党支部,党员人数在7人以上的党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支委会)。
第四条 支委会一般由3人组成,即书记、组织委员、宣传委员各一人。不具备设立支委会的党支部只设书记1人。支委会和书记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必要时上级党组织可以指派党支部书记。党支部每届任期3年,换届选举应提前上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五条 党员人数较多的支部,可以编成若干党小组,党小组设组长一人,由所在小组的全体党员选举产生,也可以由党支部指定。
第三章 党支部的主要任务
第六条 党支部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章》对党的基层组织规定的八项基本任务,其主要任务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指示、决定以及本组织的决议,团结带领干部职工努力完成本单位生产(工作)任务。
(二)加强党员的学习和教育,做好群众思想政治工作,抵制歪风邪气,维护正常的安全生产(工作)秩序。
(三)严格对党员的教育和 管理,坚持“三会一课”制度,不断增强党员党性,提高党员素质。
(四)做好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和考察,搞好发展党员工作。
(五)加强对工会、共青团工作的领导,支持工会、共青团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第四章 党支部成员的主要职责
第七条 书记职责:主持党支部日常工作。召集支委会和党员大会,处理党内重大事项,配合行政抓好本单位安全生产和两个文明建设,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调动各方面积极性,促进本单位各项生产(工作)任务完成。
第八条 组织委员职责:了解掌握支部的组织建设情况和党员的思想状况;协助支部书记落实支部各项制度;负责培养和发展党员工作;办理接转党员组织关系,收缴党费,做好换届选举等有关组织业务工作。
第九条 宣传委员职责:协助支部书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安排和落实党内教育计划,围绕本单位的中心工作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组织开展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第五章 党支部的基本工作制度
第十条 “三会一课”制度
(一) 党员大会。一般每季度一次。主要内容是:传达上级
党组织的决议、指示;听取和审议支委会工作报告;听取行政负责人关于业务、行政工作情况的通报;选举新的支委会,增补和撤销支部委员;讨论发展新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讨论对党员的奖励和处分,讨论决定党支部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二)支委会。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工作需要随时召开。主要内容是:研究、制定贯彻党组织决议、指示和协助行政领导完成本单位任务实施保障监督的措施;分析党员、群众的思想情况,并向行政负责人通报;研究支部自身建设;研究党员教育管理、培养和发展新党员工作;安排支部近期活动。
(三)党小组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主要内容是:组织党员学习;研究党支部的决议和工作安排的落实措施;党员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研究讨论发展党员工作;提出对党员奖惩的意见。
(四)党课。每年至少安排一次党课教育活动,可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参加。
第十一条 民主生活会制度:党支部每年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民主生活会由全体党员对照自己的思想、工作、作风,结合群众提出的意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消除隔阂,增强团结,提高党支部战斗力。党员领导干部要坚持过好“双重”民主生活会。
第十二条 民主评议党员制度:党支部每年对党员进行一次民主考评。由党支部组织收集群众意见,结合党员个人思想深入剖析,对每位党员作出客观评价。
第十三条 党员联系群众制度。党员要以所在的单位(部门)为主,建立思想政治工作责任区,包保联系做好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做群众的知心朋友。
第六章 党员的教育和管理
第十四条 搞好党员教育。 党支部要根据上级党组织的教育计划,认真组织实施。党员教育可采取讲党课、短期轮训、举办讲座、报告会、自学、组织参观访问以及收看党员教育影视专题片等多种形式进行。
第十五条 加强党员管理。严格组织生活制度,增强组织生活的政治性、思想性和原则性。
(一)每个党员(包括临时关系的党员)必须编入党支部,按规定和要求参加组织生活。党支部要做好考勤和记录,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二)党员3人以上集体外出超过1个月,应建立临时党小组,按时过党的组织生活。单独外出的党员,应及时向党组织汇报情况。支部负责向外出的党员传达党的有关文件和通报支部的重大活动情况。
(三)党员因工作单位发生变化或外出学习、工作时间在6个月以上,且地点比较固定的应转移党员正式组织关系;党员临时外出、开会、学习、考察3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应转移临时组织关系,并在原单位缴纳党费和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四)党支部要经常检查、讲评党员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情况,弘扬正气,鼓励先进,对各种不良倾向要敢抓敢管,增强党组织的战斗力。
(五)加强对离、退休党员的教育和管理。主动了解和掌握他们的思想、学习、生活及参与社会活动的情况,应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他们过好组织生活。适当组织形势报告会和情况通报会,并注意听取他们的意见和要求。
第七章 发展党员工作
第十六条 发展党员要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的规定,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
第十七条 发展党员必须坚持入党自愿和个别吸收的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要重视培养和吸收青年、妇女中的先进分子入党。
第十八条 发展党员的主要程序
(一)党支部对提出入党的同志要及时指定党员加强联系。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后,要加强培养教育,定期进行考察,肯定成绩,明确指出缺点和努力方向,并按规定填写《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表》。
(二)确定发展对象。入党积极分子必须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党支部要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的意见,经支委会(未设支委会的经支部大会)讨论同意后,才可确定为发展对象。
(三)组织发展对象可吸收参加党支部相关活动,加强对他们的党性知识学习和教育。
(四)政治审查。对被确定为发展对象的同志,要做好政治审查工作。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本人的政治历史和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历史及现实表现情况。政治审查后要写出综合政审报告。凡未经过政治审查的,不能发展入党。
(五)接收预备党员。申请入党的人要有两名正式党员做介绍人。支委会根据党小组的推荐意见和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的情况,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基本合格后,填写《入党志愿书》,报上级党委审查同意后,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对申请人能否入党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接收预备党员决议需报上级党委审批。被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由上级党委或支部组织进行入党宣誓。
(六)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考察。通过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征求本单位党内外群众意见等方式对预备党员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党支部每半年要研究一次预备党员的思想和表现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同本人谈话。预备党员调动工作时,调出单位党组织应将教育考察情况认真负责地介绍给调入单位的党组织。
(七)预备党员转正。预备党员预备期一般为1年。预备期满后,由本人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党小组讨论后提出意见,党支部应及时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支委会审查,提出能否转正的意见,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具备党员条件的,按期转正;不完全具备党员条件的,需进一步教育和考察的,可延长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能超过一年。延长期满后仍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支部大会形成的按期转正、延长预备期、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决议都必须报上级党委审批,审批结果应及时通知本人,并在支部大会上宣布。
预备党员在预备期内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其他权利和义务与正式党员一样。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第八章 党费的收缴
第十九条 党费缴纳
(一)按照中组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凡有工资收入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缴纳党费。
党员党费个人缴纳计算方式:按应缴党费基数×相应比例。
党员党费缴纳基数为:基础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
党费缴纳标准: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含3000元)以下者,缴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缴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缴纳1.5%;10000元以上者,缴纳2%。
(二)离退休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缴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缴纳党费。
(三)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缴纳党费。
(四)党员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缴纳党费。因外出学习、工作时间在6个月以上,且转移党员正式组织关系的,向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缴纳党费。临时外出、开会、学习、考察在3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的,仍向原所在的党支部缴纳党费。
(五)党员增加工资收入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规定比例缴纳党费。
(六)党员自愿一次缴纳1000元以上党费,由所在党支部连同该党员的简要情况一并上缴芙蓉公司党委,按程序转交党中央。
(七)党员应每月缴纳一次党费。遇特殊情况,经支委会同意,党员可以委托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缴或补缴党费,但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
(八)对不按照规定缴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支部应及时对其批评教育,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缴纳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
(九)党支部除按照规定收缴党费外,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第二十条 党费的上缴。党支部收缴的党员党费,每年应当在党员大会上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自觉接受广大党员的监督。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川煤芙蓉公司党委将依据本《细则》结合各单位党支部目标管理考核办法,每年对各党支部工作进行抽查,并作为评选表彰先进的重要依据和对所在单位党组织工作的考核内容。
第二十二条 芙蓉公司所属二级单位党组织可依据本《细则》的规定,结合各单位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川煤芙蓉公司党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2012年7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