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口煤业公司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治疗康复制度
唐口煤业公司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治疗康复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危害防治法》、《职业危害诊断鉴定管理办法》及《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为保障职工患职业病后获得及时诊断治疗、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一、根据职业健康查体结果,对疑似职业危害人,要及时按照要求,由人劳部核准职业接触史,安排到具有职业危害诊疗资格的职防部门定期进行医学观察或职业危害诊断。
二、职业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危害待遇。对已确诊的职业病人要及时调离有害作业并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职业病人每年进行复查一次。
三、在职职工和退休职工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四、职工患职业病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在治疗期内,国家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不变,按月支付。
五、患职业病被鉴定为一至十级伤残,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关等级工伤待遇。
六、患职业病职工经评残并确诊需要护理的,从鉴定护理依赖次月起,按月发给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标准严格按照上级有关规定,依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三个等级执行。
七、患职业病职工每年安排进行一次康复疗养,对需要进行住院治疗的,要及时安排患职业病职工到条件较好的医院进行治疗。
八、要建立《职业病人登记簿》、《职业病人康复疗养登记簿》及《职业病人死亡登记簿》,对于职业病人的诊断、疗养、死亡等情况随时登记备案及上报。尘肺病人的胸片及各种诊断、鉴定资料,要按有关规定分类存档。
九、人劳部负责职业病患者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岗位调整及职业危害人有关待遇的落实。卫生所负责职业危害患者的复查、治疗工作。工会负责职业病患者的康复疗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