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口煤业公司从业人员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唐口煤业公司从业人员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管理和正确使用,保护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健康,确保安全生产,按照国家和山东省有关劳动防护用品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依据《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GB11651)和国家颁发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以及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劳动生产环境条件,按照岗位、工种作业要求为职工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二、凡从事多种作业或多种劳动环境作业的人员,按其主要作业的工种和劳动环境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若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在从事其他工种作业时或在其他劳动环境确实不能适用的,要重新配备所需的其他劳动护品。
三、对生产管理、调度、安全检查以及实习、外来参观等有关人员,应根据其经常进入的生产区域,配备使用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
四、变电站、配电室、中央泵房等重要场所必须配备固定的符合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绝缘手套、绝缘靴等劳动护品,操作时必须按规定正常佩戴使用,并设专人管理。
五、采购选用劳动防护用品的品种、功能要符合《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GB11651-89)规定的防护条件。
六、对配备和使用的安全帽、安全带、防护面具、防尘口罩、安全鞋(靴)、安全手套、煤矿用自救器等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煤安标志和安全鉴定证。
七、井下职工的工作服必须选用纯棉面料制作;对有屏蔽、防射线、防静电、耐腐蚀、阻燃等特殊性能要求的防护服,必须选用符合国家相关防护服标准的面料制作。
八、要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制度;要严把进货关、入库关,并按规定要求妥善存放保管,确保配备、发放质量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
九、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定期更换、检验报废等管理,安监处等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行业规定监督执行。
十、人劳部要严格执行国家颁发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和《山东省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登记台账,实行一人一卡,按工种岗位要求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种类和数量。
十一、按照规定的使用期限要及时为到期职工发放劳动防护用品。要登记好时间、领取数量和领取人,以区队为单位集体按时领取;根据现场条件变化,生产急需的劳动防护用品可及时领取;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可根据使用情况随时领取。
十二、职工长期休病假或脱离生产岗位时,应根据时间长短和不同情况暂时停发劳动防护用品或顺延使用时间。
十三、职工在劳动生产过程中,必须按规定要求穿戴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调离本单位的职工要交回该回收的劳动护品;内部调动工作或岗位工种变动的职工,要及时转移或更改劳动护品登记卡片,按新工种的标准重新配备和发放。
十四、各级管理人员到车间、下井检查工作时,对职工佩戴劳动护品要作为一项检查内容进行重点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