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干部廉洁自律“十个不许”的规定
管理干部廉洁自律“十个不许”的规定
一、不许私自涉及企业的项目投资和承包、招投标、商品物资购销、人事调整等事项,利用职务和工作之便为区队和个人打招呼;
二、不许以各种名义接受分管单位和中介机构或者个人的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以及报销应由个人承担的各种费用;
三、不许利用职务和工作之便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各种高消费活动;
四、不许机关工作人员以任何理由索取、接受下属单位和中介机构等有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财物;
五、不许任何单位以任何理由留用办事员、核算员;
六、不许机关人员随便向区队请吃请喝和伸手现象;
七、不许区队或部门为长期旷工、休病假的职工虚报出勤、虚记分数,领出工资;
八、不许乱加班、乱走账,截留工资、奖金、各种单项奖和班组长津贴等问题以及乱罚款,乱收各类押金;
九、不许在发放各类奖金时,找他人代签字或本人签字不发放;
十、不许利用本人职务之便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经商或从事中介活动谋取利益。
希望各级管理干部要严格按照“十个不许”的要求,认真抓好落实,对落实不力,违反“十个不许”规定的,严肃处理,绝不姑息迁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