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煤矿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工作,依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事故调查处负责依法组织、参与、协调煤矿事故调查处理,督办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指导、协调或参与煤矿应急救援工作;事故调查处值班室(以下简称值班室)承担全省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度、统计信息工作。
第三条 参加事故调查的人员与所调查的事故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回避。
第四条 事故报告及应急处置。煤监分局接到煤矿企业发生事故的报告后,2小时内向山东煤监局事故调查处值班室报告。事故报告要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二条的内容上报,资料要详细、准确、完整。
1、值班室接到一般事故报告后,立即报告局分管领导,并按局领导要求进行处理。
2、值班室接到较大以上事故报告后,立即报告局长及有关局领导,并通知有关处室负责人赶到值班室,启动《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较大以上事故调度应急预案》,根据事故情况通知就近矿山救护队救护。由局领导带领有关处室负责人立即赶赴事故现场,指导和协调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并确定一名局领导在值班室调度指挥。
值班室在2小时内向省政府、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报告。事故抢险情况及时续报。
第五条 依法组成事故调查组。省局和各煤监分局根据发生事故的等级通知事故调查组有关成员单位。事故调查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有关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重大以下事故的事故调查组组长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人担任,主持事故调查组开展工作,明确事故调查组各小组职责,确定事故调查组成员的分工,协调决定事故调查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事故调查组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第六条 事故实行分级调查。一般事故由煤监分局会同县级或以上有关部门组织进行调查;较大事故由煤监分局会同地市级有关部门组织进行调查,山东煤监局派员进行督导;重大事故由山东煤监局会同省级有关部门组织进行调查;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必要时要提高组织事故调查的规格,对于2人或个别1人的煤矿事故以及重大侥幸事故,事故调查处要派人参加调查处理。
第七条 事故调查组分工及职责。事故调查组下设技术、管理、综合调查三个小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在事故调查组的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各自开展调查工作。
技术组查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直接原因,认定性质、类别;从技术方面提出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向事故调查组提交技术鉴定报告。
管理组查清矿井基本情况、矿井安全管理情况、政府有关部门落实国家法律法规对事故矿井的监管情况;查清造成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对其事故单位、地方政府监管有关部门应承担的责任进行分析、认定,提出处理建议;从管理方面提出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向事故调查组提交管理组调查报告。
综合组负责事故调查的综合协调工作,起草事故调查工作续报及有关材料,起草事故调查报告。
第八条 事故批复及落实。
1、一般事故由煤监分局批复给县级人民政府或矿业集团公司。
2、较大事故由山东煤监局批复给地市级人民政府或矿业集团公司,抄送煤监分局。
3、重大事故由国家煤矿安监局批复给山东省人民政府。
执法监督处、监察室监督煤矿事故查处及有关责任追究的落实情况,煤监分局对事故责任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察。
第九条 事故调查处及煤监分局,接到检察机关对移交司法机关的犯罪嫌疑人决定撤销刑事案件或者不起诉的,事故调查组按照事故调查报告中提出的党、政纪处理意见督促地方政府或煤矿企业给予相关责任人追究党纪、政纪处分,补报处理结果。
第十条 参加事故调查组的人员,要正确履行职责,依法秉公办事,杜绝徇私舞弊,遵守保密纪律,保存好有关资料、证据,不得随意向外界透露有关调查情况。
第十一条 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不得包庇、袒护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或者借机打击报复,对违犯国家局“九条纪律”和省局“八条要求”等有关党纪政纪条规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