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煤矿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标准
一、本建设标准适用范围
全省各类井工生产煤矿矿井(以自然井为单位)。
二、煤矿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等级
(一)一级:安全质量标准化平均得分为90分及以上,且通风专业达到一级,另外5个专业中,达到一级的专业不少于3个,其余专业不低于二级。
(二)二级:安全质量标准化平均得分为80分及以上,且通风专业达到二级,另外5个专业中,达到二级的专业不少于3个,其余专业不低于三级。
(三)三级:安全质量标准化平均得分为70分及以上,且六个专业中,没有不达标的专业。
三、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矿井参加评级的专业
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灾害防治六个专业。
四、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矿井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实现安全目标,矿井百万吨死亡率按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云南省煤炭工业局下达的指标考核。凡年度内发生过一次3人及以上死亡事故的煤矿取消当年评比资格。
(二)采掘接替关系正常。
(三)回采率达到规定要求。
(四)矿井有核准的足够风量,建立安全监控系统。
(五)制定并执行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评比及奖惩制度。
五、煤矿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评级核准
(一)各专业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核准:三级由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核准;二级由州(市)煤炭管理部门核准;一级由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云南省煤炭工业局核准。
(二)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核准:三级由州(市)煤炭管理部门核准;一、二级由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云南省煤炭工业局核准;达到国家级由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云南省煤炭工业局进行初评,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核准。
(三)安全质量标准化公司(局)、县由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云南省煤炭工业局进行初评,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核准。
六、本标准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七、对国家级和省一、二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应当给予适当奖励和实行相应的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