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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劳务用工管理办法

作者:煤矿安全网 2014-03-11 15:39 来源:煤矿安全网

  哈拉沟煤矿劳务用工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规范对劳务用工管理,满足本矿生产需要,符合地方政府对流动人员管理规定,按照集团公司对劳务人员使用管理的总体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劳务用工计划管理

  1、劳务用工定编定员:各单位在保证主要技术工种的前提下,所缺人员由劳务人员补充。矿结合实际对各单位劳务人员按照岗位进行合理定员。具体定员详见:2011年各单位劳务用工核定表。另外,当各单位作业系统、岗位设置等发生变化时定员将进行实时调整。

  2、劳务用工审批程序:各单位根据实时定员人数及实际在册人数编报劳务人员需求计划申请,如只需矿内在册人员进行调整时,经分管领导审批后,经营办负责调配;如需新增劳务人员时,经分管领导和矿长审批后,由经营办负责上报人力资源部、劳务用工办审批、督办。

  3、劳务用工派遣:劳务用工办负责按时派遣符合务工条件的劳务人员。

  二、劳务用工使用管理

  1、劳务人员到矿时,必须要与集团公司指定的人力资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履行了派遣手续,否则矿里不予接受。

  2、矿主要负责劳务工日常使用管理。

  3、初次派遣的劳务人员年龄必须在40周岁以下(特别工种要求的年龄另行规定),并持有身份证(户口簿)、外出务工证、婚育证、无违法犯罪前科证明、担保协议书(与在册正式工签订)。由经营办负责对派遣的人员进行资格复查,对不符合条件的劳务工要及时退回劳务用工办。

  4、按照“谁用工谁负责、谁管理的原则”,各单位、各部门必须严格劳务工的管理,把劳务工的管理真正纳入本单位管理之中。各区队队长是全队劳务工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

  三、劳务用工培训管理

  劳务人员的培训实行分级负责制,基本安全常识培训由生产准备处劳务用工办负责;矿级安全技术、规章制度法律法规等培训由矿安管办负责组织实施,培训合格后由经安管办负责办理入井证、经营办负责灯卡等相关证件;岗位操作技能、岗位标准、危险源辨识及手指口述等培训由各队负责。经各区队培训考试合格后报经营办,由经营办按照证件管理权限负责办理相关操作证件。

  四、劳务用工试用期管理

  1、输入的劳务人员分配到各使用单位时,由使用单位负责管理,并责成班长或责任心强、生产经验丰富的人员带领工作,并签订师徒协议,时间为1年。

  2、试用期限为:使用期限在1年及1年以内的试用期限为10天,使用期限在1年以上的试用期限为30天。

  3、试用期结束由使用单位负责考核。经考核(考试)不合格或不能胜任工作的由使用单位提出意见,报经营办,由经营办负责与劳务用工办办理终止劳务用工关系手续。经考核(考试)合格后者正式使用。

  4、试用期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同岗位标准工资的80%。

  五、劳务工工资管理

  1、劳务费分配执行多劳多得,少劳少得,兼顾公平的分配原则。

  2、劳务费发放实行总额控制,使用单位二次分配的办法。

  3、各单位劳务工工资总额以矿定员人数为准,分工种计取工资单价,出勤率按90%计算,工资单价执行公司相关规定。

  4、因生产需要,临时抽调人员的劳务费按使用单位的普通工种工资标准执行。

  5、各单位月度劳务工工资总额=∑各工种人数×工资单价×90%。

  6、劳务工工资结算标准中包含了井下艰苦岗位津贴,艰苦岗位津贴标准执行井下采掘工15元/工,井下辅助工10元/工;前夜班津贴6元/工,后夜班津贴8元/工。各单位在二次分配劳务工工资时,艰苦岗位津贴要明确体现。

  7、劳务工工资由经营办按月依据岗位定员及临时抽调人员情况和《劳务工工资结算标准》进行核定,各单位二次分配不得突破核定总额,原则劳务工工资上下浮动不超过本工种结算标准的20%。

  8、要求各单位根据劳务人员所在岗位的安全行为、技术含量、环境差异、劳动强度等条件制定二次分配系数。并对劳务人员完成工作量、工作能力、劳动态度等进行综合考核,制定本单位合理有效的劳务工工资二次分配办法,报相关领导审批。

  9、劳务费结算程序:每月2日至4日由经营办下发各单位月度工资总额。各单位于每月2日前将其劳务工的出勤报经营办,由经营办根据接合出勤核定的总额,各区队要在每月4日前将工资二次分配明细表报送经营办由经营办进行审查,无误后录入劳务工用工管理系统,并经相关领导审批后,转劳务用工办及人力资源公司,由人力资源公司负责发放到劳务工个人。

  10、各单位必须将劳务工的出勤、考核及工资情况在月底要进行上墙张榜公布,作为队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由工会负责监督考核。

  六、劳务工管理职责

  1、经营办负责与生产准备处的业务联系,人员输入、劳务关系终止等手续的办理、人员统计及其它相关事项的联系;负责相关证件的综合审查、劳务人员基本情况登记等工作。

  2、工会负责计划生育有关证件的审查,配合地方计划生育管理部门搞好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的普查、统计与管理工作。对随同家属人员要定期进行造册登记、清查、妇检。

  3、保卫科负责暂住证的审查,配合地方公安部门进行流动人口登记与管理。

  4、各区队负责劳务人员的需求申报、使用、考核管理等工作。

  七、其他管理规定

  1、劳动保护用品按《神东公司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由矿配备。

  2、工器具按其所从事岗位工种由矿配备

  3、如果各单位因生产人员余缺,需调动的,审批程序同矿内正式工一样办理调动手续。因内部生产所需临时抽调人员时,由用工单位填制零星用工单,注明工作岗位、出勤及工作完成情况等内容,经使用单位确认后由原单位报经营办核定其工资。

  4、劳务人员发生人身安全事故按神东煤炭集团与地方劳务输出单位所签订的劳务合同的约定条款处理,发生劳动争议时劳务人员与地方劳务输出单位协商或按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处理,矿负责提供相关材料报生产准备处。

  5、劳务人员隐瞒有既往严重问题的,或提供虚假证件者,一经查实,取消劳务资格,并其上岗工作期间工资不予发放。

  6、试用期间不签订师徒协议对单位罚款100元。

  7、对劳务人员不按规定建立相关信息台帐者,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8、劳务人员违反计划生育、治安管理规定的,其责任由本人和劳务输入单位承担,本人无力完全承担的,介绍人要承担连带责任,同时,对矿计划生育、治安管理人员罚款200元。

  9、在生产中违反矿有关规定的,按相关条款进行处理。

  10、本办法自二0一一年五月四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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