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考核标准
2013年1月2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实施《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进一步明确了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的责任和措施。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七条规定》结合我矿实际,编制本考核标准。
一、必须证照齐全,严禁无证照或者证照失效非法生产。
考核标准:(一)生产煤矿
1、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齐全,且均在有效期内。
2、煤矿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及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和职能科室、生产区队的负责人取得安全资格证,且均在有效期内。
(二)建设煤矿
1、有批准的初步设计、安全专篇。
2、矿长取得矿长资格证和安全资格证,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及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和职能科室、生产区队的负责人取得安全资格证,且均在有效期内。
3、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且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单位项目部主要负责人及分管安全、施工、技术的负责人和职能部门、施工区队负责人取得安全资格证,且在有效期内;施工单位应将相关资质、资格证书及中标文件报自治区煤炭工业管理局备案。
4、监理单位必须取得与工程项目规模相适应的监理资质,现场监理人员必须取得监理资格证书。
被考核单位:安全科、人力资源部 责任人:矿长及安全管理人员
二、必须在批准区域正规开采,严禁超层越界或者巷道式采煤、空顶作业。
考核标准:(一)生产煤矿
1、必须在批准的范围内进行采掘作业,严禁越界开采(掘进)。
2、必须采用正规采煤方法进行开采,严禁采用淘汰的采煤方法、工艺进行采煤;采煤工作面必须有两个安全出口,且保持安全可靠;工作面推进后应及时支护,严禁空顶作业。高瓦斯矿井、突出矿井、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采煤工作面,严禁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
3、采煤工作面必须在采区构成全风压通风系统后,方可进行准备;采区构成完整的通风、排水系统后,方可回采。
(二)建设煤矿
必须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和安全专篇进行施工,严禁边建设边生产;符合试生产条件的煤矿经批准后方可进入试生产。
(三)生产、建设矿井
1、必须在开拓系统形成后,方可进行采区准备巷道施工;采区必须在构成采区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他巷道。
2、掘进工作面应采用前探等临时支护方式,永久支护应紧跟工作面迎头,严禁空顶作业。
被考核单位:矿长办、总工办、生产技术科、掘进队 责任人:夏国法、程贵明、朱广高、吴晓斌、谈明坤、陈拥军
三、必须确保通风系统可靠,严禁无风、微风、循环风冒险作业。
考核标准:(一)生产矿井
1、矿井必须采用机械通风,安装2套同等能力的主要通风机,通风机的选型和安装符合设计要求,能力满足矿井通风需要,严禁超通风能力组织生产。
2、矿井必须有完整独立的通风系统;生产水平和采区必须实现分区通风;采掘工作面实现独立通风。
3、井下爆破材料库、充电硐室、采区变电所实现独立通
(二)建设矿井
1、矿井必须采用机械通风;主、副(风)井贯通后,应安装建井风机或地面主要通风机,实现全风压通风。
2、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不得将建井风机安装在井下,且在进入二期工程前,必须形成地面风机供风的全风压系统。
3、进入三期工程前,地面主要通风机必须投入使用并保持正常运行,实现全风压通风。
(三)生产、建设矿井
1、通风系统中没有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串联通风、扩散通风、采空区通风和采煤工作面利用局扇通风。
2、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每个采区和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采区、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区,必须设置一条专用回风巷。
3、采区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进风、一段回风。
4、井下巷道及各用风地点风速、风质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严禁无风、微风作业。
5、局部通风机安装、使用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建设安全规范》规定,风筒出风口的风量符合作业规程规定;严禁局部通风机吸循环风。
6、通风设施(风门、密闭、风窗、风桥等)设置位置合理,安装质量符合有关规定并保持完好、可靠。
被考核单位:总工办、通风科 责任人:程贵明、宋明亮、陈浩
四、必须做到瓦斯抽采达标,防突措施到位,监控系统有效,瓦斯超限立即撤人,严禁违规作业。
考核标准:1、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按规定建立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且瓦斯抽采系统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煤矿瓦斯抽放规范》、《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要求。
2、设立瓦斯防治机构,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瓦斯防治专业队伍;建立瓦斯抽采系统的矿井必须建立钻孔施工等瓦斯抽采专业队伍;突出矿井建立专门的防突机构,配备满足防突工作需要的专业防突队伍和装备。矿井瓦斯防治、防突各项制度及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且有效落实。
3、瓦斯抽采工作符合《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的相关要求;矿井应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矿实际设计瓦斯抽采达标工艺方案,实现瓦斯抽采达标;采掘工作面进行瓦斯抽采前,必须进行施工设计。
4、高瓦斯矿井、突出矿井计划开采的煤量不应超出瓦斯抽采达标煤量,生产安排应与瓦斯抽采达标煤量相匹配,生产准备及回采煤量和抽采达标煤量保持平衡。
5、高瓦斯矿井、突出矿井采掘作业前,必须编制瓦斯抽采达标评判报告,并由矿井技术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批准,抽采效果达标后方可进行采掘作业。
6、突出矿井必须编制防突专项设计,实施区域和局部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坚持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对突出煤层进行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和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区域防突措施完成后,必须进行效果检验,检验达标后,在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进行开拓掘进作业。采掘工作面做到防突措施到位;采、掘工作面实施防治突出措施后,必须进行措施效果检验,措施效果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采掘作业。
7、应明确安全监控系统管理部门,配备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及系统维护人员、值班人员;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建立健全安全监控人员责任制、操作规程、值班制度等。
8、安全监控系统安全装置的种类、数量、位置、报警点(值)、断电点(值)、断电范围、复电点(值)、电缆敷设等都应符合相关规定,且系统运行正常。
9、建设矿井中,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在揭露突出煤层前形成瓦斯抽采系统,高瓦斯矿井必须在进入三期工程前形成瓦斯抽采系统。所有建设矿井进入二期工程前必须安装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安装、使用和维护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10、瓦斯超限立即撤人,严禁违规作业。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浓度超过1%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电动机附近20米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
11、建设矿井在揭煤前必须超前探查煤层位置;水平巷道水平揭穿缓倾斜煤层的,在距煤层垂距20米以外,其余的在距煤层垂距50米以外开始探查,钻孔深度不小于20米;探查到煤层后,应测定瓦斯压力、含量,观测有无动力现象;有动力现象或测定参数超过临界值的,揭煤时必须编制揭煤防突专项设计,并落实局部防突措施
被考核单位:总工办、通风科、抽放队、监控室、安全科 责任人:程贵明、宋明亮、陈浩、徐步周、游有云、曹国力
五、必须落实井下探放水规定,严禁开采防隔水煤柱。
考核标准:1、煤矿企业、矿井配备应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建立健全防治水各项制度,装备必要的防治水抢险救灾设备。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煤矿企业、矿井应配备地测副总工程师,设立地测部门和专门的防治水机构。
2、应查清井田范围内及周边区域火烧区、采空区、老窑等积水、断层导水等水文地质情况,情况不清的,应当采取措施查明,在查明前,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3、对采掘工作面受水害影响的矿井,应当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在矿井受水害威胁的区域,进行采掘工作前,应当采用钻探、物探和化探等方法查清水文地质条件,地测部门应当提交水文地质情况报告,经矿总工程师组织安全、生产和地测等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采掘。
4、采掘工作面在接近有积水的井巷、老窑、采空区、导水断层、积水灌浆区等危险区域时,必须按照《煤矿防治水规定》等有关要求开展探放水工作,待水害威胁消除后方可进行采掘作业。
5、探放水作业时严格执行“三专”规定,即专项设计、专职队伍、专用钻机;严禁使用煤电钻等非专用探放水设备进行探放水。
6、必须按照《煤矿防治水规定》等有关要求留设防隔水煤(岩)柱,严禁开采防隔水煤(岩)柱。
7、建设矿井在进入三期工程前,必须形成永久排水系统。
被考核单位:总工办、生产技术科、探放水队 责任人:程贵明、谈明坤、魏家清
六、必须保证井下机电和所有提升设备完好,严禁非阻燃、非防爆设备违规入井。
考核标准:1、煤矿应配有机电矿长、机电副总工程师和设置机电管理科室,各生产区队应有机电管理人员,机电设备包机、管理、检查、检修等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责任制齐全有效,并严格落实。
2、入井的机电设备必须取得产品合格证、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各类机电设备。
3、做到班班对井上下机电设备进行全面检查,及时维修、更换不合格的设备、设施,确保机电设备完好、可靠,严禁机电设备失爆;有机电设备检查记录。
4、每班对提升系统进行检查,做到提升系统、提升设备完好,各种安全保护装置、信号系统、闭锁设施齐全、完好、可靠。
5、矿井挡车装置、跑车防护装置齐全有效;运输系统及装备的控制系统、专用通信信号保护齐全可靠,严禁带病、超载运转;斜巷保护链及矿车的连接环、链和插销等连接装置合格。
6、严禁非阻燃、非防爆设备违规入井。
被考核单位:机电科、运输队 责任人:马世祥、姚元元、郭明玉、陈录智
七、必须坚持矿领导下井带班,确保员工培训合格、持证上岗,严禁违章指挥。
考核标准:1、煤矿、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并严格考核;建设矿井实行煤矿领导及施工单位领导双带班下井,建设单位要加强对施工单位领导带班下井情况的监督检查。
2、煤矿及施工单位必须制定领导带班下井计划,煤矿领导、施工单位领导要坚持按计划下井带班;计划中必须明确每日每班带班矿领导的姓名和职务;领导带班下井计划要在矿调度室公示,当天带班下井领导姓名和职务要在井口明显位置挂牌公示;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工作计划的完成情况,要在煤矿公示栏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3、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实行井下交接班制度。上一班的带班领导要在井下向接班的领导详细说明井下安全状况、存在的问题及原因、需要注意的事项等,并认真填写矿领导交接班记录簿。
4、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时要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全面掌握当班井下的安全生产状况;要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遇到险情时,立即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组织涉险区域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点。
5、煤矿必须健全落实安全培训体系、落实培训责任、完善培训档案,确保各类人员按规定培训。
6、煤矿及施工单位从事井下电气作业、井下爆破作业、安全监测监控作业、井下瓦斯检查作业、安全检查作业、提升机操作作业、采煤机(掘进机)操作作业、瓦斯抽采作业、防突作业、探放水作业的人员必须按有关规定培训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且证书在有效期内;特种作业人员配备满足安全生产需要。 被考核单位:全矿各科室、各级管理人员和各工种人员 责任人:韩新国、曹国力
大宛其煤矿各科室每月应按照此考核标准对照各条责任人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应上报矿长审阅,考核发现问题应及时制定整改措施落实到人,整改完成后由安全科负责进行复查,如若因材料问题无法整改应及时说明,对于不按时整改的和整改完成突出的人员按照《大宛其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奖惩办法》对责任人进行处罚或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