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家梁煤矿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为确保矿井安全生产,提高矿井安全生产检查力度,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对于中央、地方政府及两级公司组织的安全检查,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和积极配合,在抓好日常安全管理工作的同时,做好迎接上级检查的准备工作。对检查存在的隐患问题,由驻矿安监处负责督促整改,对限期不整改的单位给予罚款500元/处。
第二条 每月由驻矿安监处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井上下生产作业地点的及主要厂房、岗位进行检查,查隐患、堵漏洞,对发现的问题,由安监站汇总下发隐患通知单,限期整改,无故不整改的给予罚款500元/处。
第三条 矿领导和机关管理人员要严格执行步行检查制度,按规定的次数,路线认真检查,及时填写步行检查记录,被检单位要按照整改意见积极整改,驻矿安监处安排人员定期复查,对逾期未整改的给予罚款500元/处,不按步行检查制度检查的领导干部给予罚款300元/次。
第四条 各单位管理干部要严格执行领导干部跟班制度,深入一线,与工人同上同下,现场解决生产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并认真填写跟班记录,对空班和不填写记录的领导给予罚款300元/次。
第五条 跟班安监人员每班对各作业地点的检查次数不少于两次,严格执行井下交接班制度,现场解决不了的问题及时向驻矿安监处和调度室汇报,重大隐患现场监督解决,不能按要求检查的安检人员给予罚款200元/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