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家梁煤矿安全隐患排查制度
为加大矿井安全隐患排查力度,促进矿井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驻矿安检处全面负责矿井事故隐患排查工作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条 各分管矿领导负责组织分管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工作,各业务部门负责实施本职范围内的隐患排查。
第三条 矿井事故隐患,指煤矿生产现场、技术管理、装备设施上所存在的可能导致事故的隐患、其种类分为:顶板、通风、瓦斯、煤尘、机电、运输放炮、火灾、水灾和其它十类。
第四条 按严重程度和解决的难易程度,将事故隐患分为A、B、C三级。
A级:难度大,矿解决不了,须由公司解决的隐患。
B级:难度较大,区队解决不了,需矿解决的隐患。
C级:由区队或业务部门必须解决的隐患,即除矿和公司解决以外的隐患。
第五条 矿在安全检查的基础上,根据生产实际情况每月对矿井事故隐患等级进行一次确认,按级别每月逐级上报,A、B类事故隐患应在当月上报公司。事故隐患在未整改完成前,必须定期上报,直至事故隐患整改完成为止。
第六条 事故隐患的整改按照“分级负责,责任落实”的原则,矿长全面负责,分管副矿长、总工程师组织各业务部门进行对事故隐患的整改,做到项目任务的落实、措施落实、资金材料落实、时间落实、责任落实。
第七条 驻矿安检处负责事故的综合管理,监督检查事故隐患的整改情况,负责统计上报工作,并备好存档。
第八条 安全监察人员要按照检查路线,对各环节进行检查,对检查存在的隐患,及时下发隐患整改通知单,对重大隐患,责令停产按期整改,并给予严厉处罚。
第九条 事故隐患的监督检查。C级事故的隐患整改由矿安监部门负责监督检查,A、B级事故隐患整改由上级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第十条 要坚持不安全不生产的原则,对于存在事故隐患的作业场所,要制定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无措施不得生产。
第十一条 因事故隐患整改不落实,导致事故发生,按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