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家梁煤矿事故汇报调查处理制度
为规范事故汇报调查处理程序,提高办事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认真执行《统计法》、《矿山安全法》、《煤炭法》、国务院75号令《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煤炭工业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统计规定》等一系列法规,采取预防措施,保证安全生产。
第二条 员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必须进行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
第三条 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单位领导,迅速按汇报程序逐级汇报。
第四条 发生多人重伤、死亡事故,应成立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原因,经过进行调查,矿长应立即将事故概况(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伤亡者姓名、年龄、工种、职务、职称、伤害程度——重伤、死亡事故初步调查的经过和原因)用最快的传递形式报告分公司、当地劳动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和工会。
第五条 发生事故后,必须在24小时内“办理伤亡事故登记表”,分析事故原因,拟定整改措施,办理工伤证明书、诊断证明书。
第六条 安监部门在事故发生后,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立即组织召开事故调查分析会,对事故经过、原因、责任者都要认真分析,做好事故追查记录,并将事故报表及时报公司安监局。
第七条 对于隐瞒事故不报、谎报或故意延迟报告的单位,要按规定责成补报,并对第一责任者按规定进行处罚,取消单位评先进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