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家梁煤矿事故汇报制度
为加强事故管理,切实维护员工切身利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认真执行国家关于发生事故后上报的《安全生产法》、《煤 炭法》、《煤炭工业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统计规定》等一系列法规中的规定,严禁隐报和瞒报事故的发生。
第二条 员工在发生事故后,同班工作的工友一方面根据现有的情况进行急救,同时就近寻找电话,汇报矿调度室,汇报时必须汇报清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伤亡者的姓名、工种、伤亡程度。
第三条 调度室接到电话后,首先通知车队准备救护车辆,同时通知伤者所在区队及矿医务所,矿医务所准备好医疗器械,随同区队领导及救护车辆一同前往事故地点进行救护;同时通知矿值班领导及驻矿安监处领导,然后汇报分公司总调度室。
第四条 矿医务所根据伤者的情况及时与分公司总医院联系,做好转院的准备。
第五条 值班领导及驻矿安监处接到汇报后,及时汇报矿长及公司安监局。公司安监局然后按照事故汇报程序逐级迅速汇报。
第六条 驻矿安监处迅速成立事故追查小组,按“三不放过”的原则对事故的经过、原因进行追查,追查时必须认真分析事故的原因及事故责任者,同时做好事故追查记录,并将事故报表及时报送分公司安监局。
第七条 伤者所在单位,必须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持医院的诊断证明,事故报告在驻矿安监处办理工伤登记及工伤证明。
第八条 对故意隐瞒不报、谎报或故意延迟报告的单位,要责成补报,并对责任者按规定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