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家梁煤矿安全技术审批管理制度
为规范安全技术审批,确保矿井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矿长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对安全生产技术管理负全面责任;矿总工对安全工作负技术责任。
第二条 采区设计说明书和有关图纸必须符合《煤炭工业设计规范》、《煤炭工业技术政策》和《煤炭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第三条 采区生产必须依照设计进行。
第四条 开拓、掘进、采煤工作面在开工前必须编制作业规程。区队工程技术人员按照采区设计的要求,依据必要的文件,在深入现场广泛征求广大干部、工人意见的基础上,认真编写《作业规程》,编写完成,经区队长和技术负责人签后上报。
第五条 上报后的《作业规程》,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有关部门会审,会审后由矿总工程师批准,有关单位签字后,施工单位组织人员贯彻学习,考试合格签字后方能执行,考试不及格者要进行补考,补考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六条 事故多发地点及工作面发生变化时,区队工程技术人员要及时编写补充修改措施,报有关部门和矿总工程师批准。
第七条 反风试验、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防火灭尘、瓦斯管理、探放水、主要大型设备的维修、作业规程、环境保护等重大安全技术措施,要由有关科室专业技术人员和有关队组编制,各有关单位和矿总工程师会审、修改、签字。
第八条 工程图纸都要按规定进行绘图,逐级签字后方可生效,否则不准使用。
第九条 竣工后的工程必须及时进行验收,重大工程必须由矿长及总工程师参加验收,并签写验收单,使用单位盖章认可,提出问题要限期整改。
第十条 技术培训部门要加强职工培训,提高职工的安全技术素质,以适应生产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