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家梁煤矿安全管理奖罚办法
为确保矿井的安全生产与质量标准化达标工作的顺利完成,根据锦界煤矿的实际情况,结合《神东分公司安全监察处罚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奖励
第一条 在排除事故隐患和抢救事故中表现突出,使员工生命及国家财产免受损失或减轻损失的单位或个人,给予500-10000元的奖励。
第二条 坚持原则,勇于抵制“三违”现象,避免了事故的发生或减轻损失者,给予500-2000元的奖励。
第三条 对安全管理、安全技术、质量标准化活动、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等方面提出建议或技术革新,经考核成绩显著的员工,给予200-10000元的奖励。
第四条 对举报“三违”人员,经现场调查核实后给予举报人员适当的奖励,奖励数目为对三违人员罚款的80%,并为其保密。
凡是举报下列情形的人员可给予奖励:
(一) 用车撞击风门、电缆、管道者;
(二) 故意甩掉各种设备的保护装置的使用者;
(三) 乘坐皮带者;
(四) 岗位工在岗睡觉者;
(五) 带烟火入井者;
(六) 同时打开两道风门不关者;
(七) 不按措施起吊、搬运和检修大型设备者;
(八) 放炮员不设警戒或警戒不负责任者;
(九) 用铜、铝、铁丝代替保险丝者;
(十)未遂事故不报者;
(十一)重大事故隐患未处理完离开现场造成事故的责任者;
(十二)带电作业者或保护装置失灵而强行作业者;
(十三)随意停电、停风者;
(十四)破坏各类安全设施和安全保护装置者;
(十五)井下吸烟者;
(十六)高空作业不使用防坠落保护装置者;
(十七)乘坐三轮车或人货混装的责任人;
第五条 到年底实现安全考核指标,对于安全生产有关的班长及以上人员进行一次性奖励100-500元/人;实现安全奋斗目标,对与安全生产有关的班长及以上人员,一次性奖励200-1000元/人。
第六条 上述奖励经矿安全委员会批准,处长签发,在安全奖励专项资金和安全罚款中列支。
第二章 一般性处罚
第七条 所有入井人员必须佩带自救器、穿工作服、穿雨鞋、戴安全帽并系帽带,要求全矿入井职工服装必须统一,否则每项罚款50元。
第八条 入井人员必须穿装整齐,袖口、领口必须系好,否则每发现一人,罚款50元并拒绝入井。
第九条 所有入井人员必须持有安全资格证,特殊工种必须持证上岗;入井司机必须三证齐全,否则罚责任者100元。
第十条 单位新调入人员或雇佣人员未经安全知识培训,允许上岗者,罚单位技术员200元,单位主要领导200元。
第十一条 对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不组织学习、不签名、允许不考试人员上岗者,罚单位技术员100元,罚单位1000元。
第十二条 对发现“三违”知情不报或查出三违不按规定处罚的责任人,一经查出视同“三违”同样处罚。
第十三条 酒后入井者罚款500元,并责令强制升井。
第十四条 带烟火入井或井下吸烟者,给予开除矿籍的处分,并给予单位罚款5000元。
第十五条 岗位工在岗上睡觉或脱岗者,罚款500元,重复出现者加倍处罚。
第十六条 因岗上睡觉或脱岗造成事故的给予待岗一个月并罚款500-2000元的处罚。
第十七条 破坏安全、通风、通讯设施或消防器材者,罚款500元,情节严重者开除矿籍,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无证驾驶井下运输设备者,罚款500元。
第十九条 对矿有关人员提出的安全隐患不按时整改的,罚直接责任人100-500元,罚单位2000-5000元,造成事故的另行追究责任。
第二十条 违章指挥者罚款1000元,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者罚款500元。
第二十一条 设备运行记录要齐全,如运行记录不齐全或填写不认真,罚单位200元,罚责任人50元。
第二十二条 安监员在现场不制止“三违”且不汇报,发现一次罚款500元。
第二十三条 瓦检员出现空班漏检、弄虚作假或委托他人填写牌板、台帐的,发现一次罚款300元。
第二十四条 对安监员、瓦检员、安全岗网员本人出现的“三违”,加倍处罚。
第二十五条 对安监或举报“三违”人员进行打击报复者,给予开除矿籍的处分。
第三章 事故处罚
第二十六条 不论事故大小必须在2小时之内汇报驻矿安监处与矿调度室,否则,一经发现,除对所发生的事故进行追查处理外,另对事故单位罚款1000元,单位主要负责人罚款500元。
第二十七条 所有罚款各队必须落实责任人并报驻矿安监处,否则罚款全部从队长工资中扣除。
第二十八条 对人身事故的处罚
(一)轻伤事故:对事故的直接责任者罚款 1000 元,主要责任者罚款800元,发生事故单位负有管理责任者罚款500元。
(二)重伤事故:对事故的直接责任者罚款2000元,主要责任者罚款1600元,发生事故单位负有管理责任者罚款1000元。
(三)死亡事故:除执行上级的处理决定外,事故单位要负担上级和有关部门对矿上的罚款的20%。
第三十条 对非人身事故的处罚
(一) 因安全责任制和安全措施不落实而造成一般事故或性质较恶劣的未遂事故,对事故的直接责任者罚款1000元,主要责任者罚款800元,事故单位负有管理责任者罚款300元。
(二)重大事故:对事故的直接责任者罚款2000元,主要责任者罚款1500元,事故单位负有管理责任者罚款500元。
(三) 特大事故:除执行上级的处理决定外,事故单位要负担上级和有关部门对矿上的罚款的20%,对事故的直接责任者罚款3000元,主要责任者罚款2000元,事故单位负有管理责任者罚款1000元。
第四章 采掘工程
第三十一条 综采工作面:
(一)工作面遇地质构造变化带补充措施编制不及时而留下安全隐患或影响工作面正常生产的,视影响时间对主要责任人罚款300元,负有管理责任者罚款200元。
(二)两巷超前支护必须严格按规程执行,超前支护距离不符合规程要求,每少1m,罚款100元,支柱数量或排间距不符合要求,每缺1根支柱罚款100元,支柱必须打在坚硬底板上或柱底与柱顶加垫方木,支柱必须拴好拴牢防倒安全绳,不栓一根罚款50元,支柱打好后必须成排成行,严禁使用卸压支柱,同一钢梁必须使用同样规格支柱支护,严禁混用,否则,每有一项不合格对责任人罚款100元,管理责任者100元。
(三)因煤机司机进刀方式不对或不按规程作业而造成工作面煤壁不直,有台阶、伞檐,或割顶、挖底超规定,罚当班煤机司机100元。
(四)移架工责任心不强,人为造成运输机、支架不平直,罚当班移架工100元。
(五)工作面上下出口必须及时清理,保证畅通,安全间隙符合要求,否则,罚当班带班队干部100元,并安排人及时清理。
(六)检修时必须及时打开支架护帮板,以防片帮煤伤人,否则罚款100元/每台次。
(七)人员行走必须走架间人行道,否则发现一人次罚款100元。
(八)上下出口支护措施不力或工作面移架不及时而造成局部冒顶现象,处罚责任人200元,当班班长200元,带班队长100元。
(九)采煤机截齿缺齿率不得大于15%,否则处罚检修人员100元。
(十)乳化液配制浓度不得低于3%,否则处罚当班三机责任人100元。
(十一)若有支架卸载或接顶不严现象不及时处理而造成冒顶事故的,处罚当班跟班干部200元,班长300元,主要责任人400元。
(十二)相邻支架间不得有明显错差,支架不挤、不咬,架间空隙不超规定(小于200毫米),否则每有一项不合格处罚责任人150元,当班班长100元,跟班干部50元。
(十三)施工图牌板齐全,并挂在胶运巷移变列车处,否则每缺一块牌板处罚技术员100元。
(十四)油脂存放地点符合要求,否则罚款100元。
(十五)材料、设备码放整齐,要悬挂标志牌,否则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十六)消防器材配备符合规定,失效的灭火器要及时更换,否则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十七)支架上的煤尘超标,发现一次对责任人罚款200元,班长罚款100元,带班干部罚款100元。
(十八)更换采煤机截齿、处理滚筒故障时,必须将遥控器脱离电源,控制开关隔离手柄置于零位闭锁,并挂好警示牌板或有专人看管,否则罚责任人500元。
(十九)处理运输机、转载机刮板或链条时,必须将其控制开关的隔离手柄置于零位并闭锁,否则罚责任人500元。
(二十)处理破碎机重锤故障时,必须将其控制开关的隔离柄置于零位并闭锁,否则罚责任人500元。
(二十一)更换运转设备的耦合器、旋转体时,必须将其控制开关的隔离手柄置于零位并闭锁,否则罚责任人500元。
(二十二)处理运转设备时,必须有专人看管闭锁,否则罚责任人500元。
(二十三)处理液压支架的液压管时,必须关断总进液阀,有带压的管路应释放压力后再处理,否则罚责任人300元。
(二十四)运输机司机看管位置应避开支架护帮板旋转活动范围,否则罚运输机司机200元。
(二十五)马蹄尔司机兼皮带机尾看护工,严禁坐单轨吊电缆,检查位置应在马蹄尔前支撑之后,否则对该司机罚款200元。
(二十六)人员在刮板运输机机头和转载机三角区工作时,必须停止运输机和转载机,否则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二十七)上、下两巷的超前支护严禁提前回撤,否则每提前回撤一根,罚责任人100元。
(二十八)综采设备大于50mm的旋转器必须封闭或不得擅自拆除,否则对单位领导罚款300元,并限期进行整改。
(二十九)对多次强调或下发整改通知仍不整改的单位,在以上规定罚款的基础上加倍进行处罚。
第三十二条 连采工作面:
(一)工作面遇地质构造变化带补充措施编制不及时而留下安全隐患或影响工作面正常生产的,视影响时间对主要责任人罚款100-500元,负有管理责任的队干部罚款50-500元。
(二)因连采机司机进刀方式不正确或不按规程作业而造成工作面留有台阶、伞檐,或割顶、挖底超规定,罚当班连采机司机100元。
(三)连采机手动操作循环进度6米、遥控操作10米,禁止超循环和空顶下作业,否则每超1m空顶,对连采机司机罚款200元,当班班长100元,跟班干部100元;发现在空顶下作业,对责任人罚款500元,发生顶板事故将另行追查处罚。
(四)巷道锚杆支护必须及时并符合作业规程规定,锚杆扭力不够,每发现一根,罚锚杆机司机50元,技术员和验收员每人罚款50元,跟班干部50元;锚杆排、间距不符合规定,发现一根罚锚杆机司机50元,未及时整改的加倍处罚。锚索支护要紧跟破碎机,不得滞后,否则对施工队给予500-5000元的处罚并限期整改。
(五)锚杆必须上托板,锚固力符合规程规定,否则每发现一根不合格,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六)锚杆(索)支护之前,必须先撬掉顶板零皮活石,然后进行支护工作,以防掉落伤人,否则每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七)各工种必须严格按《操作规程》作业,每违反一条,罚责任人100元。
(八)施工图牌板齐全,并挂在工作面往外100米处,否则每缺一块牌板给予责任人100元的处罚。
(九)油脂存放地点符合要求,否则罚款100元。
(十)材料、设备码放整齐,要悬挂标志牌,否则每处罚款100元,限期不整改的加倍处罚。
(十一)消防器材配备符合规定,失效的灭火器要及时更换,否则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十二)搞好巷道文明生产,淤泥、积水要及时处理,每有一项不合格,罚款50元,并及时整改,否则加倍处罚。
(十三)连采设备在拐弯、调机或在运行时,在其活动范围内严禁站人,否则每发现一次,罚款500元。
(十四)联巷抹角超过规定要求,有一次对煤机司机罚款200元。
(十五)更换连采机截齿或处理滚筒故障时,必须将控制开关的隔离手柄置于零位并闭锁,否则对责任人给予500元的处罚。
(十六)处理连采机的运输机、行走部、回转部、爬爪电机等故障时,必须将其控制开关的隔离手柄打到零位并闭锁,否则罚责任人500元。
(十七)处理梭车和破碎机机械故障时,必须将其控制开关的隔离手柄置于零位,否则对责任人罚款500元。
(十八)梭车、煤机、锚杆机、破碎机运行时,必须严格执行“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制度,司机必须确认其运行范围无人的情况下,方可行走,否则每发现一次,罚司机300元。
(十九)锚杆机在支护时,司机必须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及时处理活石,严禁从工作面往外倒打锚杆的方式,否则对锚杆机司机给予500元的处罚。
(二十)煤机副司机在往煤机运输机机尾吊挂电缆时,必须停机后再挂,否则罚责任人500元。
(二十一)严禁煤机副司机进入空顶区拉电缆,否则每发现一次,对其罚款500元。
(二十二)连采设备大于50mm的旋转器必须进行封闭或不得擅自拆除,否则对单位领导给予300元的处罚并限期整改。
第五章 机电管理
第三十三条 井下所有电器设备杜绝失爆,否则查出一台,对设备包机人员罚款500元,使用单位罚款5000元。
第三十四条 供电设备“三大”保护必须按规定执行,否则,每有一项不合格,对设备包机人员罚款200元,使用单位罚款2000元。
第三十五条 供电设备“三率”必须达标,否则,每有一项不达标,对设备包机人员罚款200元,使用单位罚款2000元。
第三十六条 供电设备管理如有下列情况,对照处罚:
(一)煤电钻、照明、信号等必须设综合保护装置并起作用,否则,每发现一处,对设备包机人员罚款200元,使用单位责任人罚款100元。
(二)所有开关必须上架,否则,每发现一处,对设备包机人员罚款100元,使用单位责任人罚款1000元。
(三)电器设备停电检修时,严格执行“谁停电谁送电”制度,并挂有“有人工作,严禁送电”的警示牌,严禁其他人代替送电,否则,发现一次,对责任人罚款500元,罚单位1000元,发生触电事故将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对责任人给予500-2000元的处罚。
(四)机电设备因检修维护不到位或操作使用不当而造成设备损坏的,视损坏价值的10%给予处罚。
(五)井下电气焊作业未经审批擅自作业的每次对责任人给予500元的处罚,对当班带班队长给予300元的处罚,对单位给予2000元的处罚。
(六)电气焊作业措施在现场落实不到位,对现场责任人员给予500元的处罚,对当班带班队长给予300元的处罚。
(七)电气焊设备在使用完毕后没有及时升井,每次罚款1000元,并对带班队长罚款200元,重复出现的对队长罚款200元。
第三十七条 电缆管理使用如有下列情况,对照处罚:
(一)电缆悬挂要平直,否则每发现一处罚款100元。
(二)电缆损坏、上部有淋水不采取措施,出现破口不及时冷补,发现一处,对责任人罚款200元,单位罚款500元。
(三)电缆无标志牌或标志不全,发现一处,罚责任人100元,单位罚款200元。
(四)电缆接线头不完好而出现失爆或爆炸着火的,每有一次根据情节,对责任人给予500-1000元的处罚,对单位罚款5000元。
(五)电缆上煤尘堆积,没有及时清理,罚款100-500元。
第六章 矿井运输
第三十八条 矿井主运输及综采胶运皮带如有下列情况,对照处罚:
(一)皮带机各项保护装置不齐全可靠,开停信号、专用联络电话不符合规定,每有一项罚款100元。
(二)皮带机维护不到位,托辊不齐全灵活,滚筒不完好,每有一项不合格,罚包机人100元。
(三)皮带所用的电器设备完好率低于90%,罚包机人100元。
(四)机道文明生产差,淤泥、积水、杂物、转载点浮煤堆积,没有及时清理,每有一项不合格罚款50元。
(五)机头灭火器材没有按规定配齐,失效的灭火器没有及时更换,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六)司机必须经过培训取得上岗证,方可上岗,否则,每有一人次罚款100元。
(七)皮带司机必须严格按《操作规程》作业,违反规定一次罚款100元。
(八)严禁扒皮带或跨越皮带,否则每发现一次,临时工给予开除矿籍的处分,正式工给予停工15天进行安全培训并处罚500元。
(九)人员经常需要经过的皮带处,必须设立过桥,否则对责任人罚款500元。
(十)更换皮带液力耦合器或更换托辊、调整皮带跑偏等,必须将其控制开关隔离手柄闭锁并有专人看管,严禁运行中进行此项工作,否则对责任人罚款500元。
(十一)清理皮带下的浮煤时,必须距皮带转动部位离开300mm以上的距离或停机处理,否则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十二)皮带司机脱岗或睡觉的给予每次500元的处罚。
第三十九条 连采队皮带机使用对照下列情况,进行处罚:
(一)皮带机开停信号完好,否则罚款500元。
(二)皮带所用电器保护装置必须可靠,否则罚款1000元。
(三)皮带维护管理到位,托辊齐全灵活,中间架平直,皮带不跑偏,否则罚款1000元。
(四)机头机尾以及底皮带浮煤清理及时,不堆积,不磨低皮带,否则,罚款1000元,皮带跑偏严重的将给予责任人200元的处罚。
(五)皮带司机必须经过培训取得上岗证,方可上岗,否则,每有一人次罚款200元。
(六) 皮带司机必须严格按《操作规程》作业。
(七)严禁扒皮带或跨越皮带,否则每发现一次,对责任人给予500元的处罚并给予脱产15天的安全培训。
(八)换皮带液力偶合器或更换托辊、调整皮带跑偏等,必须将其控制开关隔离手柄闭锁并有专人看管,严禁运行中进行这些工作,否则对责任人罚款500元。
(九)皮带机头、机尾滚筒必须封闭,在清理浮煤时,要停机处理,否则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四十条 入井农用车辆严格管理,按下列情况对照处罚 :
(一)司机必须持有交警队颁发的驾驶执照和入井资格证,车辆有驻矿安监处核发的《入井许可证》方可入井,否则,每有一人次或一辆车罚款200元。
(二)刹车、喇叭、照明灯、转向灯、刹车灯等不完好的车辆严禁入井,否则每有一项不合格罚款200元。
(三)司机不穿工作服、不戴安全帽或不系帽带、不带矿灯、自救器,车辆未配备灭火器的严禁入井,否则每有一项不合格罚款200元。
(四)超速行车一次,对司机罚款300元。
(五)人货混装一次,对司机和乘坐人员分别给予200元的处罚。
(六)车辆必须按照驻矿安监处规定的行车路线行驶,否则每违反一次罚款300元。
(七)车辆未经过检身人员的检查,强行入井者,每发现一次罚款500元,重复出现者取消该车在本矿的入井权。
(八)意外停风时,车辆必须立即停车灭火,等候安监和瓦检人员的指挥,否则每发现一次给予500元的处罚,重复出现者取消该车在本矿的入井权。
(九)强行超车一次,对司机给予200元的处罚。
(十)强行超车,造成巷道内的反光指示牌损坏或其它设备损坏的,照价赔偿并罚款500元。
第七章 一通三防
第四十一条 矿井通风系统合理,无风速超限地点,无《规程》规定的串联通风、扩散通风、采空区通风,全矿井有效风量率不低于85%,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否则罚款200元。
第四十二条 巷道贯通施工单位与通风队必须编制贯通安全技术措施,并按措施进行系统调整与风量分配,否则罚款200元。
第四十三条 局部通风管理按下列执行:
(一)局部通风机必须设消音器,吊挂或垫高300mm以上,否则罚款200元。
(二)局部通风严禁无计划停风或无风作业,否则发现一次罚款500元。
(三)连采工作面风筒末端距工作面距离不得超过规程要求,否则罚款500元。
(四)风筒拐弯要设钢圈风筒,接头必须双反边,吊挂必须平直,否则,每有一项不合格罚款 100元。
(五)风筒漏风严重,有一个破口罚款50元,并限期整改,否则加倍处罚。
(六)局扇供电必须执行“三专两闭锁”,发现闭锁线路甩开或短接而失去闭锁作用,包机电工罚款200元,分管队干部罚款100元。
第四十四条 瓦斯管理按下列执行:
(一)瓦检员必须经过培训,取得上岗证方可上岗,否则,每有一人次罚款100元。
(二)临时停风必须立即断电撤人,否则对责任人罚款100元,对跟班队长罚款500元。
(三)瓦斯探头和机载探头必须完好且吊挂符合规定,否则对责任人罚款300元。
(四)若瓦斯超限必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否则对有关责任人罚款500元。
第四十五条 综合防尘按下列执行:
(一)辅平峒、主(辅)运大巷的净化水幕必须除尘效果好,各转载点的喷雾喷头必须雾化效果好,降尘效果好,否则罚款100元。
(二)各主要大巷定期冲洗积尘,无煤尘堆积飞扬,否则罚款200元。
(三)隔爆设施按规定设齐,隔爆水袋的数量与水量符合要求,并悬挂说明牌,否则罚款100元。
第四十六条 通风设施按下列执行:
(一)通风(科)队要严格执行通风设施施工的现场监督、检查、验收制度,确保通风设施的施工质量,否则通风设施出现质量问题,每有一次处罚通风(科)队500-5000元。
(二)严禁同时打开两道风门,发现一次,对责任人罚款 500元。
第八章 质量标准化管理
第四十七条 各基层区队必须严格按《神华集团公司质量标准化标准》抓好各队的质量标准化达标工作。
第四十八条 驻矿安监处牵头,各职能科室采取动态与定期检查相结合的办法,对各单位的标准化开展情况进行检查、考核,考核结果与区队当月的工资挂钩进行奖罚。
第四十九条 质量标准化工作严重滑坡,月底考核结果没有达到矿下达的考核目标的单位,给予下浮工资总额5%的处罚。
第五十条 因管理原因造成质量标准化工作滑坡,月底考核结果在原有成绩上每降1分,对单位处罚500-4000元,对单位主要领导处罚300元。
第五十一条 半年与年终考核达标的单位,矿将按照公司的达标奖励办法进行奖励。
第九章 爆破管理
第五十二条 爆炸材料管理
(一)发现用煤气车、拖拉机、自翻车、三轮车、自行车、摩托车、拖车、刮板运输机、带式输送机运输爆炸材料,对责任单位处以2000元罚款,给予责任者200元罚款。
(二)交接班、人员上下井的时间内运输爆炸材料,对责任单位处以2000元罚款,给予责任者200元罚款。
(三)运送爆炸材料车辆内,除爆破工或护送人员外,还有其他人员,对责任单位处以2000元罚款,给予责任者200元罚款。
(四)爆炸材料没有装在耐压和抗撞击、防震、防静电的非金属容器内,电雷管和炸药装在同一容器内,对责任单位处以2000元罚款,给予责任者200元罚款。
(五)发现作业地点存放剩余的雷管、炸药,罚责任单位5000元,罚当班放炮员500元。
(六)发现放炮未使用放炮器的,罚作业单位5000元,罚放炮人员500元。
(七)发现放炮母线不符合要求,或放炮器与放炮钥匙未按要求放置的,罚责任单位2000元,罚放炮员200元。
第五十三条 井下爆破管理
(一)发现未持有放炮资格证而从事放炮作业的情况,罚责任单位5000元,罚放炮作业人员500元;
(二)未使用的电雷管脚线不扭结,斜插雷管、半腰雷管或雷管绑在引药外面,放炮前把炸药、雷管箱放到警戒线以内,罚责任单位2000元,罚放炮员200元。
(三)放炮作业未使用水炮泥、无炮泥、封泥不足或不实、放糊炮等,罚责任单位2000元,罚放炮员200元;
(四)未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的,罚带班班组长、队长、放炮员、当班瓦检员各500元;因未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由于瓦斯超限放炮造成事故的,后果由作业单位和通风(科)队共同担负,对当班瓦检员给予开除留用处分;
(五)放炮地点不撤人、不设警戒、放炮距离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罚作业单位2000元,放炮员200元;
(六)掘进工作面未执行放炮停电制度,罚作业单位2000元,罚放炮员200元。
(七)作业地点一次装药分次起爆的,罚作业单位5000元,罚放炮员500元。
(八)违章处理瞎炮的,罚作业单位5000元,罚放炮员、协助处理人员各500元。
(九)发现放炮作业地点未执行放炮后洒水消尘的,罚作业单位1000元,罚现场带班班长、放炮员各100元。
(十)未按贯通措施进行放炮贯通巷道的,罚作业单位5000元,罚现场带班班长、放炮员各500元,责令其严格按措施执行放炮贯通作业。
(十一)发现放炮作业地点未对设备、设施加以有效地保护造成设备、设施因放炮受到损坏的,除要求作业单位根据设备、设施损坏情况按价赔偿外,另罚作业单位2000元,罚放炮员200元。
(十二)从火工品领用、运送、装配引药、装药、连线、放炮及炮后检查均要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中的有关规定,每违反一项对责任人给予100-500元的处罚,对责任单位给予1000-5000元的处罚。
第十章 外委施工队伍
第五十四条 严格执行神东分公司《关于加强外委施工队伍的补充规定》,对各施工单位的资质进行严格审查,施工人员必须与招标文件相符合,若有做假的单位给予5000-20000元的处罚。
第五十五条 将外委施工队伍的安全管理纳入矿井整体安全管理中,实行每旬考核、动态检查、月底总评的考核办法,每月未达到考核分数的单位,第一次给予5000元的处罚,以后将加倍处罚。
第五十六条 所有外委施工单位均必须严格执行矿内各项管理制度,对违反的单位或人员对照进行处罚,重复违反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将加倍处罚。
第五十七条 严格执行矿灯和自救器统一由矿管理的规定,对不按照要求领用或发放的单位,根据情节给予1000-5000元的处罚,并限期进行整改。
第五十八条 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必须报批开工报告和施工组织设计,未经审批擅自开工的单位给予5000元的处罚。
第五十九条 其他事项严格执行矿统一规定。
第十一章 地面施工单位
第六十条 严格执行施工人员入场管理有关规定,否则给予1000-5000元的处罚。
第六十一条 施工队伍在开工前必须报批开工报告和施工组织设计,未经审批就开工的单位给予5000元的处罚。
第六十二条 所有进入施工场地的人员均必须佩带安全帽且要系带,否则每发现一人次罚款100元。
第六十三条 特殊工种必须持证上岗,否则每发现一人次罚款500元。
第六十四条 施工地点安全警示标志吊挂齐全,否则每少一块罚款200元。
第六十五条 电气焊作业必须符合安全距离规定,否则每发现一次罚款500元。
第六十六条 高空作业人员必须有可靠的安全防护设施并系好安全带,否则每发现一人次罚款500元。
第六十七条 电器设备保护必须齐全有效,否则每台罚款500元,用铁丝或铜丝代替保险丝或保险丝超过规定的,对施工单位罚款2000元。
第六十八条 安全通道无护栏和安全踏板不符合要求的,每次处罚1000元。
第六十九条 质量标准化工作不符合神东分公司基本建设管理规定的单位,每次罚款5000元。
第七十条 消防设施不完善或不齐全,每处罚款500元。
第七十一条 严格执行吊装作业安全技术措施,对不按规程要求进行吊装作业的单位,每发现一次罚款3000元。
第七十二条 若发生事故,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追查处理。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七十三条 消防、压力容器及起重设备管理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的处罚条例进行处罚。
第七十四条 地面供电、机电、地测、地建、后勤、保卫等专业参照各专业规程和质量标准,发现“三违”及各类安全隐患,视情节处以500-10000元罚款。
第七十五条 对本《办法》未作具体说明的其它问题、隐患,比照相关条款或神东分公司安全奖惩办法进行处罚。
第七十六条 本《办法》若与国家或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或上级规定执行。
第七十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榆家梁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
第七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