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家梁煤矿机械加工管理办法
为了减少消耗,降低成本,加强对机械加工零件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计划的审批
第一条 各单位需要加工的零部件必须由本单位工程技术人员出具正规的图纸,标明尺寸、所需件数、材料及工艺要求等。
第二条 图纸经本单位领导审核后,报机电科主管人员审批,审批人员要对所加工零部件的用途、数量、工艺要求等进行严格审阅。
第三条 本矿机修厂不具备加工能力,需分公司维修中心及其它厂家的加工件计划要经机电总工及机电矿长、矿长审批后方可。
第四条 部件的加工价格由机电科根据市场情况进行核定,然后报请机电总工、机电矿长及矿长审批后执行。
第二章 验收及结算
第五条 矿机修厂加工完成的零部件,要请使用单位和机电科主管人员进行验收,验收时要对产品质量、消耗材料及工时进行核定,然后三方在派工单上签字生效。
第六条 外委加工件要由机电科主管人员及材料中心配件验收员共同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入库手续。
第七条 每月,机修厂将派工单送核算中心核算一次。机修厂、使用单位、机电科对机械加工件的材料及工时消耗有争议时,由内裁核算中心进行仲裁决定。
第八条 维修中心及其它单位的加工件由机电科及材料中心验收入库后,凭计划单和验收单报请机电矿长、矿长审批后到财务结算。
第三章 其他
第九条 加工急件经矿领导同意后,可以先委机修厂加工,但在两天内由使用单位补办加工申请及结算手续。
第十条 特殊件可由机修厂根据实物进行测绘,然后加工,但加收相应工时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