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家梁煤矿工器具领用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强化工器具的管理,降低经营成本,根据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领用
(一)领用工器具(所有属于工器具范围的)必须是各单位办事员先从库房开票后到经营办办理登记手续,经营办登记后并在出库票上签字盖章后,供应站方可发放,工器具费用进各单位当月材料费。
(二)个人工具、仪器仪表根据经营办出据的工种证明按规定领用所需工器具。
(三)对于个别工种所需工具,经营办要建立队劳保档案,到期更新。未到期工具需领用时,由机电组、主管矿长批准,可额外配备部分工具。
(四)生产作业人员领用工器具配备标准范围以外的其它工器具,按照正常的审批程序进行报批。
(五)各队临时工使用工具由所在队根据工作需要详细写出各工种所需工具名称、数量,报机电组、主管领导批准,一次性配发,一年内不予另行配发。
第二条 工器具管理
(一)所有工器具费用进入本队当月材料费。
(二)工器具领出后由使用单位进行内部调剂发放,自行平衡。
(三)各使用单位要对工器具进行严格管理,合理使用,妥善保管。工器具的使用应按工艺要求在强度、性能允许的范围内使用,严禁串规代用。
(四)对于使用不当造成工器具损坏的由责任人负责赔偿。
第三条 处罚
(一)各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工器具名称、数量、规格、产地(进口或国产)进行领用。
(二)由于管理不善或欺上瞒下造成工器具超领、多领的在当月材料考核中,按照实际超领金额的50%进行处罚,同时对单位一把手、其他相关责任人罚款50—1000元。
(三)驻矿供应站要严格按照矿出具领用单据和核定数量进行工具发放,未经矿同意出库单不得入帐,由驻矿财务退还供应站。所造成材料费由驻矿供应站自行解决。
第四条 其它
(一)领用新水泵(7.5kw以下)同样执行以上制度。
(二)外调人员,离退休人员办理离矿手续时,需将未到期工器具交回,否则按原值罚款。
(三)所有工具卡由经营办统一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