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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家梁煤矿设备配件回收管理补充规定

作者:煤矿安全网 2014-05-21 17:05 来源:煤矿安全网

榆家梁煤矿设备配件回收管理补充规定

根据公司关于进一步加强修旧利废工作的有关精神,结合我矿现阶段修旧利废工作的实际情况,现对我矿设备、配件、周转材料、废旧物资回收工作做如下补充规定。
第一条  各单位回收设备、材料、配件(以下简称“物资”)管理职责及工作范围
(一)机电科:
1、固定专人对应回收“物资”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2、负责回收“物资”使用与验收管理
3、负责对应回收“物资”计划的下达和计划完成情况
的考核。
4、指定井下不往地面回收 “物资”(不完好的必须全部升井)的存放地点,指导回收单位按照标准化要求在指定位置对不回收物资进行码垛,根据使用情况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盘查。
5、地面回收“物资”按照标准化要求指导驻矿供应站进行分类码垛;按照完好、不完好(待修)、报废分类挂牌码垛,并负责签定完好与否。
6、负责对所有回收“物资”的修旧利废工作安排和修复件的发放工作。
7、参与对报废“物资”的鉴定工作。
(二)经营办
1、根据矿内生产需要设置兼职物资回收管理员。
2、负责回收“物资”的监督和建帐工作。
3、参与报废“物资”的鉴定工作。
4、负责驻矿服务队物资回收的核算考核管理,做好修旧利废服务站的结算工作。
5、对井下物资回收工作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三)回收单位
1、回收单位必须按照机电科下达的回收通知书要求,保质保量的完成所下达的回收任务。
2、回收单位未按要求完成“物资”回收工作(包括废铁、铁丝、钢丝绳、废旧胶管等),处以回收“物资”原值30%的罚款。
3、及时办理回收“物资”的出入库手续。
4、回收物资入库必须通知生产办机电组进行验收。
5、井下存放的回收“物资”,回收单位必须按照生产办机电组的规定在指定地点、指定位置按照标准化的要求进行码垛。同时同机电科、经营办共同清点物资后分别建立明细帐,使用单位做好管理工作。
6、升井回收“物资”必须干净无煤泥、杂物。
(四)驻矿服务队
1、完成机电科所下达的回收任务。
2、完成所安排的突击性回收任务,并及时通知生产办机电组、经营办进行验收。
3、做好井下各单位物资回收的“拾遗拣漏”工作,确保物资回收率达到100%。
4、升井回收“物资”必须干净无煤泥杂物,并及时办理回收入库手续。
(五)驻矿供应站
1、配置3-4人对回收“物资”建帐并进行科学化、规范化管理。
2、配合矿回收单位做好回收工作,及时办理回收“物资”出入库手续。
3、地面存放回收“物资”由驻矿供应站保管。
4、按照机电科和质量标准化要求对回收物资进行分类挂牌码垛。
5、回收“物资”入库须机电科、回收单位、驻矿供应站三方责任人共同签字后生效。回收材料配件验收入库单单上要注明回收“物资”名称、规格、数量、新旧程度(完好、不完好、报废)以及回收地点。
6、升井物资外表带有煤泥杂物的,驻矿供应站要求回收单位清理后再进行验收或者拒绝验收并请矿有关单位进行裁决处理。
7、大型材料的回收要严格程序,凡发生切断使用或不正常的破坏使用现象的,驻矿供应站有权拒绝验收,并及时报告生产办机电组。
8、每月3日前向机电科、经营办上报月回收“物资”出入库盘点表。
第二条  回收的奖罚
(一)回收单位必须按规定完成回收任务,矿不支付回收费。
(二)无回收任务的单位进行井下物资回收,按规定支付回收费用,驻矿服务队实行有偿物资回收,矿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三)机电科、经营办定期或不定期对驻矿服务队和回收单位所回收区域进行回收检查。发现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完成回收任务的进行处罚:大件罚款300元/件,小件(包括废铁、铁丝、钢丝绳、废旧胶管等)罚款20元/件。
(四)每月月底结算回收费。回收单位将回收材料配件验收入库单汇总后(报电子表格一份)报生产办机电组、经营办审核,矿领导签批后进行结算。
(五)回收单位超出回收计划回收的物资,回收费按结算标准的二倍给予结算。
(六)回收单位未完成回收计划数量的部分,按照回收“物资”原值的30%从回收单位或驻矿服务队工资中予以扣除。
(七)回收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回收物资入库手续的,发现一次对责任人处以50元罚款。
第三条  本规定未提及部分按榆矿发(2004)61号文件执行。
第四条  本规定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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