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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家梁煤矿劳动管理制度

作者:煤矿安全网 2014-05-21 17:06 来源:煤矿安全网

  榆家梁煤矿劳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

  贯彻执行国家、上级主管单位劳动用工政策、制度,规范矿内劳动用工管理

  第二条 适用范围

  调配、离职、考勤、奖惩等用工管理

  第三条 职责与权限

  (一)矿长负责劳动管理的全面工作。

  (二)副矿长负责分管范围内劳动力的管理工作。

  (三)经营办负责定员的编制、劳动力调配、离职、请销假手续。办理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二级单位负责本单位人员的劳动组织及考核工作。

  第二章 管理制度

  第五条 定编、定员

  (一)矿所属各单位的定编、定员由经营办根据矿生产计划严格按照《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统一劳动定额标准》、《神华集团公司企业劳动定员标准》和《定员、定额管理制度标准进行编制,经矿主管矿长审签后报神东公司人力资源部审定。

  (二)矿按审定的定编定员方案设置组织机构、确定编制定员。超编的要调整,超员的要将富余人员交公司再就业服务中心统一管理,缺员时申报公司人力资源部,按管理权限审批后,从公司统一调配。

  第六条 员工调配

  (一)人员配置的基本原则

  必须按审批后的劳动定编定员进行。坚持人尽其才、才尽其用的用人原则,综合考虑劳动者的个人专业、爱好、特长、身体状况、性格等因素,以满足岗位需求为主,兼顾个人意愿,优化劳动力的科学配置,搞好劳动力合理流动的审批管理。

  (二)调配程序

  1、矿外调入调出

  a、助理级以下人员由矿长签批以后按公司有关规定办理。

  b、助理级以上人员的任命和调配由神东公司决定,经营办按规定办理人员转移手续。

  员工调动,需及时办理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转移和劳动合同变更等相关手续。

  2、矿内人员调配

  a、一般人员调配

  生产单位内部调配和机关单位向生产一线流动的,经营办按定编定员数进行审核,先填制调动联系书,经调入调出单位及分管矿领导签署意见,由矿长签批后,经营办办理调动手续;

  生产单位向机关调配的,用人单位提出计划,提交矿会议研究决定,经营办办理调动手续。

  b、科级、副科级人员任命和调配由矿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人劳部门按规定办理人员转移手续。

  (三)调配管理

  1、为了便于人员统计、工资管理,人员调配一律按经营办出据的工作分配单或调令单到指定的单位报到上岗,对未按规定办理调动手续的人员不予发放工资。

  2、对于不服从组织分配调动、不按通知时间报到者视为旷工,一天扣除当月效益工资的50%;二天扣除当月效益工资;三天按不服从分配论处,停发工资及一切待遇,并在一年内不予考虑工作分配,对于在工作分配调动中故意制造事端,胡搅蛮缠者按劳动法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有关规定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3、人员使用单位和经营办要对员工在岗工作绩效和态度进行了解和考核,并适时调配或予以相应的奖惩。

  4、对于不胜任本职工作的要进行劳动技能培训,经过培训合格者,按择优上岗的原则安排岗位工作。

  5、对于不胜任本职工作的但可胜任矿其它岗位工作的,在定员范围内用人单位有增员申请的可调配到所能胜任的岗位。

  6、对于工作中消积怠工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要给予处分。

  7、对工作态度好、技能好、做出突出贡献的要给予表彰奖励或提升晋级。

  (四)新员工管理

  公司统一分配到矿的新员工必须进行不少于一周的入矿教育,分配到生产单位的还要进行安全技术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后发给上岗证,员工可持证上岗。劳动试用期满后,也得经过考试考核,经上级部门批准后,方可确定为正式劳务关系。

  新招员工应当实行试用期,试用期内发现不符合招工条件的要向公司报告予以辞退。

  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超过15天;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超过30天;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超过60天,劳动合同期限三年以上的,试用期不超过6个月

  (五)临时用工管理

  矿内一般不得使用计划外临时工和费用工,确因生产、工作任务所需,由使用单位提出计划,经分管矿长审批,从人力资源公司输入劳务人员,并签订劳务合同。随意用工(费用工)不履行手续,矿不支付工资,出现安全事故等由用人单位负责。

  第七条 员工退休、退职、辞职

  (一)员工达到退休年龄或符合其他退休条件应该退休。经营办在到龄前一个月通知本人,到时停止工作办理退休手续。

  (二) 员工退休按本人退休前所在岗位,依据国发[78]104号文件确定退休年龄,即:井下工作满九年的以及国家和行业规定提前退休工种的男性员工55岁退休;其他管理、技术、生产岗位的男性员工60岁退休;管理、技术岗位的女性员工55岁退休;生产岗位的女性员工50岁退休。退休人员的退休费及相关待遇按集团公司现行规定执行。

  (三)员工因工致残,由公司总医院证明,并经地方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员工应当退休。

  (四)员工非因工致残和经总医院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工作的,由地方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五)员工退休、退职审批表必须报公司人事劳资部审核,加盖公司印章方为有效。要严格按照国发[78]104号文件以及有关规定,掌握退休、退职条件,确定退休退职待遇。

  (六)员工符合退休,退职条件如不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应终止其劳动合同,停止工作。

  (七)员工辞职,本人应当提前30日提交书面申请,经矿长审签报公司人事劳资部审批后,方可办理辞职手续。

  第八条 下岗员工管理

  (一).管理机构:矿下岗员工由公司再就业服务中心集中管理。

  (二)下岗员工的范围:

  1、因机构改革精简等原因下岗的。

  2、占地工暂时上不了岗的。

  3、因本人原因经批准长期学习的。

  4、非因工负伤在规定医疗期之内的。

  5、其他原因经公司批准的。

  (三)下岗员工接收程序:

  1、下岗员工由公司人事劳资部出具调转手续,再就业服务中心负责接收。

  2、下岗员工必须在一周内将全部组织关系转交再就业服务中心统一管理(含工资关系、党团关系)。

  (四)下岗员工的待遇:

  1、待岗期间按时发放生活费。参加企业组织学习、培训等活动的员工,按公司有关文件规定发放培训期间的工资。对于无故不参加学习、培训的员工,按照缺勤天数和再就业服务中心的有关规定扣减相应工资。

  2、按本办法支付员工生活费,生活仍有困难的员工,企业可帮助申请社会救助,或由工会渠道给予适当救济。

  3、下岗员工在按时足额缴纳个人养老金、住房公积金后,可连续计算工龄。

  第九条 员工考勤

  (一)基本要求

  1、各单位、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考勤办法,严格考勤制度。

  员工应自觉遵守劳动纪律,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不无故旷工,不能由他人代替签到。

  2、员工在工作岗位上应充分合理地利用劳动时间,提高劳动效率,力争减少单位产品中的工时消耗,在工作时间内严禁擅离职守,或从事与本岗位无关的工作。

  3、从事连续生产作业的员工,必须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交接班完毕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

  4、员工工作时间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制、平均每周工作40小时的工时制度。因工作需要必须延长工作时间时,应当与员工协商,在保障员工健康的条件下,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累计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因工作需要,员工休假日必须轮流工作时,应给予相当时间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劳动法》的具体规定计发加班工资。

  (二)各种假期的规定

  1、有薪假

  a、婚假:员工结婚,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单位给予3天的婚假,员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男女双方按法定婚龄各推迟三年以上初婚的为晚婚,给予婚假18天。

  b、丧假:员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时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单位给予3天丧假,员工在外地的亲属死亡时需员工去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c、产假

  怀孕女工不满四个月流产的给予产假20天,满四个月流产的给予产假40天,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流产的按病假处理;

  女工正常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假为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剖腹产),多胞胎生育的,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符合晚育规定(24周岁以上的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增加一个月产假;

  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证》并采取长效节育者,增加一个月产假。

  d、探亲假:凡在公司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员工,与配偶不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未婚与父亲、母亲不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未婚员工,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30天。已婚员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探亲假是指员工与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学徒工、见习生、实习生在学徒、见习期期间不享受探亲假待遇,转正后即可享受,上半年转正的可当年享受,下半年转正的从下年度起享受。

  e、年休假:凡在公司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员工,除按国家规定享受探亲假、婚丧假、生育假外,仍可享受年休假,休假期限为:

  工龄在10年以下者,年休假10天;

  工龄在10年—19年者,年休假15天;

  工龄在20年以上者,年休假20天;

  员工一年内病假和疗养时间累计超过25天,事假累计达到或超过本人年休假时间的,病事假相加超过35天,当年不再享受年休假;

  员工待岗、脱产一年以上参加各类学校学习的,待岗或学习期间不再享受年休假。休假时间一律不得跨年度使用。

  f、病假和非因工负伤假:凭矿区总医院诊断证明书,按审批程序事先办理病假手续,严禁事后补开病假诊断书,假期规定如下:

  医疗期限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停工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实际工作七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七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医疗期满仍不能上班者应办理病退,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g、员工因工伤请假,凭安监处工伤证明单,按审批程序办理准假手续。

  (三)无薪假

  事假:员工有事,需请假,可据实给予一定期限的事假。

  第十条 请、销假审批程序

  (一)事假:

  员工请假在3天以内的,由部门批准;3天以上、7天以下的,由本单位签署意见后,到经营办办理请销假手续;7天以上,需经分管矿领导批准,到经营办办理请、销假手续。

  副科级人员请假3天以内的,由部门正职批准;3天以上的由分管矿领导批准后到经营办办理请、销假手续。

  正科级人员请假3天以内的,由分管矿领导批准;3天以上的由矿长批准,请销假手续同副科级人员。

  (二)婚假、产假:

  由本人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本单位领导批准,矿计划生育管理人员审核后,到经营办办理请销假手续。

  (三)探亲假、年休假:

  由本人申请,所在单位签批,经营办审批后办理。

  (四)病假:

  员工请病假,由矿区总医院开据诊断证明书,7天以内的,经所在单位审核后,到经营办办理请销假手续。7天以外的,经所在单位审核,分管矿领导签批后,到经营办办理请销假手续。

  请假条一式三联,本人、所在单位各执一联,存根一联,销假时,本人一联经单位负责人注明销假时间后,到经营办销假,不按时销假或不按程序请假,经营办一律不准假,无请、销假手续或无公出证明单不上班者,视为旷工。

  第十一条 员工奖惩

  员工奖惩依据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和《神华神府东胜煤炭有限责任公司职工奖惩实施办法》特作如下规定。

  (一)奖励

  1、对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员工给予奖励:

  在完成生产任务或工作任务、提高产品质量或服务质量、节约国家资财和能源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在生产、科研、工艺设计、改善劳动条件等方面有发明、改进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并取得重大成果或者显著成绩的;

  在改进企业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方面做出显著成绩,并对国家贡献较大的;

  保护公共财产,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同坏人、坏事作斗争,对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维护社会治安,有显著功绩的;

  维护财经纪律、抵制歪风邪气,事迹突出的;

  一贯忠于职守,积极负责,廉洁奉公,舍己为人,事迹突出的;

  其它应当给予奖励的。

  2、员工的奖励分为:通令嘉奖、授予先进生产(工作)者、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在给予上述奖励时,可以发给奖品或一次性奖金,其标准按照神华集团公司现行规定执行。

  3、奖励的程序:

  由员工所在班、组评议,所在队、室写出介绍其先进事迹的单行材料,报矿工会提出建议,然后做出奖励决定或申报上级给予奖励。

  4、奖励的审批权限:

  a、对员工给予奖励晋级(一般只晋升一级技能工资),由矿报公司批准。

  b、对员工给予通令嘉奖,由矿报公司批准。对事迹突出,需要由人民政府通令嘉奖的,由公司报经相应的人民政府决定。对事迹特别突出的,也可由各级人民政府或公司直接决定。

  c、对员工授予矿先进生产(工作)者荣誉称号(一般一年进行一次,可与开展劳动竞赛的年终总评结合进行),由矿决定。对表现突出,需要授予公司系统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的,须报公司决定。对需要授予集团公司及其以上级别荣誉称号的,由公司呈报上级决定。

  d、对员工的奖励,要在适当的会议上宣布或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并记入本人档案。

  f、对员工中有发明、技术改进或合理化建议,符合本办法第1条第二项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明奖励条例》,国务院颁发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给予奖励,不再重复发给奖金。

  (二)处分与解除劳动合同

  1、对员工的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在给予上述处分的同时,可以给予一次性罚款。

  2、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经批评教育不改的员工,应当按以下情况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a、违反劳动纪律,经常迟到、早退、旷工、消极怠工、没有完成生产任务或工作任务的。

  对迟到、早退者每次罚款20元。对班中睡觉和脱岗者每次罚款50元。对屡教不改的,给予加倍罚款或警告以上处分;

  员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的,旷工一天(含一天)以上者取消当月效益工资。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的给予除名;

  对消极怠工,没有完成生产任务或工作任务的,经批评教育不改的,应根据情节给予警告以上直至降级或撤职处分。

  b、对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和调动、指挥的,经教育无效,根据情节给予警告以上直至开除的处分。

  对无理取闹,聚众闹事,打架斗殴,影响生产、工作和社会秩序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送交司法部门处理。

  c、对玩忽职守,违反技术操作规程安全规程,使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根据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并赔偿经济损失的一部分或全部;

  对情节严重造成重大生命、财产损失的,应当给予开除留用或开除的处分;

  对违章指挥,造成事故,使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应根据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并赔偿经济损失的一部分或全部;

  对情节严重造成重大生命、财产损失的,应当给予撤职、开除留用或开除的处分。

  d、对工作不负责任,未经批准擅自停机、停电、停水、停风(紧急情况除外)影响生产的,给予警告以上直至降级处分;

  对情节严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给予开除留用或开除处分;

  对经常生产废品,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经济损失的,根据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并赔偿经济损失的一部分或全部;

  对情节严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给予开除留用或开除。

  e、滥用职权,违反政策法令,违反财经纪律,偷税漏税,截留上缴利润,滥发奖金,挥霍浪费国家资财,损公肥私,使国家和企业在经济上遭受损失的,根据情节给予警告以上直至开除处分。

  f、服务态度、服务质量很差,经常与服务对象吵架或损害消费者利益的,根据情节给予警告以上直至降级处分。

  g、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根据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h、对于滥用职权,利用职权对员工进行打击报复或者对应受处分的员工进行包庇的人员,应当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直至开除。

  (三)处分的程序:

  由员工所在单位劳动人事部门责成队、室负责调查,写出错误事实查证材料。

  由员工所在基层单位群众讨论,提出处理意见,讨论时应通知本人参加会议,并允许其申辩。

  按照处分审批权限做出处分决定。审批员工处分的时间,从证实员工犯错误之日起,应及时做出处理决定。对于开除处分的应在证实犯错误五个月内做出;对于其它处分应在证实犯错误三个月内做出。

  对员工的处分决定,应以书面材料通知本人,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有关材料装入本人档案。

  受处分者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四)处分的审批权限:

  1、给予各单位管理的员工开除处分,须经各单位负责人提出,由本单位员工代表大会或员工大会讨论决定,如果员工代表大会或员工大会闭会,可由员工代表大会常设主席团会议或员工代表组长联席会议代行,并提请下次员工代表大会或员工大会追认。

  2、给予各单位管理的员工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处分,由各矿征求同级工会意见后做出决定。

  3、对公司管理的员工的惩处,由各单位按照相应的管理权限呈报公司审批。

  4、对员工给予开除处分,须报公司人事劳资部门并由其向当地政府劳动人事部门申报备案。

  5、各单位对员工给予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处分的,须报公司人事劳资部门备案。

  6、对员工给予留用察看处分的察看期限为一至二年,留用察看期满以后,表现好的,恢复为正式员工,重新评定工资。重新评定工资一般不得高于受留用察看处分前的工资水平,在评奖、提级等方面,与其他员工同样对待。对表现不好的,予以开除。

  7、对受到撤职处分的员工,必要时,可以同时降低其一级技能工资。

  给予员工降级处分,降级幅度一般为一级技能工资,最多不超过两级。从批准处分之日起,一年后在评奖、提级等方面,与其他员工同样对待。

  8、对受到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的职工,受处分满半年以后,评奖、提级等方面,与其他员工同样对待。

  9、对员工罚款的金额由各单位决定,一般不要超过本人标准工资(岗位技能工资)的20%。

  10、对于有本办法第2条第三项和第四项行为的员工,应责令其赔偿经济损失。赔偿金额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从员工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金额一般不要超过本人月工资收入的20%。如果能迅速改正错误,表现良好的,赔偿金额可以酌情减少。

  11、对受留用察看处分的员工,在留用察看期间停发岗位工资,发给生活费,同时还应发给其所从事工作岗位的津贴、补贴及生产奖,其标准按集团公司现行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员工辞退

  (一)根据国务院《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公司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经教育或行政处分后仍然无效的员工,予以辞退:

  1、 严重违犯劳动纪律、影响生产工作秩序的;

  2、违反操作规程,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3、 服务态度很差,经常与顾客吵架或损害消费者利益的;

  4、不服从正常调动的;

  5、 贪污、盗窃、赌博、营私舞弊,不够刑事处分的;

  6、 无理取闹、打架斗殴、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

  7、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

  (二)辞退违纪员工的程序。

  1、对违纪员工进行处理,要严格掌握政策规定的辞退条件。对情节轻微者先要经过教育或根据违纪情节给予行政处分,确属经教育和纪律处分无效的,按规定辞退。

  2、辞退违纪员工应征求本单位工会意见,工会应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处理意见。调查研究要听从群众的意见,包括听取被辞退员工本人的申辩,以查清事实真相,确认属于应辞退的予以辞退。

  3、对被辞退的员工应当发给辞退证明书,被辞退的员工可以持辞退证明书到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劳动部门办理待业登记。

  4、被辞退的员工对企业做出的辞退处理不服的可以向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三)辞退违纪员工的权限:

  辞退各单位管理的违纪员工应由各单位决定;

  凡是被辞退的员工都应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当地政府劳动人事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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