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家梁煤矿劳动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
为了加强劳动合同管理,规范劳动合同制度,维护劳动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适用于矿(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第三条 职责与权限
(一)矿长负责对员工劳动业绩的全面审查考核,并受公司董事长委托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二)经营办负责劳动合同签订的组织、合同期限的审查、台账的建立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管理办法
第四条 劳动合同管理组织与职责
(一)董事长是公司法定代表人,矿长经董事长委托与本矿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二) 经营办负责本单位劳动合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劳动合同的订立
(一)矿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必须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书面委托的代理人与劳动者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书一式四份,用人单位、劳动者、鉴证机关、员工档案室各执一份。
(二)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劳动者收取任何形式的抵押金、抵押物或其他财物,不得扣押劳动者的有效证件。
(三)劳动合同书使用公司统一的文本。矿与劳动者可以依法协商约定其他内容和签订岗位协议,但岗位协议期限不得超过劳动合同期限。
(四)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有固定期限合同分为短期(一年以下)、中期(1-3年)、长期(3-5年)。
1、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a、在本企业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
b、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或“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
c、复员、转业退伍军人,初次就业的。
2、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签订长期劳动合同:
a、公费脱产培训一年以上的业务骨干。
b、技术工种、特殊工种及关键性和重要性岗位人员。
c、从事井下作业的业务骨干。
d、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签订1-3年劳动合同:
1、非技术一般岗位和熟练性工种人员。
2、在本公司初次就业的一般性技术工种和管理人员。
3、对于不宜长期使用的熟练性工种和一般性岗位人员,签订一年期限劳动合同。签订一年期限劳动合同人员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时间一般不应超过10年。
4、临时性和季节性的生产工作岗位用工,签订一年以内的短期劳动合同。短期劳动合同期满一般不再续订劳动合同。
(四)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应当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续订劳动合同的不再约定试用期。
劳动合同期限在6月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日;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上一年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二年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劳动合同期在二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五)劳动合同的订立实行两级负责制,即劳动合同的签订、续订由各单位审查后报公司人劳部门审核备案。未经公司人劳部门审核擅自签订劳动合同的一律无效,并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所引发的一切责任和后果均由单位主要领导负责。
(六)劳动合同书的填写要规范严谨,各单位对劳动者的姓名、出生时间、参加工作时间、进入企业时间、学历、职称、岗位工种、劳动合同类型及期限等进行严格审核。
(七)劳动合同可以规定合同的生效时间。没有规定劳动合同生效时间的,当事人签字之日即视为该劳动合同生效时间。
(八)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变更,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不需因此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九)劳动合同订立的方式:
1、矿党政“一把手”、工会主席与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订劳动
2、其他人员与所在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人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十)将拟签订对象报公司人劳部门审批后,将劳动合同书提前1周发给签订对象,就劳动合同内容条款与签订对象协商,并充分尊重其对劳动合同期限的选择权,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下签订劳动合同,同时将签订劳动合同的花名册报公司人事劳资部备案。
第六条 劳动合同期内,劳动者涉嫌违法犯罪被收容审查、拘留或逮捕的,在其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用人单位可与其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用人单位不承担劳动合同规定的相应义务。
第七条 劳动合同的解除
(一)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憋,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依照本条第(2)、(3)、(4)项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将处理材料报公司人劳部备案。
(三)劳动者被劳动教养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劳动者被劳动教养不能履行劳动合同的事实与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
1、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签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4、在合同期内,由于本人原因不能上岗的待岗人员。
5、在企业实施股份制或股份合作改造过程中,与劳动者经协商确实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按照本条(三)项的规定办理。
(五)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全体员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员工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六)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第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员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七)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用人单位使用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员工原则上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1、公费培训半年以上,为单位服务未满三年的。
2、公费派遣出国培训六个月以上,从回国工作之日算起为单位服务未满五年的。
3、在单位担任重点工程建设、技术改造任务或科研任务的技术骨干,工作未完成的。
4、员工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或因其它问题在被审查期间的。
(九)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要严格履行事前通知和事后送达制度。按《解除劳动合同程序表》办理,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并及时做好社会保险及档案转移手续。
第八条 劳动合同的终止与续订
(一)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限满。
2、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
3、劳动者达到法定离、退休条件的。
4、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
5、用人单位依法破产、解散的。
6、由于本人原因待岗时间满一年的。
7、员工获准出境定居的。
8、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劳动者患职业病、因工伤被确认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用人单位按照规定支付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劳动合同可以终止。
(三)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因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未办理终止或续订手续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续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及时与劳动者协商合同期限,办理续订手续。当事人就劳动合同期限协商不一致的,其续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从签字之日起不得少于一年。用人单位经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也可解除劳动关系。
(四)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办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手续。
(五)终止劳动合同,应出具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并及时给终止劳动合同人员办理社会保险及档案转移手续。
(六)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公司审批同意,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七)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或者女员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单位应当将劳动合同期限顺延至医疗期、孕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
第九条 劳动报酬与保险福利待遇
以公司统一文本规定的内容为准.
第十条 经济补偿与赔偿
(一)有下列情形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1、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25条解除劳动的。
3、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由于主管部门调动或转移工作单位而被解除劳动,未造成失业的。
4、用人单位发生分立或合并后,经协商一致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1、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2、根据《劳动法》第26条第(二)项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劳动者患病或非困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不低于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
(四)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员工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五)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六)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用人单位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用人单位月平均工资的,按用人单位月平均工资支付。
(七)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发给。
(八)用人单位克扣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员工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补偿金。
(九)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1、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2、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
3、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4、劳动合同约定的其它赔偿费用。
(十)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支付用人单位赔偿费用。
第十一条 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
(一)矿成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员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单位工会代表组成。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工会代表担任。
(二)劳动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劳动合同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过裁决的争议案件,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的鉴证
(一)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变更应经地方劳动行政部门鉴证。
(二)劳动合同鉴证由公司统一组织。各单位应及时将签订或变更的劳动合同文本及《劳动合同鉴证花名册》报公司人劳部门。
第十三条 劳动合同的台帐及报表
(一) 经营办建立劳动合同台帐,对劳动者的基本情况、劳动合同期限等进行动态管理,做好劳动合同签订、续订、变更、解除、终止等情况的记录。
(二)经营办要及时、准确、完整、有效地维护人事劳资子系统劳动合同台帐数据库。
(三)实行劳动合同统计报告制度。劳动合同统计报表分为年报和月报,作为公司人事劳资统计报表的附表,随人事劳资报表统一报送。
(四)经营办应当按照《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和《工伤保险条例》(劳部发[2003]375号)建立员工医疗管理台账。
第十四条 劳动合同的监督、检查与奖惩
(一)各单位应对本单位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解除等执行情况自觉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纠正。
(二)各级工会和职代会应积极参与本单位劳动合同管理工作:
1、帮助、指导员工与单位订立劳动合同。
2、对单位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
3、组织调解劳动合同争议。
4、支持、帮助员工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三)有下情形之一,情节严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对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
1、不按本办法规定签订劳动合同的。
2、签订有重大缺陷或无效劳动合同的。
3、应订立劳动合同而未订立的。
4、未依法律和本办法签订劳动合同的。
5、超越授权或滥用授权签约的。
6、发生纠纷后,隐瞒或不及时汇报或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7、提供虚假资料的。
第十五条 附则
本办法若有与国家或上级公司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以国家或上级公司有关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