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家梁煤矿劳动保护用品管理办法
为有效保护员工在生产建设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我矿生产建设的发展,根据我矿员工对劳动防护用品的实际使用情况,对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标准及使用管理做如下规定:
第一条 劳动防护用品是一种直接保护员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防护措施,不是生活福利待遇,所以,一般不允许把劳动防护用品折合现金发给个人,也不允许买高级面料或非防护用品发给个人,代替劳动防护品。
第二条 劳动保护用品发给直接参加生产劳动的工人和现场管理人员及其他需要保护的人员。矿机关人员由于要经常下井检查,也应按照规定发放劳保用品。
第三条 混合作业的工人,其劳动防护用品应享受其主要工种的防护用品标准。
第四条:因工作需要,临时借用或抽调人员,如超过三个月,劳动防护用品可折合使用,如借调的工种不享受劳动保护,停发防护用品。
第五条 员工因工伤、疾病、学习等原因脱离生产岗位三个月以上和缺勤(包括旷工、事假)脱离生产岗位一个月以上,原领的劳动防护用品应延长使用时间,并在未上班前停发其防护用品。
第六条 员工调动时,劳动防护用品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员工调离本矿时,其劳动防护用品除专用品按数回收外,其它不再回收,应按使用时间折价收费,否则,不予办理离矿手续。
(二)员工在本矿内调动,如工种不变,原领用劳动防护用品按规定使用时间继续使用,到期换发;工种改变的原防护用品适合现工种的,按不同工种的使用年限折合使用,到期换发。原领用的防护用品不适合现工种使用的,可将原领用劳动防护用品折合款收回,发给新的,如果部分适用的,可将不适用部分折款收回,按新工种缺什么补什么。
第七条:各工种的确定及劳动防护用品标准的制定由经营办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保管、发放由驻矿供应站负责,监督检查由工会负责。要求各单位内部将调配工作岗位及工种及时报经营办,由经营办通知驻矿供应站及时调整劳动防护用品。
第八条 废旧及过期失效劳保用品由经营办,驻矿安监处统一回收并销毁,并保留废旧及失效用品销毁记录。
第九条 本管理办法依据:《神东煤炭公司员工劳动保护用品管理办法(试行)》神东煤〔2005〕87号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