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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家梁煤矿养老保险管理规定

作者:煤矿安全网 2014-05-21 17:07 来源:煤矿安全网

榆家梁煤矿养老保险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
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提高生活保障水平,增强企业的凝聚力。  
第二条  适用范围
    适用于与公司签订一年及以上劳动合同的本矿员工。
第三条  职责与权限
(一)神东公司负责养老院保险管理规定的制定和颁发。
(二)副总会计师负责养老保险缴费金的审定。
(三)经营办负责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确定、保险金扣缴、报表申报、转移、清算手续办理等工作。
第二章  管理规定
第四条  建立养老保险的对象
(一)基本养老保险
与企业签订一年及以上劳动合同的员工。
(二)补充养老保险
正常履行了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同时在神东公司连续工作满二年以上且2001年1月1日及以后在册并签订一年期以上劳动合同的员工。
(三)过渡性补充养老保险
过渡性补充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实施前参加工作,在神东公司连续工作满两年以上,且与神东公司签订一年期及以上的劳动合同,同时本人正常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金的在职员工。本办法实施前已退休、2002年1月1日仍在领取离退休金的离退休人员。
第五条  社会保险登记
(一)缴费单位办理了社会保险登记之后,及时对被保险人办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注册登记。
(二)神东公司调入、安置、招聘分配到矿工作的人员,从符合参加保险条件之日起,在当月的10日前由缴费单位到社保退管办申请养老保险注册登记。否则不作为新参保职工,当月报表不允许增加。
(三)被保险人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号码作为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号码,一经确定不再变更,如需变更经社保退管办审批后方可。凡因缴费单位自行变更账户号码以及编码或错码而造成个人账户出现问题由缴费单位负责。
第六条  保险基金的筹集
(一)基本养老保险及补充养老保险费用均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过渡性补充养老保险费用由单位负担。执行统一的缴费比例,单位和被保险人必须按规定的标准按时足额缴纳基本、补充及过渡性补充养老保险费。未按规定缴费的,不予计算缴费年限,不计入个人账户。
(二)缴费工资基数一般以被保险人上年月平均工资为依据进行核定。职工工资收入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文)中关于工资总额构成项目进行统计。用来确定缴费基数的工资收入须经职工本人或所在单位劳资确认后方可上报。不按该规定统计员工缴费工资基数的,严肃追究经办人员及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三)社保退管办根据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有关文件和规定每年年初统一向各单位公布上一年北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月平均工资”及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的上、下限和个人、单位缴费比例。
(四)养老保险费在税前列支。补充养老保险金的缴费基数以基本养老保险金的缴费基数为准,过渡性补充养老保险金的缴费额一经核准原则上不作调整。
第七条  缴费规定
(一)正常情况下单位和保险人按缴费基数的以下比例缴费
1、基本养老保险
  单位20%,个人8%。
2、补充养老保险
单位保险基金筹集按保险人工龄段划分比例进行缴纳,第一年的缴费比例为:
工龄30年及以上的,单位按被保险人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的12%缴纳;
工龄20至29年的,单位按被保险人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的10%缴纳;
工龄10至19年的,单位按被保险人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的8%缴纳;
工龄10年以下的,单位按被保险人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的6%缴纳;
未达到最高缴费比例的,可视企业经营效益情况,逐年提高缴费比例,逐步达到最高缴费比例。
个人:2%。
3、过渡性补充养老保险
    单位过渡性补充养老保险金个人不进行扣缴,均由企业缴费。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C×D
      A=B×-----------
                E
式中:A——企业为被保险人每月应缴纳的过渡性补充养老保险金额
B——企业在为被保险人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前的连续工龄,即2000年12月31日前的连续工龄(年)
C——本人缴费工资基数(月)
D——企业过渡性补充养老保险当月的缴费比例(%)
E——企业筹集过渡性补充养老保险金的年限(年),即企业将被保险人应筹集的过渡性补充养老保险金全部筹集完所规定的年限。
    神东煤炭公司为符合条件的“中人”筹集的过渡性补充养老保险金,原则上以2000年度本企业同级同类职工的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见《神东煤炭公司2000年同级同类在职员工工资基数标准》),但最高不得高于本企业平均工资的3倍。“老人”比照“中人”标准执行,即“老人”以退休时的岗位比照2000年本企业同级同类职工的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神东煤炭公司筹集过渡性补充养老保险资金年限统一规定为:“中人”分15年筹集,“老人”分10年筹集。
(二)特殊情况下养老保险金的缴纳:
1、基本养老金
a、新参加工作的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学徒工、熟练工等,按本人第一个月的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基数,自社会保障电脑序号下达之月起开始缴费。
b、调入本系统的职工和接收的复退、转业军人,以本人所在单位第一个月的工资作为缴费基数,自社会保障电脑序号下达之月开始缴费。
c、下列情形仍按规定正常缴费:
    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
    女职工生育哺乳期间;
    单位组织对外提供劳务或借调至外单位工作仍在原单位计发工资期间;
    带工资脱产上学期间。
d、职工发生下列情形时,自次月起终止个人缴费:
    调离本单位;
    符合条件离退休;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合同;
除名、开除;
无故不上班者;
其他原因解除劳动关系。
2、补充养老金
长期公派学习人员(脱产参加一年以上学习)、因工负伤人员、长期病休人员,补充养老保险金正常缴纳,其单位缴纳比例与在岗人员相同。
    停薪留职人员、承包租赁经营人员、贷款自谋职业人员、经批准占用公司资产自谋职业人员、退养人员,其补充养老保险单位缴纳部分在停薪留职期间、承包租赁经营期间、贷款自谋职业期间、经批准占用公司资产自谋职业协议的有效期内、退养期间,按在岗人员相应比例的50%缴纳。
长期自费学习人员、因个人原因待岗人员(经培训不合格或本人不愿上岗)、受开除留用察看处分和判刑监外执行人员,在学习期间、待岗期间、受处分期间,其个人账户暂予保留,补充养老金不予缴纳。在公司内重新上岗的,自重新上岗起恢复缴费。
3、过渡性补充养老金
长期自费学习人员(半年以上)、因个人原因待岗人员(经培训不合格或本人不愿上岗)、受开除留用察看处分和判刑监外执行人员,在学习期间、待岗期间、受处分期间,其个人账户暂予保留,过渡性补充养老保险金单位不再缴纳。在公司内重新上岗的,自重新上岗之日起恢复缴费,至筹集期结束时终止。  
被保险人在公司筹资期间因故身亡,自次月起单位不再为其缴费。
(三)职工个人交纳的养老金由矿发放工资(生活费)时代扣。
第八条  养老保险报表的申请
(一)每月(实月)20日前向神东公司社保退管办报送基本养老保险报表及补充和过渡性补充养老保险报表,报表要经制表人和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报统一使用A4纸打印。
(二)公司内部人员调整、变动后报表的处理。
a、以社保退管办养老保险科出具的内部转移介绍信为依据作报表。
b、调入单位与调出单位员工工龄不一致时,调入单位必须到公司人力资源部对员工的工龄进行确认,否则,按调出单位的工龄确认。
c、人员出现“清算”或“转出系统外”的状态时,在当月报表中附死亡证明、停缴证明或转移介绍信,否则按“停缴”处理。
d、人员的增减必须与增减原因相一致。
e、当月已分配社会保险号码的新参保人员,在当月报表中“新增”。
f、退休人员的退休时间必须与人力资源部下发的退休通知中的退休时间一致。
第九条  个人账户的管理
(一)缴费单位和被保险人按月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由北京市社保中心建立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关负责管理;职工补充及过渡性补充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建立与管理,由神东公司社保退管办负责。
(二)因缴费单位或被保险人的原因造成被保险人中断缴费的,不允许补缴,出现责任由缴费单位或被保险人本人负责。
(三)被保险人个人账户储存额只限于职工养老,未终止补充及过渡性补充养老保险关系的不得提前支取。
(四)被保险人在同一统筹范围内调动时,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养老保险基金。被保险人跨统筹范围调动时转移个人账户基金和养老保险关系。
第十条  保险金支付与转移
(一)基本养老金
1、员工调出(入)神华系统后必须在30日内到神东公司社保退管办办理基本养老保险转出(入)关系。
2、被保险人死亡后,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及其利息由被保险人生前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继承。
(二)补充养老金
1、凡参加单位补充养老保险的员工,在办理离退休手续时,个人账户的储存额一次性或分期支付给员工。
2、员工在离退休前死亡的,将个人账户的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3、在公司内部调动的,应办理内部个人账户转移手续。
4、调出系统外的员工,将其个人账户中的补充养老金存储额连同转移单一并转移到调入单位或一次性退给本人。
5、被企业除名、开除的员工,其补充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部分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6、补充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存储额全部转移或支付后,补充养老保险关系便随之终止。
(三)过渡性补充养老金
1、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支付被保险人缴纳的过渡性补充养老保险金个人账户的总额:
    现已离退休的;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的;
    调出神华系统的;
    依法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
2、在本办法实施前已离退休的被保险人,分10年由社保退管办逐月支付给个人;在筹资期间离退休的被保险人,可将其离退休前已存入个人账户的保险金总额一次性支付给个人,离退休后继续按剩余筹资年限和标准逐月筹资,并逐月支付给个人;在公司筹资期结束后退休的被保险人,可将个人账户的保险金总额一次性支付给被保险人。
3、在公司筹资期间被保险人因故身亡,单位于次月起停止缴费。并将已筹集到的过渡性补充养老保险金,一次性支付给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4、被保险人被单位除名、开除的,其个人账户的过渡性补充养老保险金储存额作为公司过渡性补充养老保险金收益,不得支付给本人。
5、在神华系统内调出的被保险人,神东公司社保退管办将其保险档案和职工补充养老保险、过渡性补充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应一并转移到调入单位;由神华系统内调入神东公司的,除将保险档案和职工补充养老保险、过渡性补充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转入后,原筹资年限与神东公司筹资年限合并计算,并统一执行神东公司的缴费比例,继续为其缴费。
(四)调出系统外和办理退休手续的员工,凭公司人力资源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或退休通知及身份证、单位介绍信等,并经社保退管办审核批准后可将其补充及过渡性补充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第十一条  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建立与管理
(一)以员工的居民身份证号码为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号码,为每位参加养老保险的员工建立个人账户,将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养老金一并记入个人账户。
(二)个人账户计入比例
基本养老金纳入个人账户的为单位和个人交纳11%;补充养老金100%;  过渡性补充养老金100%。
(三)实行养老保险金每年定期公布。
第十二条  执行时间
(一)基本养老金自1995年1月1日起执行。
(二)补充养老金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三)过渡性补充养老金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第十三条  其它
(一)单位和员工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一律计算到角。
(二)根据国家规定,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免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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