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家梁煤矿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榆家梁煤矿管理处工程建设管理,严格基本建设程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榆家梁煤矿工程建设中从事设计、勘察、施工、监理等工作的各单位。
第三条 生产科是项目部设计变更的主管部门,项目建设发生的所有设计变更经生产科专业人员签批后,报矿分管领导审核,并经矿长签批后按程序报神东分公司审批。
第四条 设计变更原则上不允许发生,确须发生的必须提前报批,待矿及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五条 对先实施变更方案后申请的,矿一律不予认可。
第六条 设计变更申请时,必须附变更理由,并附预算资料、工程量计算基础表、工料分析表以及相关图纸,经设计院、监理公司、矿并按规定报公司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七条 对于不按基建程序办理设计变更,造成严重损失的除经济上予以重罚外,还要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当事人责任。
第八条 矿以设计变更金额大小对设计院进行考核,竣工结算时,变更总额超过合同价款的1%时报公司有关部门同意扣除设计费的3%。
第九条 必须坚持图纸会审制度。工程开工前,由基建部现场组织矿、设计院、监理公司、施工单位对施工图进行会审,会审的内容形成会议纪要,作为竣工结算的依据。
第十条 设计变更程序:
(一)乙方提出的变更,必须经矿同意,并按程序进行审批。
1、超过原设计标准及规模时,须经原设计单位审查和主管部门批准,同意追加投资;
2、由原设计单位出相应的变更图纸;
3、按金额及权限的大小办理签字手续。
(二)甲方提出的变更,在取得上述三项批准后,向乙方提出变更通知,乙方按通知进行变更。
第十一条 变更价款原则上按合同及中标通知书的有关条款执行。预结算的编制及定额套用必须以标书及合同为依据。标书内没有的项目参照标书或套用配套的定额。在审核过程中,凡定额无子目或有争议的子目以及材料价格、工程措施费等需议价的问题,由矿审核,按规定审批。
第十二条 材料、小型设备,如确因采购困难,影响工期时,由物资供应中心书面写明原因送管理处,经管理处、设计院、监理公司、基建部共同批准后执行。
第十三条 材料价格:甲方供应的材料价格原则上不超过市场价格,凡超出市场价格者,必须由公司分管领导批准。
第三章 现场签证管理
第十四条 工程施工前,必须编写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时必须严格按照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原则上不发生现场签证,确因特殊或紧急情况发生现场签证时,实行限额审批制度。
第十五条 现场签证实行以经营办配合,生产科把关的审查管理体制。生产科、经营办专业人员必须到施工现场查看后进行签批,生产办对现场签证提报的工程量清单负责,经营办对费用的审核和确定负责。
第十六条 现场签证经生产科、经营办专业人员的签批后,报矿分管领导顺序会签后,并经矿长签批后按程序报神东分公司审批。
第十七条 矿长审签的现场签证按神东分公司规定上报并履行有关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 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