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家梁煤矿费用报销制度
第一条 总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
明确费用报销标准,合理使用经费,提供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资金保障。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各单位及与发生经济往来的业务单位。
第三条 职责与权限
(一)矿长负责经费计划、报销的审定工作。
(二)经营副总负责经费计划、报销的核准工作。
(三)财务科负责经费计划的编制、结算、审查、报支等日常管理工作。
(四)其他矿级领导、部门管理人员负责业务范围内经费事项的核准,各二级单位负责本单位经费的管理和审查。
第二章 管理办法
第四条 费用的核算程序
工程的结算、各项费用的报销首先由财务会计根据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凭计划审批单、合同会签单、验收入库单、工程费用结算单、发票及各种所需的有效原始单据填制支款单,经财务负责人审核后呈分管矿长、矿长审批。财务会计根据审批后的支款单按财务制度规定的核算方法进行帐务处理。需支付款项的,由经办人持会计填制好的会计凭证到出纳办公室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条 费用审批
(一)生产急需材料(供应部门无贮备)、各种维修业务,金额在壹万元以上的必须实行会审会签制度。首先由机电部门按汇签单的内容填制好汇签单,经业务主管部门、分管领导签字后提出处理意见,最后经矿长审批后组织实施。承办人持合同会签单、材料出入库单、正规发票到财务办理结算手续,手续不全者财务一律不予报销。
(二)招待费的审批,发生的来客招待统一由办公室安排,经分管领导审批后在职工食堂就餐;确实需要在外面招待的经矿长同意后在控制标准内安排,经办人员凭审批后的发票到财务办理报销手续。
(三)办公费审批,全矿的办公费统一由综合办公室列出计划,分管矿长、矿长审批后由综合办公室统一购置、保管、发放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购置。办公费实行年初核定,综合办公室按月进行考核,年底按节超额的80%进行一次性奖罚。综合办公室凭处领导审批后的计划、连同发票到财务办理有关手续。
(四)生产性临时用工、用车统一由调度室管理,执行一事一批制度。各种临时用工、用车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处分管领导审批签字后由调度室统一安排。各单位未提出申请或提出申请未批准而私自用工、用车的发生的一切费用及其相关的责任由各单位自己负责。临时用工、用车的费用采取当月结算,超过二个月不结算的要扣除结算金额6%的滞纳金。费用结算以分管领导审批后的用工单为依据,用工单上必须有调度室核定的计划用工、用车量及使用单位负责人签字,未经审批和补办审批的一律不予结算。费用结算程序为用工人持签批完整的结算单到经营办办理零用工结算单,然后根据结算金额到地方税务局开取劳务或运输费发票,最后到财务办理有关手续。
(五)工程结算按照神东分公司关于外委工程结算有关规定进行。需公司审批的工程项目,必需有公司相关部门出据工程审定单,不需公司审批的项目,结算单必需经分管理领导和矿长签字。各种工程结算(除分公司内部系统)必需开据正式的发票方可到财务办理有关手续。
费用报销审批程序流程图
第六条 差旅费报销
(一)出差审批
矿里安排到矿区以外地区出差的人员,首先要填写公出证明单,经分管矿长、矿长签批后方可出差。出差前公出人必须把公出证明单交给经营办,经营办按公出单内容做好登记工作。杜绝出差人员出差回来后补办公出证明手续。出差人员必须按公出证明单注明的路线、时间往返,绕道及延时返回的差旅费矿不予报销。
(二)差旅费管理第一条 :出差人员的差旅费、伙食补助、市内交通费实行分项预算,总额包干、调剂使用、节约归己、超支不补。
各单位对出差人员要定任务、定人数、定时间、定费用。尽量减少不必要的开支。下列人员不实行总额包干:
1、在职职工到外地培训、学习、见习期和到外地支援工作的不执行本规定。
2、 经工会批准到外地疗养、休假的人员(途中实行包干),持疗养证明,按疗养天数每天全额发5元补贴。
3、执行特殊任务,单位认为不宜实行总额包干的出差人员。
4、凡到员工固定居住地办公时,不视同出差。
(三)差旅费包干标准
1、矿员工到鄂尔多斯市、榆林市、忻州市以外的地方出差,地域上不再划分一般城市、省会城市和特区,统一执行一个标准,具体差旅费标准修订如下: 单位:元/天
序号 费用名称人员类别 住宿费 伙食补助 市内交通费
1 副总经理以上人员 据实报销 30 据实报销
2 公司级副三总师 180 30 50
3 处级人员 160 30 40
4 助理级及已聘高级职称人员 130 30 30
5 其他人员 100 30 20
注: a.到北京出差的员工,原则上必须去神东驻京办事处住宿(神东驻京办客满无法安排的可到其他宾馆、酒店住宿),驻京办事处按各类职级人员相应的标准收取住宿费,不实行节余分成。
b.因参加会议出差的员工,如果会议统一安排住宿,住宿费超标准,可凭会议组织单位出据的有效凭证据实报销会议期间的住宿费。
2、 矿员工到鄂尔多斯市,榆林市、忻州市所辖旗县出差,差旅费标准不同于到国内其他城市和地区。住宿费实行包干但不实行结余归已的办法,在标准以内据实报销,无发票不予报销;伙食补助、住宿费、市内交通费标准如下: 单位:元/天
序号 费用名称人员类别 住宿费 伙食补助 市内交通费
1 副总经理以上人员 据实报销 20 50
2 公司级副三总师 120 20 40
3 处级人员 100 20 30
4 助理级及已聘高级职称人员 80 20 25
5 其他人员 60 20 15
3、 矿员工到公司、康家滩矿、榆家梁矿出差,需要在外住宿的,伙食补助不分人员级别每天15元,不实行市内交通补贴,住宿费在上述标准内据实报销。
(四)住宿费开支
1、实行住宿费包干办法后,按照各职级标准,凭据报销,超支部分自理,节余部分全部归己。
2、鼓励出差人员乘火车、汽车,不乘坐飞机,住宿费包干按日历天数计算,不再执行夜车补助。
3、 出差人员住在亲友家中,无住宿发票的,按一般地区住宿费包干标准的50%发给个人。
(五) 交通费开支
1、乘火车从晚8时至次日凌辱7时之前,在车上过夜超过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超过12小时可购同席卧铺票。
2、工作人员出差,原则上不准乘飞机,确因路途遥远或出差任务紧急,事先按分公司规定审批,方可乘机。
3、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分职级按相应的标准发放市内交通费,包干使用,一律不再报销出租车票及其它市内交通费票据。
4、经批准乘坐飞机出差的人员,其乘坐往返机场的专线车票,可在市内交通费包干范围外凭据报销。出差人员乘坐公路长途汽车的,也在市内交通费包干范围之外凭据报销。
(六)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浏览或非工作需要的参观开支等一切费用,均由个人自理。
第七条 探亲路费报销
根据神东煤[1999]224号文件规定:探亲路费报销规定如下:
(一)乘火车包括直快、特快、新空调,不分职级,一律报销硬席座位费,年满四十五周岁以上并连续乘火车四十八小时以上的,可报销硬席卧铺费。
(二) 乘坐轮船,报四等舱位费。
(三) 乘坐长途公共汽车,凭据按实报销。
(四)考虑上下站的市内交通问题,探亲旅程每人往返共发十元市内交通费包干使用,不再报销市内交通票据。
(五)职工探亲往返途中,限于交通条件,必须中途转车、转船并在中转地点住宿的,每中转一次,不分职级与地区,可凭据在40元标准内报销一天的住宿费。如中转住宿费超过规定天数和报销限额的,超出部分由职工自理。
(六)职工探亲途中,遇到意外交通事故,如塌方、道路受阻、洪水冲毁桥梁,造成交通停顿,在等待交通恢复期间的住宿费,可凭当地交通机关证明和住宿单据按规定标准报销。
(七)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费用(包括车船费、住宿费),在本人岗位技能工资10%以内的,由职工本人自理,超额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八)职工探亲期间的伙食费、行李物品寄存费、托运费、绕路车船费等项开支,均由职工自理,不得报销。
(九)单位人劳部门要建立职工探亲假登记审批制度。职工符合条件享受探亲假,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领导同意,人劳部门审核,并开据《职工探亲假审批单》后方可探亲。职工探亲归来凭审批单到财务部门办理路费报销事宜。
第九条 工作调动人员
(一)同居的父母、配偶、16岁以下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随同调动所需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15元/天),按调动工作人员标准的标准发给,已满16岁的子女随同调动的各项费用,按一般工作人员标准报销。
(二)夫妇双方都是工作人员而又同时调动的,按职务高的一般标准报销。
(三)工作人员调动,一般不准乘坐飞机。
(四)工作人员调动的行李、家具等托运费,不分工作人员与家属,每人在不超过500公斤范围内据实报销,(其中:生活上急需的物品,每人可在50公斤范围内托运快件),超过部分自理;个人书籍、仪器运费,可在以上限量之外凭据报销。行李家具的包装费用自理。
第十条 各地举办的以盈利为目的学习班、研讨班、培训班原则上不参加。各厂、矿、部门要严格控制,属集团公司指令性参加的,必须按分公司规定批准后方可参加。
第十一条 矿里安排到矿区以外地区出差的人员,首先要填写公出证明单,经分管矿长、矿长签批后方可出差。出差前公出人必须把公出证明单交给劳资部门,劳资部门按公出单内容做好登记工作。杜绝出差人员出差回来后补办公出证明手续。出差人员必须按公出证明单注明的路线、时间往返,绕道及延时返回的差旅费矿不予报销。未经矿长同意私自乘机的不予报销机票费用。
第十二条 公出员工出差回来后要在一周内及时报销,延期一律不予报销。报销时持审批后的公出证明单及有关公出中的费用单据到财务办理报销手续。公出人有借款的财务在报销时一次性扣除。
注:上述制度中如有背离公司规定的,以公司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