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家梁煤矿工程结算管理制度
第一条 管理机构:工程结算专设管理机构管理,机构设在经营办。
第二条 人员要求:要求管理人员有相应的管理能力与水平,并有相应的资格,审批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专业对口。审批的结算封面要求预算人员加盖资格证印章。
第三条 基本程序:无论专项工程、基建工程、生产工程均由工程管理部门组织验收,经营办结算管理人员参与,并由工程管理机构出具工程验收资料,结算管理人员依据工程验收资料编制工程结算单。经经营主管及矿长签字认可后,报公司主管部门终审。
第四条 管理办法:所有的外委工程均由施工单位编制工程结算,报经营办工程结算管理人员审核,施工单位不编制结算单的经营办不予审核,施工单位不按时报结算资料的经营办有权处以罚款。
第五条 设计变更和现场经济签证严格按神东公司神东煤[2000] 005号文神东煤炭公司关于印发《基本建设合同及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管理办法》及有关生产、专项规定的通知执行。
第六条 工程结算的材料调差品种和数量必须严格执行所用行业或地方定额调差办法的规定及年终结算文件制定的原则,不得擅自扩大调差范围。
第七条 所有建设项目在施工前必须按分公司合同管理办法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施工合同的签订应严格按照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颁布的建[1999] 313号文“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制定的示范文本执行。要求签订合同内容完整,条款严密。
第八条 工程结算要建台帐,台帐内容要求填写清楚、完整。逐步实现工程造价资料微机化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