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家梁煤矿员工教育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
激发员工学习专业技能、文化知识的积极性,提高员工队伍素质,加强人力资源开发。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员工的教育培训及相关费用管理。
第三条 职责与权限
(一) 矿长负责职工教育培训的全面管理工作。
(三) 经营办负责职工教育培训计划的编制、实施组织、证件的发放、内业资料的整理等日常管理工作。
(四)其他矿级、部门管理人员负责业务范围内相关工作的检查落实,各二级单位负责本单位人员培训教育的组织配合。
第二章 管理办法
第四条 职责
(一) 各单位负责本单位培训计划的编制。
(二)经营办是矿教育培训的具体实施单位。
1、 审核矿属各二级单位各类培训项目计划,编制《员工教育培训规划》及员工《年度培训计划》,并按审批程序上报。
2、 按计划实施培训工作。
4、员工所持各类证件的管理,如定期培训、组织考核、复审等,做到员工持有效证件上岗。
(三)矿总工程师对培训工作负责。
第五条 工作程序
(一) 每年末经营办下发《培训需求调查表》,调查、汇总和确定需要的培训信息,包括:
1、 SDIMS、NOSA标准和文件知识的培训;
2、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应用知识培训;
3、管理人员的管理知识和技能培训;
4、 特种岗位人员的职责、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
5、 转岗和新分配人员的培训;
7、 以及上述培训的人数、时间、经费、师资等需求情况。
(二)培训计划的编制和审批
经营办根据收集汇总的培训信息编制《年度培训计划》,计划的内容应包括:培训的工种或专业、参加单位、人数、人选、培训时间、地点、方式、是否取证,费用预算。外培还需说明培训类别(学历培训、特殊工种培训、技术提高性培训)、委托单位或院校名称、经费预算等。
(三) 《年度培训计划》由矿总工程师、矿长审核后,报分公司教育培训处审批。
(四) 培训计划的变更
培训计划因工作安排或体系运行需要更改时,由有关单位提出“培训调整计划”,报经营办审核,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按《文件与资料控制程序》发放执行。
第六条 培训计划的实施
(一) 业务技术和文化知识培训实行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岗位技能培训)相结合,外委培训和企业自培相结合,集体学习与个人学习相结合,学习理论与掌握实际操作技能相结合的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培训,从而达到全员提高,总体推进的目的。
(二)脱产学历培训(计划内),根据工作需要,按照专业对口,学以致用的原则进行审批。
(三)不脱产学历培训(函授、自考)(计划内),根据工作需要,按照专业对口,学以致用的原则,按年度培训计划审批。
(四)岗位技能培训:
1、 从事技术岗位的员工必须经过技术等级培训,并经职业技能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等级技术证书)后方能上岗。
2、 员工改变工种,调换新的工作岗位,必须进行转岗培训;
3、新项目投资和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时,必须提前对员工进行三个月以上的培训,使其具备上岗操作能力。
4、从事特种作业的员工,必须经过国家规定的培训考核,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书后方能上岗。
特种作业人员包括:
a. 安全检查员;
b. 瓦斯检查员;
c. 爆破工;
d. 矿井通风工;
e. 信号工;
f. 电工;
g. 金属焊接(气焊、电焊)工;
h. 瓦斯抽放工;
i. 主扇风机操作工;
j. 输送机操作工;
k. 煤机司机;
l. 机支车辆驾驶员;
m. 锅炉司炉、压力容器操作工;
n. 起重司机;
o. 矿井泵工;
p. 建筑登高架设作业工;
q. 救护队员;
特殊工作人员包括:
a. 内审员;
b. 检验员;
c. 计量检定员。
5、 外委培训
a、 外委学习的原则;
u 学习知识更新较快的科学;
u 特殊技术工种的岗位培训;
u 各单位的缺门或力量不足,需要补充提高的学科。
b、 外培人员的审批
外培人员的审批必须矿同意报公司人劳部审批。
6、 其它培训:
a、转业(复员、退伍)军人进入企业后必须进行上岗前培训;
b、 再就业人员必须进行转业培训后方能进入新的工作岗位。
c、新录用人员进入企业后必须进行上岗前培训。
7、 参加成人学历培训(脱产、函授)及半脱产培训的职工,应与企业签订培训合同,培训合同应明确培训目标、内容、形式、期限、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违约的责任。
8、 SDIMS、NOSA等管理体系的培训。
9、培训单位应根据不同层次的管理、技术和操作人员的培训需求,确定不同的培训内容,组织相应的师资和教材。
10、对相关方的培训。
相关方的管理单位或部门根据相关方的培训需要,制定或监督实施相关方培训计划。
第七条 培训记录
(一) 经营办应按《记录控制程序》建立并保存“由矿组织的培训实施记录”,记录包括下列内容:
1.年度培训计划;
2.培训调整计划;
3.员工外培合同;
4.员工培训科目考卷;
5.员工技术等级考核成绩表及等级鉴定表;
6.外培毕业、结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7.签到表。
(二) 非矿组织实施的培训记录,经营办建立并保存培训结果记录
(三) SDIMS、NOSA二体系培训记录,由体系资料保管人员建立并保存培训实施记录。
第七条 培训待遇
(一) 学费:
1、凡经批准参加脱产学历教育培训的员工,报名费、教材资料费、实习费、杂费由本人自负,学费由本人所在单位负担80%,在教育培训经费中支出。
2、 凡经批准并被录取参加函授教育培训的员工,取得毕业证后,与现从事岗位专业对口的学费按80%报销,不对口的按50%报销。
3、 凡参加短期脱产培训和各种岗位技能培训的员工,学习资料费、杂费由本人自理,学费实报实销。
4、 鼓励员工自学成才,取得国家认可且专业对口中专以上学历者一次性奖励1000元。
5、未列入教育培训计划,自己联系到大中专院校学习的员工,学费一律自理。
(五) 奖学金:
1、 经批准参加脱产教育培训一年以上者,学习期间,只享受基本工资、年功工资、交通洗理费,并实行奖学金制度。奖励办法为:
每学期奖学金额=本人月效益工资×(各科平均分数/100×学期月数×系数)
系数取舍--全部合格者系数为1.0,一门课程不及格者系数为0.5,两门及两门以上不及格者取消奖学金。
2、 参加短期脱产教育培训(包括短期外委培训)的员工,学习培训期间,只享受基本工资、年功工资、交通洗理费,并实行奖学金制度。奖励办法为:
时间不超过两个月,其结业成绩及格者,按本人原有效益工资发放奖学金;成绩不及格者,不发入奖学金。时间超过两个月以上,其结业成绩合格者,按本人效益工资80%发放奖学金;成绩不合格者,不发放奖学金。
3、下岗员工培训期间的待遇,除按规定发放生活费外,实行奖学金制度。奖学金以学员培训期满考试,考核平均分数来确定。
具体标准为:
平均分数在60分(不含60分)以下为50元/月;
平均分数在60-70分为70元;
平均分数在71-79分为100元;
平均分数在80-89分为150元;
平均分数在90分以上200元。
第八条 路费
(一) 经批准参加脱产教育培训的员工,每学期报销一次往返路费及途中住宿费(不得超过本人住宿包干标准),但不按出差对待,不领取出差补助。
(二) 参加短期外委培训人员的路费实报实销。
(三)参加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人员路费自理。
第九条 住宿费:
短期外委培训的住宿费统一按一般城市标准报销。
第十条 补助:
1、短期外委培训时间在一个月以内的,每天伙食补助15元;
2、 短期外委培训时间在三个月以内的,每天伙食补助12元;
3、短期外委培训时间在六个月内的,每天伙食补助10元。
第十一条 其它
经批准被录取参加函授学习的人员,面授和考试期间可享受正常出勤的一切待遇,其当月工资、半年奖、年终奖均不受影响。
第十二条 奖惩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员工需赔偿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
1、 由公司出资教育培训的员工,不按有关服务年限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者;
2、 学习期满拒不回原单位者;
3、 未履行培训合同,达不到毕业标准者。
(二) 员工应赔偿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的计算方法为:
1、 由单位派遣出国一个月以上,须承担因培训发生的除基本工资外的各种费用。结算办法按培训后工作每满一年递减20%计算。
2、 经批准在国内脱产培训在一年以上,须承担因培训发生的除基本工资、个人承担的部分学费以外的各种费用,结算办法为按培训后每满一年递减1/3计算。
3、 参加不脱产函授教育培训在两年以上,必须承担在面授和考试期间累计享受的一切待遇的总费用。结算办法为按培训后每满玫年递减50%计算。
第十三条 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凭证上岗工种(岗位)的员工,必须持有《上岗资格证书》、《岗位培训合格证书》才能上岗。对已在岗而未取得证书者,应限期取证,否则应调离现工作岗位。
第十四条 矿内培训经费
(一) 矿内举办的各岗位培训班,所需要费用由培训办按照参加培训的人数、所需要的资料、课本费、兼职教师酬金等费用拟定所需经费使用计划,报分管处长、处长审批后方可开支。
(二) 教师授课酬金标准
矿内聘用教师酬金标准为:具备助理级专业技术职称的,每课时15元、中级职称20元、高级职称25元;外聘教师酬金标准有协议的按规定执行,没有协议的每课时付给酬金25元,并参照矿标准报销其差旅费。
第十五条 其它
(一)经批准被录取参加函授学习的人员,面授和考试期间可享受正常出勤的一切待遇,其当月工资、半年奖、年终奖均不受影响。
(二)员工不按规定参加学习者按旷工论处
(三)逐步建立职工教育培训评估标准和考核体系,将培训工作列入各单位经营目标责任制中,定期进行检查、考核、评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