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家梁煤矿招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经营管理,降低费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矿内组织的招标项目。
第三条 招标应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竞争的原则。
第四条 招标项目负责部门负责招标的组织和实施工作。
第五条 纪委负责招标工作的监督。
第二章 招标
第六条 招标项目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矿内批准,资金落实的;
(二)列入计划,需购买或维修的。
(三)具体项目:办公用品、自动化配件、耗材、图排版、机加工件、配件、矿用材料、劳保用品、通风材料、小型矿务工程、小型维修工程。
第七条 招标可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邀请议标的方式。
邀请招标,投标单位不少于三家。
邀请议标,投标单位不少于二家。
第八条 成立招标领导小组
组 长:李 波
副组长:惠本利 李永勤 张怀国 武子生 胡养年
郭建军 马占清 陶志勇 翁明月
成 员:刘 鸣 刘少林 杨鹏民 从 利 乔治荣
帖太祥 叶庆树 陈卫彪 冯宝文 井长全
高士岗 汪腾蛟 高 春 惠作利 范通恒
秦 峰 高 辉 刘树平
职 责:审核评标组织、评标办法和监督招标工作全过程,协调招标过程中的问题和争议。
第九条 招标项目应由招标部门提出招标方案、评标小组
建议名单、招标方式和拟选择的投标单位等。
评标小组建议组成人员由招标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
纪委成员、主管部门及相关业务单位5人组成。
第十条 招标文件由招标单位负责编制,主要有:
1、招标书及投标通知,包括招标项目,投标截止日期
和地点,招标日期和地点等。
2、项目技术说明,包括对项目范围、有关施工规范和标准,施工技术和工艺等提出明确的说明和要求。
3、投标书格式,招标工程量清单及报价表。
4、主要合同条款,包括双方的主要权利和义务,违约罚款索赔,质量验收标准、工程价款支付方式和结算方法等。
5、评标原则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
第十一条 招标部门应向投标单位发售招标文件及有关技术资料,进行投标底。
第十二条 工程项目标底由经营办负责编制,由招标领导小组审定后密封保存。
第三章 投标
第十三条 投标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具有资质;
2、 有相适应的资金和赔偿能力;
3、 有与投标项目相应的业绩、装备和技术;
4、 有相应的质量保证体系。
第十四条 投标文件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格式编制,必须有投标单位负责人或负责人授权的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密封后按规定的时间、地点送达招标单位,投标单位对招标文件中的某些内容不能接受时,应在投标文件中申明。
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送出后,在投标截止日期内,可以补充投标文件,修改投标内容,补充文件应按规定要求送达招标部门。
第十五条 投标单位在送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向招标部门交纳投标保证金,其金额不超过投标项目总造价的2‰。
第四章 开标 评标 定标
第十六条 开标由招标部门主持,全部投标单位和评标小组成员参加。
第十七条 评标办法由招标部门拟定,经评标小组讨论,招标领导小组审核后确定。
招标主要项目为机加工、维修、矿务工程、各类牌板、信息耗材。机加工、维修及采购项目本着价廉质高的原则,其他工程项目评标应充分考虑投标单位的技术及管理水平、质量保证体系、工期、报价、资历信誉等因素。各因素计分比重分别为15%、15%、20%、40%和10%,根据具体情况可上下浮动5%。
第十八条 在保证质量的情况下维修及采购项目以最低报价作为中标的唯一标准,其他项目在标底上下5%内为优选标价,上下超过5%的,每超过一个百分点加倍扣分。
第九条 评标小组听取投标单位对投标文件的介绍后,根据评标办法对投标文件进行技术经济等方面的综合评价,排出投标单位名次。
评标小组成员对投标文件中有疑义的问题,由投标单位做出书面答复作为投标文件的补充文件。
第十条 评标结束后,由招标部门和评标小组向招标领导小组报告评标结果,并推荐中标单位,经招标领导小组确认定标。定标后,招标部门及时向中标单位发出通知书,同时通知未中标单位。
第十一条 招标部门应在定标三日内向未中标单位返还投标保证金。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待施工合同签订后返还。
第十二条 招标工作完成后,原始资料报送矿纪委保存。纪委建好招标台帐并认真、如实作好资料分类保存工作。
第十三条 中标单位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根据招标部门要求及时签订合同。
第十四条 合同由招标部门拟定,分管领导审核,矿长审批后确定。合同签订后,中标单位要严格履行合同条款规定的义务。
第五章 结算
第十五条 项目工程完工后,材料类物品需提交招投标书、合同或协议、出入库单方可进行结算;工程类项目需提交开工报告、峻工报告、峻工交接证书、工程量盘点表和委托书后方可结算。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纪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