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洁能源基地绩效考核办法
清洁能源基地绩效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绩效考核是建立有效激励约束机制的关键环节。坚持严格的绩效考核制度有利于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有利于实现项目建设的预期效果,有利于充分调动全体员工的积极性,有利于有效控制成本和费用、提高经济效益;实现员工、企业、社会三得利。
第二条 绩效考核的基本原则:增加基数,考量绩效,激励为主,否决到底。
第三条 考核实行月度考核、季度兑现、年底算账、多退少补。
第四条 绩效考核由项目总指挥直接负责,综合管理部牵头组织,各部门执考。
第五条 考核周期:按月考核,每月5日专题会进行,如遇节假日或特殊情况,会议日期顺延。
第六条 各职能部门或各项目对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在有效的申诉期内(每月绩效考核专题会后三个工作日内)可以提出申诉,由项目总指挥受理并裁定。
第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清洁能源基地(以下简称基地)所属各项目部及各职能部门;各项目、各职能门的内部考核由本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考核办法:各项目可以根据自身实际制定绩效薪酬考核办法,按月考核,按月或按季兑现,但全年绩效薪酬总额不得突破累计考核兑现额度;职能部门按月考核、按季兑现。各项目、各职能部门考核办法应报综合管理部审核备案。
第二章 绩效薪酬比例
第八条 基地高管及各项目总经理薪酬总额的40%为绩效薪酬。高管人员考核随其兼职或主(分)管部门、直管项目进行,绩效薪酬基数就高不就低。
第九条 职能部门负责人薪酬总额的30%为绩效薪酬。
第十条 其他员工薪酬总额的20%为绩效薪酬。
第十一条 高管及各项目负责人兼职集团公司其他职位的,考核执行专门办法。
第三章 项目月度考核
第十二条 月度考核是指公司各职能部门根据定期或抽查结果对各项目进行的检查与考核。
第十三条 各项目考核办法详见附件一。
第十四条 月度考核绩效薪酬的兑现
绩效薪酬兑现额=当月绩效薪酬应得额×(项目建设工期考核得分+安全环保指标考核得分+质量指标考核得分+总体基础管理考核得分+重点工作及临时工作考核得分)/100。
第四章 项目关键节点考核
第十五条 关键节点考核是对阶段性成果的评估和奖罚,关键节点由目标责任书或相关会议纪要规定;关键节点按时完成,当月绩效薪酬+100%;每提前1天奖励当月绩效薪酬10%。每拖延1天扣除当月绩效薪酬10%。
第五章 竣工考核
第十六条 工期按期完成、按期投产,全体员工奖励一个月薪酬;每提前1个月,全体员工再奖励一个月薪酬。每推迟一个月,全体扣除50%绩效薪酬。
第十七条 造价决算控制在批准概算之内,全体员工奖励一个月薪酬,并按节约额的5%提取奖金,由管理团队自主分配;控制在调整概算之内,不奖不罚;超过调整概算,全体员工绩效薪酬扣除一个月,管理团队绩效薪酬扣除3个月。
第十八条 未发生重大安全、环保、质量事故,按期达产达标,全体员工奖励二个月薪酬;达产达标每提前一个月,全体员工再奖励一个月薪酬。每推迟一个月,绩效薪酬扣除一个月。
第六章 项目考核的其他说明
第十九条 概算审批是投资控制的基准和主线,是项目竣工验收造价考核的重要依据。没有概算审批的项目原则上不允许开工,例外开工的,在开工后45天内补充审批,否则在月度考核时扣减5分;二个月后仍未上报概算审批的,从第三月起每月扣分加倍。
第二十条 项目期内发生重大安全、环保、质量事故的,项目关键节点考核、项目竣工考核的奖励全部取消。
第七章 职能部门考核
第二十一条 职能部门考核办法见附表二。
第二十二条 绩效薪酬兑现额==职能部门当季绩效薪酬应得总额×3个月考核平均分/100。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的部分名词解释见附件三;考核办法中存在理解分歧的其他名词或术语的解释以国家最新颁布的相关标准为准,没有具体解释的在执行过程中一事一议。
第二十四条 各项目、各部门对本单位提供信息的准确性负责。出现故意虚假信息的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经批准,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