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洁能源基地制度(流程)制定的规定
清洁能源基地制度(流程)制定的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清洁能源基地(以下简称基地)制度(流程)体系的建设工作,保证制度制定工作的科学化、合法化、规范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制度,指由以书面形式表达的、以一定规范方式公示的、非针对个别事务处理的、内部工作规范的总称。是一种对所有职工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政策性文件。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流程,是指一个或一系列有规律的行动,这些行动以确定的方式发生或执行,通过单个或一系列连续的操作,导致特定结果的出现。
第四条 制度按内容不同, 称为“管理制度”、“规定(章)”、“办法”、“实施细则”、“工作条例”。
“管理制度”:是指企业管理系统的基本框架,保证生产经营管理秩序的根本性的管理制度;
“规定”:对某专项的涉及到全企业或某一个专业系统内的工作所做出的具体要求;
“办法”:对于一项具体工作、操作步骤或对于一个具体的项目的管理所做出的要求;
“实施细则”:对于企业管理系统内某一个管理制度的具体实施步骤所做出的具体规定;
“工作条例”:企业内部局部性的、或阶段性的工作所做出的系列化规定。
第二章 制度(流程)制定的提出与确定
第五条 制度(流程)的制定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有利于促进公司管理水平的提高。
第六条 基地各职能部门根据公司的发展战略及管理工作的需要,在广泛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提出制度(流程)制定的计划,报综合管理部审定实施。综合管理部也可责成职能部门制定相关制度(流程)。
第七条 各职能部门认为有必要对现有的制度和流程进行修改,或有必要起草新的制度(流程)时,应向综合管理部提交方案。
第三章 制度(流程)的起草
第八条 已列入计划的制度(流程),由提出计划的主管部门负责起草,使用的语言应言简意赅。制度(流程)内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工作的, 应与有关部门协商一致,组成联合起草组, 综合管理部或主要业务部门负责牵头。
第九条 制度(流程)文本包括规章草案和起草说明。
制度草案应包括: 制定的宗旨、依据、适用范围、管理部门(岗位)、实体内容、执行程序、奖惩办法、监督执行办法、施行日期等;
起草说明的内容主要包括: 制定的目的和依据、指导思想和原则、起草过程、需要解释的政策界限和有关问题等。
第十条 制度的内容分条文书写, 冠以“第某条”字样,每条应当包含一项规则, 可以分设款、项、目。款不冠数字, 项冠以(一)、(二)、(三) 等数字 , 目冠以 1、2、3 等数字。条、款、项、目均应另起一行缩进二字排印。
制度条文较多的, 可分章、节,必要时可以有目录、注释、附录、附表、索引等附加部分。
第十一条 制度应结构严谨、条理清晰、概念明确、文字简练规范、标点正确。制度(流程)草案的格式规范需经总管理中心进行形式审查。
第十二条 如现行的制度(流程)将被起草的制度(流程)所代替, 必须在草案中写明予以废止。
第四章 制度(流程)的审定
第十三条 制度(流程)草案定稿后,由起草单位主管领导签署送审报告,将送审稿、起草说明并送综合管理部进行规范性审查和合法性审查。在审查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退起草单位修改:
(一) 体例和结构不符合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和第十条要求的;
(二) 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
第五章 制度(流程)的发布
第十四条 制度(流程)草案规范性和合法性审查通过后,由综合管理部牵头成立“专家审议委员会”征求意见;综合管理部统一编制文号,项目总指挥签署以公司正式行文颁布。
第十五条 制度(流程)发布应包括发文单位、序号、规章名称、通过形式、通过日期、生效日期和签署人等内容。
第六章 制度(流程)的修改和废止
第十六条 制度(流程)的修改包括修订和修正。
对制度(流程)进行全面修改,应采取修订的形式。制度(流程)因下列情况之一需要修改的,应当采取修正的形式:
(一)有必要增减内容的;
(二)因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修正或者废止而应当作相应修正的;
(三)同一事项在两个以上的制度中规定,且不相一致的;
(四)其他需修改的情况。
制度(流程)修改,应遵循本规定有关制度(流程)起草和审议的程序规定。
第十七条 制度(流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以废止:
(一)规定的事项已经执行完毕,或者因情况变更,无继续施行必要的;
(二)同一事项已有新规章规定,并发布施行的;
(三)制度(流程)有施行期限的,期满自行废止。
第七章 制度(流程)的解释
第十八条 关于制度(流程)具体内容和条款,由综合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公司制度及流程(含相关附件)的汇编工作, 由综合管理部负责。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制度流程优化审批表
制度流程优化审批表
申请单位:
单位主管: 送文日期:
优化方案
综合管理部
相关部门
项目副总指挥
项目总指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