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洁能源基地计算机信息保密管理规定
清洁能源基地计算机信息保密管理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计算机信息,是指计算机信息系统处理的涉及国家、清洁能源基地(以下简称基地)以及基地各职能机构秘密的各类信息。
第二条 计算机工作人员要爱护计算机设备,如出现故障,应及时通知计算机维护人员。非计算机维护人员不得私自拆卸机器,因违反本规定所造成的一切后果自负。
第三条 计算机使用者在工作时间内不得玩游戏,不得使用来历不明的移动硬盘、光盘(包含盗版光盘)和软盘。
第四条 使用完计算机后,应关闭所有与计算机有关的电源。
第五条 接入互联网后,不得进入非法的网站。
第六条 公司信息系统的帐号密码,应定期更改,且密码不得少于12 位。
第七条 上网信息保密管理坚持“谁上网谁负责”的原则,不得在网上发布、宣传、谈论国家和公司的秘密以及违反法律的言论。
第八条 使用人员不得私自给他人提供公司计算机系统的任何保密信息,必须树立严格的保密观念和良好的保密习惯,确保计算机系统的安全运行。
第九条 计算机系统管理人员或网络维护员应定期做好系统数据的备份,放置于安全可靠的位置。
第十条 计算机使用者如发现口令或秘密有泄露,应及时通知计算机系统管理员,并根据要求及时更改口令或删除信息。
第十一条 用户使用电子邮件进行网上交流,应遵守国家和公司的有关保密规定,不得利用电子邮件进行传递、转发或抄送非法内容。
第十二条 涉密的计算机信息打印输出时,打印出的文件应按相应的保密文件管理;打印过程中产生的残、次、废页应及时销毁。
第十三条 在公司网站上发布其它来源的信息时,除在其它新闻媒体上已公开发表的,应在网上发布前征得提供单位的同意,对网上信息进行扩充或更新,应当认真执行信息保密审核制度。
第十四条 公司综合管理部对信息保密工作承担下列职责:
1、指导并在其职责范围内检查、监督计算机保密工作。
2、会同有关部门查处计算机泄露国家、公司秘密的违法行为。
3、承办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的保密审查,登记工作。
4、建立健全公司计算机系统及其用户的保密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信息介质管理、保密和密钥管理等制度。同时对信息的真实可靠性负责。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